綱鹽

語出:《續資治通鑑·宋孝宗乾道九年》:“詔:罷鈔法。諸州、軍綱鹽,並依舊分撥,官般官賣。”

【詞語】

綱鹽

【注音】

gāng yán

【釋義】

明清採用綱法運銷食鹽時,商人按規定年額完運銷的食鹽。運銷綱鹽的商人稱綱商;行銷綱鹽之處稱綱岸﹑綱地。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