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內容

網際網路內容

網際網路內容就是所有的被分享到網際網路上可以被查看、讀取的信息的統稱,包括新聞、信息、資料、音頻或者視頻內容。

網際網路內容服務

網際網路內容服務是指以信息資源傳播為特色,通過網際網路媒介,實現關於新聞,影視劇、教育、餐飲、休閒、娛樂等內容的信息播放及互動,從而為特定人群提供一站式多平台的系列增值內容服務,尤其是多媒體信息服務。

經過10多年的發展,網際網路已經成為許多人文化生活的核心,網際網路內容服務的形式也越來越貼近、符合人們的需求。通過BBS、部落格、播客等平台,人們不但成為網際網路內容的分享者,更成為網際網路內容的創造者。

網際網路內容服務的細分領域較多,以網路視頻為例,

目前,網際網路內容服務商的收入來源單一,主要依靠廣告和會員收入,對於支撐投入巨大的網站運營常常顯得力不從心。贏利始終是網際網路內容服務提供商要面對的主要問題。這要求必須在行銷上動腦筋下工夫,更好地滿足用戶體驗,提供增值服務。

網際網路內容管理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製作、複製、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①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②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③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④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⑤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⑥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⑦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⑧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⑨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18條的規定,用戶應當服從接入單位的管理,遵守用戶守則;不得擅自進入未經許可的計算機系統,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網路上散發惡意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不得製造、傳播計算機病毒及從事其他侵犯網路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用戶在使用網際網路業務時,還應當遵守網際網路的國際慣例,不得向他人傳送惡意的、挑釁性的檔案和商業廣告。

網際網路內容分級

凡事都有兩面。網際網路促進了信息傳播,也在一定程度 上消解了傳統媒介對未成年人不適宜信息的隔離作用。在 2009 年“全國整治網際網路低俗之風專項行動”中,工業和信息 化部發文要求全國新出廠電腦預裝“綠壩”過濾系統,但因 種種原因無限期推遲實施。根據國際經驗,網際網路內容分級制度有助於避免未成年人接觸網際網路不適宜信息。

分級原則

(1) 共同治理原則:隨著論壇、即時通訊、部落格、微博等的興起,網際網路不再是可以通過核心節點控制的傳播網路,如廣播、電視、電影、書 籍、報刊等,而是一個去核心的傳播網路,每一個網站甚至每 一個網民都可以是電視台、報紙。網際網路的傳統監管方式使人擔心:“聯邦最高法院的 CIPA 判決,假設網際網路是一個單 向受集中控制的信息渠道,如果法院繼續堅持網際網路監管存 在相同的假設,這個假設可能會成為現實。” 因此,部門分 工、自上而下、事前許可和事後處罰的傳統監管方式並不完全 適合於網際網路內容監管。此外,保護未成年人免受網際網路不 適宜信息影響這一公益事業,不僅涉及的主體多、技術複雜, 而且社會大眾的認識並不完全一致。 協調如此複雜的利益, 僅憑政府的有限資源是難以實現的。因此,有必要變單一直接監管為共同治理,使政府與各種社會力量形成互動、合作的關係。

(2)最小限制原則:1957 年美國最高法院在 Butler V. State of Michigan一 案中裁定依據“希克林規則”制訂的州法令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大法官弗蘭克福特( Felix Frankfurter) 認為以兒童適宜標準衡量成人讀物是“為了烤豬把房子燒了”。不能以某些網際網路內容很可能對未成年人造成負面影響,就認為其是“不 良的”,而應該充分考慮造成這些負面影響的原因。部分互聯 網內容對於未成年人的“不適宜”,緣於未成年人心智不夠成熟、社會閱歷不足而辨別能力有限、自控能力差等特點。儘管成年人應當承擔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但對成年人權利的限制只能是必要且儘可能小的,否則很可能招致成年人的強烈反對。所以,網際網路內容分級立法應確立最小限制成年人原則,不限制成年人的閱讀自由,不過分增加成年人發布、傳播、 獲取網際網路信息時的負擔。

(3)適當負擔原則:獲取利潤是經營者提供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的內在動力。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而對網際網路內容進行分級和標籤,對經營者來說類似於承擔自然環境保護責任。與環保責任不同的是,該責任是一種純粹社會責任,它可以而且也應當在企業、政府、家庭、學校等之間進行適當分配。過分加重經營者的負擔,一方面可能違背公平原則而遭到經營者的抵制;另一方面可能有損效率原則,即為達到同樣的保護效果,因家庭和學校等的參與而降低的企業保護成本,可能比家庭和學校付出的成本低,因而從社會整體來看沒有效率。此外還應當注意到, 企業負擔過重可能降低其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就將降低 企業成本從而提高其國際競爭力作為重要的目標。

(4) 獎懲兼用原則:在網際網路內容分級法律關係之中,家庭、學校等教育機構、網際網路內容服務行業協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都難於通過懲罰方式強迫其承擔責任,而應當通過宣傳教育和政策、 經費支持來引導和激勵。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經營者來說,應 當獲得實施分類、標籤工作的成本補貼,對於率先進行試點或者在全面實施過程中表現優良的經營者應當給予獎勵。經營 者制定分級標準和實施分類、標籤的行為,應當接受政府和社 會的監督,因而懲罰措施是必要的。政府主管部門、學校、圖 書館等教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也應當給予相應處罰。所以綜合來看,網際網路內容分級法律制度應當確立獎懲兼用、以獎為主的原則。

分級範圍

隨著廣播網、電視網、物聯網與網際網路的融合,網際網路內容的範圍越來越廣。目前不僅在入口網站、論壇和新興的社 交平台,而且在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的網際網路套用軟體中,也存在著大量未成年人不適宜信息。例如在 Google Play 軟體市 場、Apple App Store 軟體市場中,就存在著大量不適宜未成年 人接觸的內容。因此,被分級的網際網路內容,是指以網際網路為傳播載體的一切不被法律法規禁止的文字、圖像、影音、游 戲等信息。違法信息屬於被查禁對象而不在其列。

分級標準

網際網路內容分級標準,是指在所有不被法律禁止的互聯 網信息之中排除不適宜於未成年人信息的標準。它不同於 《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確定的傳播違法信息的標準———超出 社會底線而應當被普遍禁止的標準。有專家認為:“分級應根據不同年齡有不同的約束內容,才能有效地保護青少年,降低他們的牴觸情緒。” 對所有未成年人都不適宜信息的標準是網際網路內容分級的初始標準,該標準限制的信息範圍最小。

在初始標準之上,未成年人不適宜信息還有必要按年齡進一 步細分,作為進階標準,比如16 歲、 14 歲、 6 歲、 3 歲標準,越靠 後的標準限制的內容範圍越大。此外,在未成年人適宜內容 中,還可以設定未成年人信息推薦標準。由於制定和實施互 聯網內容分級的進階標準、推薦標準的成本太大,因此應當採取鼓勵而不是強制的方式實施。

對於經營者而言,只有網際網路內容分級初始標準是強制性的。 網際網路內容分級標準從內容上可以分為性誘惑、暴力和其它三類。性誘惑信息指具有故意挑動、引誘普通人產生性 欲但又不構成淫穢、色情的信息。暴力信息是指極易引起 未成年人模仿實施暴力的信息。其它信息包括迷信、賭博、娛 樂“八卦”等明顯缺乏積極價值且一般認為超出未成年人心 理承受能力的信息。作為對比,韓國《網路內容分級服務的 分級標準》圍繞“裸露”、“性行為”、“暴力”、“語言”和“其它” 五個方面,在程度上劃分為五級,從0 級至 4 級。其中 0 級完 全沒有未成年人不適宜內容, 4 級屬於最嚴重的情況,涉及 “生殖器裸露”、“性犯罪或者露骨的性行為”、“殘忍地殺害” 和“露骨而猥褻的俚語”等。 分級標準的關鍵字及其含義應 當明晰、穩定。

網際網路內容提供商

網際網路內容提供商(ICP)是一個為網際網路提供新聞、信息、資料、音頻或者視頻內容的機構或企業,包括提供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的各種入口網站和專業網站。純粹的ICP以網站的面貌出現,通過接入網際網路來向用戶提供內容和信息服務,其本身就是一個網際網路接入服務的用戶。ICP的市場進入壁壘很低,具有一定的資金和技術就可以進入這一市場,因此在經濟性規制方面,世界各國大多對ICP的進入控制很鬆或者不加控制,而把規制重點放在ICP的社會性規制,即內容規制上。

在我國,ICP被視為電信增值服務的一種類型,屬於放開經營的電信業務。《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把ICP界定為“提供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的企業,只有在申請在境內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資、合作,才需要向主管部門申報審查,其餘的只需要備案即可。在網際網路產業中,數量最多、最活躍的就是I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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