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利用利潤提成

綜合利用利潤提成是指企事業單位以“三廢”為主要原料,開展綜合利用項目所得產品利潤按規定提留的資金。我國規定,企業為消除污染、治理“三廢”,開展綜合利用外銷或自用的產品,單獨核算成本計算盈虧。除由國家“三同時”治理項目獲得的產品利潤應上繳國家不得留用外,其餘不論資金來源、規模大小、盈利多少,按企業盈虧平衡後,如有盈虧余則可在一定時期內不上繳,自己留用。對企業自籌資金治理“三廢”的產品利潤則全部留給企業。企業或主管部門留用的資金要繼續用於治理“三廢”、改善勞動條件和環境,不能挪作他用。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