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特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

1.海南、廈門、珠海、汕頭經濟特區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實施。 2.深圳經濟特區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實施 2.深圳經濟特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實施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根據一九九三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結合經濟特區的實際,特制定經濟特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原則
(一)貫徹全國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的原則,執行全國統一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
(二)結合經濟特區的實際,實行特區津貼制度。
(三)工資水平略有增加,逐步縮小經濟特區與內地的工資差距。
二、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
1.經濟特區機關工作人員(除工勤人員外)實行職務級別工資制(以下簡稱職級工資制);機關技術工人實行崗位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制,普通工人實行崗位工資制。具體內容見《國務院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79號)。
上述人員的工資標準,分別按國發[1993]79號檔案中《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的附表一、附表三執行。
2.經濟特區機關工作人員的正常增資制度、獎金制度、崗位津貼制度,均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二)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實施
1.海南廈門珠海汕頭經濟特區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實施。
海南、廈門、珠海、汕頭經濟特區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實施,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三個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3]85號)的規定執行。
2.深圳經濟特區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實施
(1)職級工資制的實施。工資套改辦法是:基礎工資,按職級工資制中的基礎工資標準執行;級別工資,按此次確定的級別執行相應的級別工資標準;工齡工資,按全國統一的標準執行;職務工資,按規定的任職年限和工作年限直接套入相應的職務工資檔次。套改級別工資、職務工資的年限規定,分別按國辦發[1993]85號檔案中《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附表一、附表二執行。
(2)工人工資制度的實施。工資套改辦法是:崗位工資,按規定的工作年限直接套入相應的崗位工資檔次。套改崗位工資的年限規定,按國辦發[1993]85號檔案中《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附表三執行。
(3)實施的其它內容,按國辦發[1993]85號檔案規定執行。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與實施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
1.經濟特區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根據其單位的不同特點,分別實行五種不同的工資制度,即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工資制專業技術職務崗位工資制、藝術結構工資制、體育津貼獎金制和行員等級工資制;管理人員實行職員職務等級工資制;技術工人實行技術等級工資制,普通工人實行等級工資制。具體內容見國發[1993]79號檔案。
上述人員的工資標準,分別按國發[1993]79號檔案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的附表一至附表十八執行。
2.經濟特區事業單位的分類管理辦法和工作人員的正常增資制度、獎勵制度,均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實施
1.海南、廈門、珠海、汕頭經濟特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實施
海南、廈門、珠海、汕頭經濟特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實施,按國辦發[1993]85號檔案規定執行。
2.深圳經濟特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實施
(1)專業技術職務工資和職員職務工資的實施。工資套改辦法是:根據本人的工作業績、任職(聘任)年限、工作年限和學歷的不同,確定相應的工資檔次。套改專業技術職務工資、職員職務工資的年限規定,分別按國辦發[1993]85號檔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附表一、附表二執行。
(2)工人工資制度的實施。工資套改辦法是:技術工人按規定的工作年限直接套入相應的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檔次;普通工人按規定的工作年限直接套入相應的等級工資檔次。套改技術等級(職務)工資、等級工資的年限規定,按國辦發[1993]85號檔案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附表三執行。
(3)實施的其它內容,按國辦發[1993]85號檔案規定執行。
四、特區津貼制度與實施
(一)特區津貼制度
1.經濟特區建立特區津貼制度。這次工資制度改革。特區津貼暫按經濟特區機關、事業單位現工資高出全國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的水平確定。
2.在經濟特區之間調動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特區津貼按調入單位的標準執行;調離經濟特區後,其特區津貼即行取消。
3.特區津貼標準的調整,由國家統一安排,各經濟特區不得自行調整。
4.特區津貼與工資制度改革同步實施。
(二)特區津貼的實施
1.海南、廈門、珠海、汕頭特區津貼的實施
海南、廈門、珠海、汕頭的特區津貼總體水平,根據全部工作人員套改後國家核定的保留工資數額確定。凡工資套改的增資水平超過國家的規定的經濟特區增資數額的,在特區津貼標準中相應核減。特區津貼的發放,要適當拉開差距,不得平均發放。特區津貼標準,由特區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經省人民政府報人事部核批。
2.深圳特區津貼的實施
鑒於深圳經濟特區機關、事業單位現行工資制度、工資標準以及各類人員的工資關係不同於全國,這次工資制度改革,深圳經濟特區的特區津貼總體水平按全部工作人員套改後國家核定的保留數和國家規定的經濟特區增資數額確定。特區津貼的具體標準和發放辦法,由深圳特區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報人事部核批。
五、其它有關政策
(一)在這次工資制度改革中,深圳、廈門經濟特區從按《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廣州等十六市行政級別問題的通知》(中編[1994]1號)明確為副省級起,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問題,比照國務院直屬機構工作人員的辦法處理。
(二)凡本方案中未另行規定,均按國發[1993]79號和國辦發[1993]85號檔案規定執行。
六、組織領導
經濟特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新的工資制度,是對現行工資制度的重大改革,各經濟特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領導,統一認識,嚴格執行政策,嚴格控制總量,不得自行其是。凡違反政策規定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者責任。要切實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以保證工資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
經濟特區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少數部門除外)駐經濟特區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在省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
各經濟特區要根據《經濟特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結合實際情況,擬定具體實施意見,經省人民政府報送人事部審批。
本方案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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