羅菲[原中國鐵路文工團歌唱演員]

羅菲[原中國鐵路文工團歌唱演員]

羅菲,原是中國鐵路文工團歌舞團歌唱演員,女高音歌手,曾代表鐵路文工團參加2010年的青歌賽。因牽涉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張曙光[原鐵道部副總工程師兼運輸局局長]案件,在張曙光被抓4個月後,羅菲因涉嫌受賄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監視居住,2011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刑事拘留。於2013年11月7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受審,被控掩飾、隱瞞張曙光的受賄犯罪所得198萬餘元。2014年12月2日,羅菲被北京市二中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宣判後羅菲即由取保候審轉為收監。

基本信息

人物經歷

羅菲羅菲
2008年年中的一天,楊建宇和張曙光、羅菲一起吃飯。席間羅菲說想換一輛車。楊建宇說要“贊助贊助”,兩人沒有反對,楊建宇想就是默許了。沒過多久,楊建宇在香格里拉酒店遇見羅菲,楊建宇到房間拿了30萬元現金,用紙袋裝好到停車場交給羅菲,說是贊助她買車,羅菲沒有推辭,當場收下了。

楊建宇證言稱,他給羅菲送錢主要還是討好張曙光,希望在藍箭項目上獲得張曙光的幫助,在獲得鐵路系統更多的訂單上也希望能夠得到張曙光的幫助。

2008年底,一次吃飯時,羅菲抱怨收入太低。楊建宇趕緊提出,讓羅菲到他的北京公司做企業宣傳和形象策劃。羅菲說可以,張曙光也說好。隨後,他帶著羅菲到公司,以公司新員工的名義讓出納和財務給辦了工資手續,辦了工資卡和交稅信息。2009年初開始,楊建宇的公司每月給羅菲1.6萬元,都打在工資卡里,前後發給羅菲三四十萬“工資”。

楊建宇說,雖然名義上每月給羅菲發工資是讓她幫公司做宣傳企業文化,但公司從來沒讓她做任何工作,讓她來公司只是一個託詞,給錢純粹就是為了討好張曙光。張曙光也明白,實際上就是以這個名義給羅菲錢。

2011年2月,張曙光被停職審查。據鐵路文工團歌唱演員高某的證言,2011年4月間,羅菲曾將一個黑色箱子放在高某處,當時張曙光已經案發,此後高某將箱子交給了檢察機關。

2011年11月7日年下午1點半,取保候審的羅菲梳著馬尾辮與辯護律師等出現在二中院西門安檢大廳,與曾經在電視上濃妝演唱時的形象不同。

人物事件

羅菲羅菲
2011年6月13日,在張曙光被抓4個月後,羅菲因涉嫌受賄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監視居住,同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刑事拘留。

2012年1月,羅菲被東城檢察院取保候審。

2013年1月,羅菲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已被解除取保候審。

2013年8月,東城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終結,以羅菲涉嫌受賄罪,將此案報送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

2014年12月2日,羅菲被二中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宣判後即由取保候審狀態轉為收監。

2017年8月16日,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羅菲獲得一次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獎勵為由,建議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不超過8個月。

罪行控訴

市檢二分院經過審查,在起訴時將羅菲的罪名由受賄罪變更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該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檢方指控,羅菲於2007年至2011年1月間,明知廣州中車鐵路機車車輛銷售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建宇給予的款物,系其情夫張曙光的受賄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飾、隱瞞,上述款物折合人民幣總計198萬餘元。羅菲於2011年6月10日被查獲,涉案款物已追繳。

檢方認為,羅菲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飾、隱瞞,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羅菲的刑事責任。

檢方起訴並未將羅菲的涉罪行為定性為“情節嚴重”,如果檢方起訴獲得法院認可,羅菲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而如果以受賄罪起訴,則起步就是重刑。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