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擔保申請

法律依據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第11號)

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納稅擔保書》,3份

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納稅擔保財產清單》
2.有關部門出具的抵押登記的證明及其複印件

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2.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之前;?
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在申請行政複議之前。?

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10工作日內辦結。

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內容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提供的原件與複印件是否相符,複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稅人簽章;
(3)符合條件的製作《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不符合要求的,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後,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案頭審核,對於案頭審核不能確認納稅人情況的可進行實地調查,主要審核通過系統調閱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信息
(2)稅種登記信息
(3)應納稅款信息
與納稅人提供的《納稅擔保書》中填寫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數額、所屬期間、稅種、稅目名稱等核對是否一致,其他項目填寫是否正確等。
對納稅擔保人提供的《納稅擔保書》存在疑點的,或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實地調查的,可通過到銀行、房產等部門對納稅保證人提供的銀行存款賬戶、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實地核查納稅人抵押財產的真實性。
對擔保書上相關項目確認後,在《納稅擔保書》上籤署確認意見,送達納稅人及擔保人各一份,將相關資料整理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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