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莊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試行意見

一、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意義和工作原則
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快速推進,我區被征地農民數量不斷增多,從根本上保障其生活需要已成為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維護其合法權益,切實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後顧之憂,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推進並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有利於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有利於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和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同時也有利於新農村建設的需要。推進該項制度,要堅持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政府能承受,民眾能接受”;要堅持個人繳納、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原則。
二、參保的範圍、條件
1、被征地村居和農民的範圍:凡近期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統一征地的村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被征地時享有第二輪土地承包權、被征地後人均耕地0.2畝以下,30—59周歲的男性、30—54周歲的女性均為參保對象。
2、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近期符合被征地條件,且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到位,又具有參保能力的村居(社區,下同),並按規定履行民主程式通過後,報街道辦事處批准。
三、參保申報和手續辦理
被征地農民以村為單位組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所在村民委員會填寫花名冊,連同參保人員繳納金額(個人繳納和集體補助),以村為單位,持已經確認的參保被征地農民花名冊及其身份證、戶口簿、照片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處辦理參保手續。
四、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村集體對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予以補助。村集體補助標準由各村根據經濟承受能力,有條件的村居也可全額承擔。村集體和個人承擔部分,從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列支或抵交。村集體補助全部記入參保人員個人帳戶。
區政府對參保的村予以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補貼標準為參保金額的20%。政府補貼的人均月領取最高限額為400元,人均月領取額超出400元的部分其參保金額政府不予補貼。政府補貼部分作為被征地農民補充養老保險金,記入養老保險金統籌帳戶,所需資金從政府土地收入中列支。不參保的村,區政府不給予基本養老保險補貼。
參保的村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應留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新增加參保人員的養老金,此項資金應專戶管理,專項用於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費,確保參保村的繳費長效機制的建立。
1、常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民政部門公布的全區上年度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為標準,測定繳費基數。參保人員原則上按繳費基數20%-30%的比例繳納,個人繳費部分全部記入個人帳戶。
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和服現役期間的義務兵,可以緩繳或不繳個人繳費部分,由村集體按不低於當年繳費基數80%的比例給予補助,並記入個人帳戶;其他應參保而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集體不予補助。
2、一次性繳納。被征地農民,集體和個人繳費參考標準:參加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X×180。
180為繳費標準中的分檔係數。
X根據征地數量、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徵用土地占所有土地的比例等因素確定。X=繳納的保障金/(繳納保障金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初次繳費時繳費標準中的分檔係數)。
五、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
1、區農保處要及時為被征地農民核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手冊》,並按照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帳戶由個人繳費和集體繳費組成,政府補貼全部記入養老金統籌帳戶。
個人帳戶養老金按同期銀行一年利率分段複利計息。
2、個人帳戶養老金無特殊情況不得提前支取,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當事人持繳費證、身份證及相應的證明材料到區農保處辦理退保手續。經農保處核准後,可將其個人帳戶本息部分一次性退還,並終止其養老保險關係。
(1)出國定居,本人要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的。
(2)戶口遷移出本區的,本人要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的。
3、原已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其個人帳戶不變,達到領取年齡後可與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享受的養老金合併發放。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後,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原個人帳戶不變,達到領取年齡後,分別領取養老金。
六、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
1、參保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可以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並從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金包括個人帳戶養老金和補充養老金兩部分。個人帳戶養老金由個人帳戶儲存額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足的,從養老金統籌帳戶支付。補充養老金由養老金統籌帳戶支付。
2、領取辦法和標準
(1)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積累額×支付係數
補充養老金=領取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X×10%
如分次征地,分次繳納基本養老保障金,補充養老金的領取標準為歷次繳納時按照以上計算辦法計算的領取標準的和值。
(2)月領取標準是:
個人帳戶積累額×1/180+領取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X×10%
(3)保險待遇調整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並按“以收定支”原則確定待遇調整標準,確定養老金領取標準的增長機制。
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被判刑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繼續領取。
2、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金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金中的政府補貼部分,由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在征地費用撥付過程中統一辦理,及時轉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金統籌帳戶。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金中的個人帳戶資金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規定存國有銀行或購買國債,以規避風險,保值增值。
3、基本養老金的支付範圍:
(1)參保人員領取的養老金;
(2)按規定退保人員的個人帳戶儲存額;
(3)參保人員在繳費或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向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
(4)其他按規定應由基本養老保險金支付的費用。
4、區農保處負責基本養老金的核算、收繳、發放、管理。要建立健全財務、審計等各項規章制度,並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5、被征地農民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後,未達到領取年齡而生活確有困難的,屬農村居民身份的,符合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農村低保;屬城鎮居民身份的,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城市低保。
6、各街道要加強對被征地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要指定專人負責,切實保證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順利實施。
7、上級如有新的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八、本辦法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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