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乾

羅乾

羅乾,漢族,1935年7月生,山東濟南人,1960年6月入黨,1962年5月參加工作,民主德國富萊堡礦冶學院機械鑄造專業畢業,高級工程師。曾任國務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勞動部部長等職。羅乾指出,司法體制改革是一項長期任務,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央黨校重要講話的要求,深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羅乾指出,根據黨的十六大關於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戰略決策,黨中央於2004年底對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

基本信息

個人履歷

羅乾羅乾

1953-1954年北京鋼鐵工業學院壓力加工系學習;

1954-1955年 民主德國萊比錫卡爾·馬克思大學學習德語;

1955-1956年 民主德國萊比錫鋼鐵廠、金屬鑄造廠實習;

1956-1962年 民主德國富萊堡礦冶學院機械鑄造專業學習;

1962-1969年 一機部機械科學研究院課題組組長、技術員;

1969-1970年 下放一機部“五七”幹校勞動;

1970-1980年 一機部機械研究院漯河籌備處室主任,一機部鄭州機械研究所副所長;

1980-1981年 河南省進出口委員會副主任、省科委主任;

1981-1983年 河南省副省長、省委書記(當時設有第一書記);

1983-1988年 全國總工會副主席、書記處書記、黨組副書記;

1988-1993年 勞動部部長(1988.04-1988.12),國務院秘書長、機關黨組書記,中央國家機關工委書記;

1993-1997年 國務委員,國務院秘書長、機關黨組書記,中央國家機關工委書記,中央政法委員會副書記;

1997-1998年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機關黨組書記,中央國家機關工委書記,中央政法委員會副書記;

1998-2002年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務委員、國務院黨組成員,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

2002-2003年3月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委員、國務院黨組成員,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

2003年3月-2007年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

擔任職務

羅乾羅乾

第十二屆中央候補委員,十三屆、十四屆、十五屆、十六屆中央委員,十五屆

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十六屆中央政治局委員、常委。

重要講話

羅乾羅乾

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2007年9月21日召開會議,總結黨的十六大以來司法體制改革工作,研究進一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意見。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組長羅乾出席會議並講話。他強調,要認真學習貫徹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央黨校的重要講話,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健全完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羅乾指出,根據黨的十六大關於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戰略決策,黨中央於2004年底對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兩年多來,在黨中央的直接領導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積極穩妥地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絕大多數改革措施基本落實到位,改革的成效也在逐步顯現,執法權的配置更加科學,對執法權的監督更加有效,政法幹警的執法理念進一步端正,執法突出問題得到進一步解決。司法體制改革的實踐,積累了許多寶貴的經驗,為今後深化改革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羅乾強調,司法體制改革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意義重大。要按照黨中央的既定方針,進一步統一思想,紮實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對一些尚未落實的改革事項,要認真分析原因,積極開展相關工作,力爭儘早拿出實施意見。對改革試點工作,要認真組織評估,抓緊進行總結完善,適時提出立法建議。對已經出台的改革實施意見,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地方黨委政府,堅持以人民民眾滿意為標準,加強檢查指導,針對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加強配套制度建設,確保改革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羅乾指出,司法體制改革是一項長期任務,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央黨校重要講話的要求,深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要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認真總結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成功經驗,從我國實際國情出發,積極借鑑人類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研究提出今後一個時期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建議,報中央批准後組織實施,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書記處書記、中央政法委副書記、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副組長周,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以及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成員出席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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