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後遺症

網購後遺症

網購後遺症是指在雙十一拍下物品後,讓自己買東西變得越來越糾結。有人把這叫做“雙11後遺症”,具體症狀有:雖然不知道自己需要什麼,可總想買點什麼;看到別人買到便宜貨,就覺得自己吃虧了;好不容易挑中件東西,卻又擔心會打折降價而罷手;下單了還不忘到處比價,萬一不幸找到個更便宜的,那就慘了……

概述

如果說全民網購的“雙十一”是一場狂歡,在狂歡過後歸於冷靜時,調查發現,部分“後遺症”正在逐漸顯現:有人頻頻刷訂單狀態查看貨物情況,有人則開始“後悔”忙著退貨。一些集體曬“後悔”的市民稱,誘人折扣力度以及部分商品圖文不符實是他們退貨的主因,讓他們一時頭熱才狂買。

症狀

一,不停刷新訂單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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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我的貨物能不能快一點,我急著用。”市民魏女士剛剛搬了新家,在“雙十一”當天從網上購買了上萬元東西,包括晾衣架、小板凳等家用品。這兩天,她和丈夫都在盼著趕緊收貨,好儘快擺放到家中。為此,只要她一閒下來,就打開手機電腦刷新訂單狀態,但兩天過去了,許多貨物依然還沒有“上路”,這讓她鬱悶不已。

和魏女士類似,自己創辦了一家攝影棚的董先生就表示,“雙十一”當天自己購買了兩台新的攝影設備,為的就是這兩天的拍攝計畫,但貨物遲遲不到,答應顧客的拍攝一直拖著。“目前顯示路程才過了一半,今天我還撥打物流電話希望能快點到。”董先生說,自己現在沒事就翻翻物流訂單,查看狀態。

還有不少網購市民稱,自己在一些小網站購買的商品,店家要么遲遲不發貨,要么發了貨卻不更新物流狀態,讓消費者完全無法判斷自己買的東西到了哪裡。 

二、衝動購買忙退貨

“3折啊!被商家的打折促銷廣告給砸暈了,腦子一熱,手一哆嗦就給拍了,花了800多元錢,買回來才發現穿了不好看。”公司白領小悅說,從國慶節後,自己就壓抑了自己所有的購物衝動,等著血拚那一晚。雖然嘴上嚷嚷著不知買什麼,但這裡買點,那裡買點,居然也花了兩三千元。不過之後她覺著自己又“一時衝動”了,感覺“有點後悔”。“這些鞋子和衣服很多都穿不著,但當時看著就是想買。”小悅的言論,在網上引起了不少網友的共鳴。

烤麵包機只用了一次,做的無添加麵包實在不好吃;豆漿機用了幾次,但因為清洗費勁漸漸變成“雞肋”;當時看起來不錯的衣服,現在穿起來卻是濃濃的鄉土氣……關於“雙十一”的“後悔”,市民馬小姐也滔滔不絕。“以前我買的都是家電和衣服,現在我買的主要是日用品、旅遊產品。”馬小姐細說著自己購物習慣的改變。原本上千元一晚的五星級酒店幾百元就拿下了,只用了2000多元就“搞定”了明年1月日本的住宿,牙膏牙刷、紙抽、拖把、洗髮水沐浴露、洗手液……為了今年不後悔,自己的購物清單總結起來就是兩個字——實用。

不過市民李先生有點倒霉,自己沒有拿準號碼,購買了三條褲子都穿不上,他連忙找商家退貨卻被一口拒絕,協調後商家才勉強答應。“之前不都7天內退貨嗎,現在怎么不退款了,商家還是比咱們精明。”李先生說。

風險

買家頻遭“超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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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賣”,指的是賣家超出庫存貨物量接受訂單導致的無法供貨現象,結果便是買家在網上對某件商品下了訂單並支付了款項,卻無法如約獲得商品。導致這一現象的原因有多種:一是商家確實無貨,但這種現象較為少見;二是商家為擴大交易量,增加評級指數(俗稱“刷榜”)而進行的虛假促銷,這種情形在實踐中較為常見;還有一種是因交易平台系統問題造成商家無法及時核對庫存和訂單信息。“超賣”造成對買家權益的侵害。

解析

網購也是一種買賣協定。商家在網路平台上發布商品銷售信息、價格,即構成契約法上的要約;買家一旦拍下該商品,即構成契約法上的承諾,此時雙方即成立了買賣協定。在商家發布商品銷售信息時未列明並提示注意商品限售件數、購買時限等條款的情形下,如買家已履行付款義務,那么商家亦應履行交貨義務。商家以缺貨理由拒絕發貨,就構成了違約,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因此,在買方遭遇“超賣”時,不僅可以要求商家退還貨款,還有權主張商家就違約行為賠償損失。

商品質量紛爭多發

有報導稱,今年“雙十一”網購的退貨率達25%。在居高的退貨率背後,除了因不冷靜消費導致的退貨情形外,因商品質量爭議導致的退貨也占有相當比重。商品質量問題一直是網購中的一大維權難點。因為在網購模式下,消費者不能現場體驗商品的外觀、性能,而僅能憑網上的商品信息來決定是否購買,很容易就商品質量與商家發生爭議。

解析

網購質量紛爭主要體現為商品存在質量瑕疵和到貨商品與約定商品不一致兩大類型。商品質量瑕疵有可能在生產環節、銷售環節、物流運輸環節等多個環節內產生,在這種情況下,買家在收到快遞的商品後,應先進行驗收,要仔細檢查外包裝,看有無毀損、變形,並驗收貨物的性狀,待確認無誤後再簽收。在實際商品性狀與商家在網上描述的商品信息不一致時,買家應第一時間截留商品銷售信息網頁,保留好與賣家的交易、協商過程記錄,在保留好第一手證據後,可以先向商家反映情況,也可向網路平台、消協等單位進行投訴,必要時可通過訴訟手段予以維權。

網購欺詐多樣化

“雙十一”期間出現的網路欺詐行為主要體現為三種模式:一種是價格欺詐,商家以打折為促銷宣傳,卻在打折前先行提高銷售價格,使消費者誤認為享受到了價格優惠而實施購買行為;一種是質量欺詐,即商家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使消費者誤以為是真品而以合理價格進行購買;還有一種是釣魚網站,這種網站往往偽裝成商家或交易平台,騙取買家的網路賬號、銀行賬戶和密碼等信息,實現盜取用戶賬戶錢款的目的,此種行為已超出了民法意義上的欺詐範疇,涉嫌構成了刑法意義上的詐欺。

解析

在進行網購時,首先要謹慎選擇交易對象,在與陌生商家交易時,儘量選擇有較好信用制度和保障制度的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儘量使用第三方支付手段或採用貨到付款方式,而不輕易預付錢款;選擇貨物時,要儘量做到貨比三家,不輕易選用遠低於合理市場價格的商品;交易過程中,不輕信他人,不輕易泄露賬戶信息,保護個人隱私和財產安全;交易完成後,要保存好交易信息和電子交易單據,以防糾紛發生。在真正遭遇了網路欺詐後,可及時向網路交易平台投訴,由網路交易平台代為向商家交涉;或者根據屬地管轄原則,向票據公章所在地的省市級消協進行投訴;必要時,可向商家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以訴訟手段來主張損失賠償;在遭遇騙子和釣魚網站詐欺時,應及時向公安部門報案,爭取減少財產損失。

專家建議

完善電商信用評級機制

網購法律風險多,維權難度大,電子商務領域監管不健全是一個基礎原因。一方面,商家因違法被懲處所付出的代價要遠低於其通過違法行為所獲利益,無法起到懲戒警示作用;另一方面,目前缺乏高效、便捷的維權渠道,導致消費者維權的經濟成本、時間成本過高,造成消費者維權難。因此,要根本解決網購“後遺症”問題,還應進一步加強對電子商務領域的監管,完善電商信用評級機制,將商家信譽度與企業資質證照和政策優惠利益掛鈎,加大對違法電商的處罰力度,同時建立更快捷、暢通、有效的投訴、維權、爭議解決渠道,保障消費者能便捷地解決網購爭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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