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性裁員

經濟性裁員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此作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的一種手段,其目的是保護自己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和生存能力,度過暫時的難關。

主要範圍

裁員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契約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契約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契約無法履行的。

基本程式

經濟性裁員經濟性裁員流程圖
1、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裁減人員既非職工的過錯也非職工本身的原因,且裁員總會給職工在某種程度上造成生活等方面的負作用,為此,裁員前應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
2、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人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集體契約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辦法;用人單位不得裁減下列人員: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將裁減人員方案徵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聽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意見;
5、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契約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並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基本內涵

第一,經濟性裁員屬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一種情形。在市場經濟中,用人單位直接面對的是市場競爭,為更好的適應市場需求,使企業保持一定的活力,用人單位必須在用人方面形成“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體制。為此,勞動契約法規定,在滿足一定條件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還未到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契約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儘管名為經濟性裁員,其實質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契約的一種方式。在經濟性裁員中,由於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契約,且勞動者並沒有過錯,因此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進行經濟性裁員的主要原因是經濟性原因,而不是勞動者個人原因。經濟性裁員有著特殊的解除原因,這些經濟性原因大致可以分為三大類,一是企業因為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者依照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是企業為了尋求生存和更大發展,進行轉產、重大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的;三是兜底條款,其他因勞動契約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契約無法履行的。

第三,經濟性裁員只發生在企業中。勞動契約法第二條規定了適用範圍,用人單位的範圍比較廣,包括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經濟性裁員只能發生在企業中,只有企業才有可能進行經濟性裁員。在有些國家中,經濟性裁員只發生在中型或者大型企業中,微型和小型企業不受經濟性裁員規定的約束,其主要原因是微型或者小型企業一次性解除勞動契約的數量較少,其社會影響比較小,不需要納入經濟性裁員的範圍進行規範。
第四,構成經濟性裁員必須要一次性解除法定數量的勞動契約。在勞動合法的制定過程中,經濟性裁員究竟要一次性裁減多少人才是合適的一直是討論的熱點。勞動契約法草案曾規定,裁減人員五十人以上的構成經濟性裁員。對於勞動者而言,經濟性裁員是“雙刃劍”,經濟性裁員的人數標準太低,用人單位容易利用解除條件較為寬泛的經濟性裁員進行解除勞動契約,反倒對勞動者不利。同時要考慮社會的承受力,如果一次性解僱較多勞動者但不履行說明情況、聽取意見、報告程式,將會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因此,勞動契約法規定一次性裁減人員二十人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人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才是經濟性裁員。

注意事項

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勞動者: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
2、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後續義務

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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