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關稅

(1)綠色關稅的實施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配置。 3.綠色關稅的社會功能。 1.綠色關稅收入的分配。

什麼是綠色關稅(或稱生態稅)

綠色關稅是已開發國家保護環境、限制進口最早採用的手段,它指一些國家以保護環境和維護人類健康為由,對某些影響生態環境的他國進口產品征進口附加稅,即除徵收一般正常關稅外加征額外的環境附加稅,或者限制、禁止其進口,甚至實行貿易制裁。例如:美國食品與藥品管理局規定,所有在美國出售的魚類都須經來自美方證明未受污染的水域。美國對原油和某些進口石油化工製品課徵的進口附加稅的稅率比國內同類產品高出3.5美分/桶。1994年,美國環保署規定在美國九大城市出售的汽油中含有的硫、苯等有害物質必須低於一定水平,國內生產商可逐步達到有關標準,而進口汽油必須在1995年1月1日生效起立即達到,否則禁止進口。市場準入實質是進口國以污染環境,危害人類健康以及違反有關國際環境公約或國內環境法律,規章而採用的限制外國產品進口的措施。它是綠色壁壘的初期表現形式。它包括:(1)對產品所征的稅,主要針對對環境有潛在不利影響的產品,如捲菸、一定種類的能源、化學品等徵收的稅。(2)對使用環境資源所征的稅,如對污水、廢氣排放所征的稅。(3)對生產過程投入的物質所征的稅,在實踐中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所投入的物質體現在最終產品特性中,如因為香水含有酒精而對其徵稅;另一種是所投入的物質在生產中被消耗,沒有體現在最終產品的物理性能中,如對生產鋼材使用的能源進行徵稅。

綠色關稅的功能

1.綠色關稅的保護功能
(1)綠色關稅的實施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配置。在進出口環節,對在生產和消費過程中會造成嚴重污染的商品課以綠色關稅,可以讓商品的價格傳遞商品價值和效率的真實信息,促進自然生態資源被合理有效的利用。另外,徵收綠色關稅可以通過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動機,促使進出口商研究與開發新辦法、新技術從而更有效地利用資源,減少浪費。
(2)綠色關稅的實施可促使資源損害得到合理補償。對於不能夠重複利用,資源消耗高的國際貿易商品,由於對環境污染嚴重,被徵收較高的綠色關稅,這些稅款根據專款專用的原則,可以使受污染的環境及時得到補償或修復。綠色關稅通過這種稅款使用原則,促使污染者承擔其活動對環境所造成的影響,使資源損害得到合理補償。
2.綠色關稅的市場功能
(1)對消費者的影響。當政府對個別商品徵稅後,即會引起市場上被課稅商品價格的上漲,而消費者則會相對的減少該課稅商品的購買量。在綠色關稅的實施過程中,資源使用較多,環境污染較嚴重的物質商品的價格將上升,而資源使用較少,環境污染較輕的商品價格受影響較小,這就意味著整個社會對自然生態環境衝擊的減少和自然生態環境得到了保護。
(2)對生產者的影響。稅收是一種促使自我規範的手段,一旦實施,遵循優勝劣汰的規律,市場的力量就會自動解決其它問題,從而也可以在某種程度上降低管理監督的成本。綠色關稅直接影響到進出口商的切身利益,因此會改變生產企業產品結構,刺激科技的發展,淘汰一些高消耗、高污染的企業、技術和產品,從而調整產業結構,體現國家產業政策的新趨向。就生產者而言,綠色關稅將刺激企業改變行為模式,積極推行清潔生產。
3.綠色關稅的社會功能。由於生產的目的是消費,消費結構的改變必將導致生產目的的改變,並進一步促進產業結構和技術結構的調整,從而將會對社會發展的速度和發展的方式產生影響。
綠色關稅的實施就是通過刺激實施可持續發展的進出口行為,導致消費者消費取向的積極改變,提升了人們的生產和生活水平,從而使產業結構和技術結構朝有利於經濟環境協調發展的方向調整,並因而加快社會發展的進程。

中國綠色關稅現狀和問題分析

一、中國綠色關稅的現狀
1.客觀上具有環保效果的稅種
(1)關稅。
國家對高污染、高能耗和資源性產品開徵出口關稅,目的在於節能降耗和淘汰落後產能,充分發揮了關稅在促進貿易平衡方面的巨觀調空作用。例如,2008年1月1日起,國務院進一步調整了進出口關稅,關稅總水平為9.8%,對木漿、焦炭、鐵合金、鋼坯、部分鋼材等高能耗、高污染開徵或進一步提高了出口關稅稅率。
(2)進口環節增值稅。現行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分為三檔:17%的基本稅率、13%的低稅率以及零稅率。進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煤氣、居民用煤炭製品、化肥、農藥、農膜等實行13%的低稅率,其目的在於促進國內、國際能源的最佳化配置。
(3)進口環節消費稅。國家規定對環境造成污染的一些主要商品,進口時由海關加征進口環節消費稅。例如,對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及機車、小汽車、輪胎等消費品,海關在進口環節加征消費稅;對進口小汽車按汽缸容量確定了高低不同的稅率;對進口子午線輪胎免徵消費稅,對進口翻新輪胎停止徵收消費稅;將進口成品油、木製一次性筷子、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錶納人了消費稅範圍。
(4)船舶噸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行駛的外國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國籍船舶,以及中外合營企業使用的中外國籍船舶(包括專在港內行駛的上項船舶),由海關徵收船舶噸稅。船舶噸稅的設計與實施本身並不具有能源與環境方面的意義,但由於大量船舶與能源的消費有關,因此,從政策作用上講,船舶噸稅間接地構成了一種能源消費的代價,有一定的抑制消費的作用。
2.為保護生態環境、減少污染而採取的減免關稅措施
國家在減免關稅方面,對諸多有利於環境保護的項目給予優惠政策。例如:(1)環保用有機、無機和生物膜開發與生產;(2)廢氣、廢液、廢渣綜合利用和處置、處理;(3)廢舊塑膠的消解和利用;(4)新型節能環保型建築材料的開發生產;(5)汽車、機車輕量化和環保型新材料製造;(6)節肥、節(農)藥、節水型農業技術設備製造;(7)環保監測儀器製造;(8)固體廢物處置處理設備製造;(9)潔淨煤技術產品的開發利用及設備製造等等。對於不利於環境保護的相關項目,國家禁止外商投資相關產業。例如:(1)自然保護區和國際重要濕地的建設、經營;(2)國家保護的原產於中國的野生動、植物資源開發。
二、中國現行綠色關稅的問題分析
1.綠色關稅制度不成體系,環保目標不明確。中國目前尚未真正構建起完善的綠色關稅制度體系,有關環境的關稅措施只是散見於各相關稅種之中,環境保護目標不夠明確。環境稅收原則不能從整體上貫徹,整個綠色關稅設計沒有形成一個整體思路,徵收方式不夠科學,收入沒有專款專用,稅收的效果缺乏也有效評估。
2.綠色關稅具體執行缺位,難發揮調控功能。目前中國尚未正式出台進出口環節的環境稅這一專門稅種,且在具體執行方面存在若干缺位:一是徵稅範圍比較狹窄,例如未將一些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或者導致環境資源嚴重浪費的消費品在進口環節列入徵稅範圍,如電池、氟利昂、一次性產品(如相機、剃刀、塑膠袋)以及進入國內會造成噪音污染的貨物等;二是計稅依據有待完善。現行關稅適用的是“從價稅”,關稅的計稅基礎是進出口貨物的價格。綠色關稅應本著“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因此筆者認為,應基於進出口貨物對環境造成的危害程度來計征綠色關稅,單純以貨物價格為綠色關稅的計稅基礎難以有效發揮關稅對於環保的調控作用。
3.綠色關稅優惠形式單一,缺乏靈活系統性。目前中國綠色關稅方面的優惠在形式上過於單一,多以減稅和免稅為主,國際上通用的加速折舊(例如荷蘭對特別有利於環境保護的設備允許實行加速折舊,包括永污染、土壤污染、廢物、噪聲以及節能等領域的專門設備,其中節能設備比重最高)、減免稅總額控制、具保延期納稅等方式很少使用,稅收政策的靈活性和有效性不夠,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實施的效果。分散在某些稅種中的環境保護關稅優惠措施過於零星、分散,缺乏系統性與前瞻性,有些關稅優惠措施在扶持與保護一些產業或部門利益的同時,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卻起到了負面作用,如為支持農業發展,規定對農膜、農藥甚至是劇毒農藥適用低稅率,部分產品還享受免稅待遇。
三、中國開徵綠色關稅的重要性
綠色關稅制度對中國可持續發展的實現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個有效率的制度應同時具備約束機制與激勵機制:約束機制能促進經濟主體不做制度禁止或限制並且最終不利於自己的行為,確保制度的有效實施;激勵機制有助於經濟主體行為自覺與制度取向一致,降低制度實施的成本。綠色關稅制度由於同時具有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成為解決環境保護與國際貿易的矛盾的必然選擇。
(一)開徵綠色關稅的重要意義
1.解決環保資金短缺。當前,隨著中國環境污染程度的加深和範圍的擴大,治理和改善環境的任務日益加劇,但目前中國財政資金緊張,國家治理環境的大部分費用還得靠其他財政資金支持。開徵綠色關稅是一個較為現實的解決環境保護資金不足的有效選擇。綠色關稅收入封閉運行,專款專用,既完善最佳化了中國的稅制結構,又保證了中國環保資金投人。
2.通過市場抑制污染。國家可以利用關稅這隻“無形的手”,使進出口商合理安排進出口活動,從而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開徵綠色關稅可以有效地限制有害環保的進出口行為,使關稅成本向生產成本轉嫁,最終在產品價格和消費行為的付費上體現出來。政府通過對污染者進行徵稅,使污染成本最終反映到價格上,導致在正常的市場壓力下使那些污染嚴重者無利可圖,最終退出市場競爭。
3.突破綠色貿易壁壘。綠色壁壘產生於2O世紀8O年代,它採用苛求的環境標準對來自國外的產品和服務進行限制,已被發達國家作為貿易政策用於對付開發中國家的產品和服務。目前,國際上經常被使用的綠色壁壘主要有以下幾種:第一,“環境進口附加稅”,是指以保護環境為理由,對某些進口產品除徵收一般關稅外,再加征環境稅。
第二,“綠色技術標準”。是指以苛刻的強制性環保技術標準,限制或禁止不符合標準的外國商品進口。第三,“綠色檢疫”。是指某些國家制定的嚴格的衛生檢疫標準,限制或禁止外國產品的進口。
第四,強制性措施。一般是以進口產品的生產製造環境、方法、過程等不符合本國環境要求為理由,限制或禁止某些國外產品的進口。第五,環境貿易制裁。即指一國以另一國違反國際環境條約為理由採取的強制性進口限制措施。第六,環境許可證制度、環境配額等其他形式。而中國在國際貿易中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略了長遠利益,出現大量國外垃圾涌人等現象。運用綠色關稅手段可以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逐步實現清潔生產和合理利用有限資源,使中國的產品和服務環保化,從而突破國外綠色貿易壁壘,防止中國成為已開發國家的資源掠奪地和污染物排放地。
4.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21世紀,中國要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就必須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將環境保護放在與經濟發展同等重要的地位。從這個意義上講,任何有利於環境保護的手段都應該有效的利用。開徵綠色關稅來保護環境和節約資源,不僅能為環境保護提供資金來源,更能為對環境保護提供動態刺激,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
(二)實施綠色關稅制度的原則
除了稅收一般具有的強制、公平、中性原則之外,筆者以為綠色關稅還應當具有以下兩個原則:。
一是專款專用原則。在綠色關稅自身無法達到環境目標的條件下,通過將綠色關稅收入投資於環保項目必然會加強環境政策的效果。
所以環境稅收的專款專用原則是中國目前的必然選擇。只有實行專款專用的原則,才能保證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有可靠的資金來源。當然為了避免稅收的過度剛性和低效率,應該注意將專款專用原則制定在巨觀水平上,即綠色關稅收入根據整個國家的總體環境狀況,綜合地套用於各個環境項目。
二是循序漸進原則。在綠色關稅制度建設中推行循序漸進戰略既有利於環境保護,又有利於降低其對企業競爭力的影響。首先,理想的稅收應是可預見的,以便使污染者可以對削減污染的技術作出投資計畫;其次,漸進式實施綠色關稅對資源配置的影響包括對生產者競爭力的影響較小,而且為企業採取相應的措施創造和留下了足夠空間和時間。
四、完善中國綠色關稅制度的具體構想
(一)構建綠色關稅法制框架
綠色關稅是保護環境和生態的一把利劍,已開發國家已經高高舉起了這把劍,中國必須加快自己的綠色關稅法制建設,維護本國的合法權益。值得注意的是,國際社會在處理貿易與環境爭端案件時,與貿易有關的國際環境法和國內環境法往往倍受重視,所引用過的國際環境協定,從沒有受到質疑和責難。從已處理的貿易與環境爭端的一些案例的裁決來看,只要引用的國內環保法律規定準確、有權威性,維護環境利益的一方往往勝訴,對環境保護不利的一方則往往敗訴。
首先,要認真研究WTO關於環境和國際貿易的有關法律條款。一方面,要充分利用WTO貿易爭端解決機制,避免外國綠色貿易壁壘對中國的濫用;另一方面,在符合WRO相關法律規則基礎上,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綠色關稅法律體系,避免在國際貿易爭端和訴訟中處於被動地位。
其次,應加速與環境有關的關稅立法。要匯集包括海關、環保、法制、衛生、水利、國土、公安、商務等多部門關於綠色關稅的建議,在《中華人民海關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加人關於綠色關稅的相關規定。
最後,將綠色關稅納人國家環境稅收體制通盤考慮。實施綠色關稅的根本目標是實現“可持續發展”,強化關稅在協調經濟與生態環境矛盾中的作用。鑒於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市場機制還不完善,處於經濟的轉軌時期,因此完善綠色關稅制度的基石是必須服從和服務於國家的整體戰略。環境保護是一個綜合性的課題,僅憑海關一家難以獨力承擔。筆者以為,我們必須將綠色關稅納入國家整體稅收管理體系,要根據中國目前的環境問題、關稅征管特徵與經濟轉型發展的實際情況,對整個稅收體系進行綜合重構和最佳化以實現有關的環境與經濟目標。
(二)完善綠色關稅征管制度
1.確定征納主體。
首先要明確綠色關稅的徵收主體是海關,其他部門無權徵收綠色關稅。海關是綠色關稅唯一的徵稅主體,環保機關在綠色關稅的徵收中起輔助作用。其次,可以設定綠色關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從事進出口對環境可能造成危害的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具體來講,包括中國境內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單位。
2.確定稅目稅基。
綠色關稅的稅目可分為環境污染物、生物資源污染物和非生物資源污染物三個稅目。在此之下還可以劃分為若干子目。環境污染物的計稅依據可以依據現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而制定,對於其它兩類資源可以依據其危害程度不同而確定不同的稅目。綠色關稅的稅基就是指一切與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有關的進出口行為。
在排污稅的徵收中,如果課稅對象與污染源之間的聯繫不緊密,將不會對企業產生刺激和引導作用,他們也不會考慮從事無公害的清潔生產。選擇稅基重要的是要考察污染物的生產過程,以便區分出污染性生產與無污染生產。但最終納稅對象的確定,還需要參考環保監測部門的認定。
3.確定徵稅稅率。
對於環境污染物,在排放標準以內的實行比例稅率,超過排放標準的可採用超倍累進稅率或全額累進稅率;對於資源稅的稅率,本著節約不可再生資源的原則設立相應的稅率;對於生物資源可依據生物對生態環境的不同作用採用不同的比例稅率;對於非生物資源可依據該資源在利用時對環境的危害程度不同而採用不同的稅率。另外,綠色關稅的實施旨在不鼓勵進出口污染產品,而支持對環境友好的替代品,因此污染產品與替代品應該有差別稅率,才能減少污染產品的生產和消費。
4.確定課稅環節。
對於綠色關稅的課稅環節的問題在於,對具有流轉性的產品,是選擇在進出口環節徵稅,還是選擇在生產消費環節徵稅。
從保障國家關稅安全和促進環境保護的目的出發,筆者以為應在進出口環節徵收綠色關稅或環境保證金,不造成環境損害的進出口行為和產品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的末端環節,憑藉環保部門的證明,可以享受退稅政策。在確定課稅環節後,國家還要確定相應的確定納稅期限和起徵稅額。
5.確定減免範圍。
綠色關稅減免是海關對一些有利於環保的進出口行為提供的稅收優惠政策,其減免的目的是促使納稅人自覺的保護和改善環境,其減免額可以看作是政府的補貼及鼓勵金,即通過對低能耗、無污染的生產和消費行為給予稅收減免,以及對不同污染危險等級的企業實行差別稅率,進而倡導綠色經營和綠色消費理念。這樣不但把污染的可能性遏制在萌芽狀態,還可以鼓勵企業積極開發先進的環保技術,增強社會公眾參與環保的意識。
(三)結合其他輔助配套措施
1.綠色關稅收入的分配。
關稅一直以來屬於中央財政收人,地方政府無權使用和分配。根據綠色關稅的性質,按照權責利相結合,對環境的影響是有地域性的,而且各地差異很大,所以筆者認為“綠色關稅“劃歸地方稅更科學,可以由海關集中代征,再由財政按照屬地原則返還給地方。
2.開展跨部門合作共管。
綠色關稅應當與其它環境治理手段共同發揮作用。雖然綠色關稅相對其他環境政策手段有其特殊優勢,但這並不否定其他環保手段(諸如環境行政手段、環境刑事手段等)的有效性。環境問題是幾千年以來人類在征服自然界的過程中積攢、遺留下來的問題,只憑海關以綠色關稅政策的單獨套用,不足以解決這樣錯綜複雜的環境問題的,必須與其它手段長短互補短,共同發揮作用。由於綠色關稅征管涉及諸多環保技術和標準問題,因而必須同時發揮海關和環保部門的作用,海關具體負責稅款的徵收,環保部門負責定期測量排污量,兩者的聯繫與協調辦法應有相應的立法規定。
3.重視和發展環保產業。
環保產業目前已經成為許多已開發國家的“明星產業”。相比之下,中國的環境問題較嚴重,環保產業處於萌芽狀態,而且目前環保設備陳舊、技術落後、人員素質低下,與已開發國家相比仍有較大差距,為此我們要充分重視環保產業的發展。筆者以為,一是要把環保產業作為一個新的經濟成長點來重點扶持和引導,逐步提高環保產業的整體水平和競爭能力;二是要建立環保科技進步投人機制,鼓勵企業和科研單位開展有關環境保護技術開發研究;三是加強環保產業的國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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