級差資源稅

級差資源稅是國家對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由於資源條件的差別所取得的級差收入課徵的一種稅。

概念

資源稅是對自然資源徵稅的稅種的總稱。級差資源稅是國家對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由於資源條件的差別所取得的級差收入課徵的一種稅。

特點

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多少同其所使用資源的貧富狀況和開採利用條件有關。它與一般資源稅很難截然劃分,它們的側重點主要從徵稅目的來看,一般資源稅主要是體現有償占用的原則,加強對資源的管理和合理利用;級差資源稅主要是調節資源使用者因資源條件不同所取得的級差收益。其實質是對級差地租的徵收。從各國資源稅的立法概況來看,現今徵收資源稅大多屬於級差資源稅。 我國對資源的級差收人開徵級差資源稅,將企業和個人因利用自然資源而多得的超額收人直接歸國家所有。因為國有資源屬國家所有,其級差收人也應歸國家所有;更重要的是,國家將企業因自然條件優越而多得的級差收人歸國家所有,可以使企業的利潤水平真實地反映企業主觀努力而取得的效益,有利於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

與一般資源稅

級差資源稅與一般資源稅的比較:
級差資源稅是對占用開發國有資源者因資源條件差異而獲得的級差收入徵收的一種稅,其特點是根據資源質量優劣及收入多寡,有差別地徵收,對哪些占用優等資源者多徵稅,反之,少徵稅,而對占用劣等資源者則給予免稅。一般資源稅的特點是對占用開發自然資源者,不論其所占用的資源質量優劣、取得的收入多寡,一律平等對待,無差別地普遍徵收。
級差資源稅的徵收目的側重於運用稅收經濟槓桿調節資源占用者的級差收入,為企業之間開展平等競爭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而為國家籌集財政資金和促進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則是兩種資源稅的共同徵收目的。一般資源稅的徵稅目的,主要在於從國有資源占用開發權力的讓度中取得財政收入,以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的原則。
實際上許多國家的資源稅往往是既對占用開發國有自然資源者普遍徵收,又在徵收過程中根據資源條件差異對不同納稅人實行區別對待,分別確定高低不等的稅收負擔,兼有一般資源稅和級差資源稅的性質。

延伸閱讀

級差資源稅是國家對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由於資源條件的差別所取得的級差收入課徵的一種稅。按照馬克思級差地租Ⅰ和級差地租Ⅱ的理論,在社會主義同樣存在著這兩種不同形式的級差收入。第一種就是由於資源條件不同,投入等量的勞動,取得不同的級差收入,即級差收入Ⅰ;第二種是在資源條件相同的情況下,由於連續追加投資,提高勞動生產率而取得的級差收入,即級差收入Ⅱ。馬克思主義認為,級差地租與土地的等級有直接聯繫,而與土地私有制沒有直接聯繫,即使實行土地國有化,級差地租也不會消失。農業用土地存在的級差地租,表現為在不同條件土地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的級差收入;礦藏、水流、森林等也因各種具體條件的不同而存在著級差收入。
在社會主義社會,對占有和使用優等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所得的級差收入,應該收歸國家所有,不應歸個別單位和個人所得。其理由在於,一方面由於這些資源是屬於國家所有的,其級差收入當然由國家占有;另一方面,由於資源級差收入,使開採優等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多得,而開採劣等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少得,如果國家不進行適當的調節,必將造成分配上的苦樂不均和資源利用上的浪費,不利於企業在同一水平上開展競爭。開徵級差資源稅,不僅對非全民所有制的集體經濟、個體經濟和其他經濟形式是必要的,對全民所有制的國營企業同樣是必要的。儘管國營企業因資源條件不同而取得的級差收入,如果不徵稅,也會形成企業利潤,或者上交國家,或者留歸企業,仍屬全民所有。但是,國營企業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應該有一個平等競爭的外部環境,企業之間因客觀原因形成的利潤懸殊造成企業間分配上的苦樂不均,不利於企業在同等條件下開展競爭,不利於企業加強經濟核算,改善經營管理。
因此,徵收級差資源稅,將企業和個人因利用自然資源而多得的級差收入直接歸國家所有,使企業的利潤水平能真實地反映企業主觀努力經營所取得的成果,排除不可比因素,有利於企業在同等水平上開展競爭;同時,也有利於促使企業合理利用國有土地和其他資源,防止企業為追逐高額利潤而消費國家有限的耕地和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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