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日法

紀日法,我國古代紀日法主要有四種:(1)序數紀日法。如《梅花嶺記》:“二十五日,城陷,忠烈拔刀自裁。”《項脊軒志》:“三五之夜,明月半牆。…‘三五”指農曆十五日。《〈黃花岡七—十二烈士事略〉序》:“死事之慘,以辛亥三月二十九日圍攻兩廣督署之役為最。”

我國古代紀日法主要有四種:

(1)序數紀日法。如《梅花嶺記》:“二十五日,城陷,忠烈拔刀自裁。”《項脊軒志》:“三五之夜,明月半牆。…‘三五”指農曆十五日。《〈黃花岡七—十二烈士事略〉序》:“死事之慘,以辛亥三月二十九日圍攻兩廣督署之役為最。”

(2)乾支紀日法。如《餚之戰》:“夏四月辛巳,敗秦軍於餚。’“四月辛巳”指農曆四月十三日;《石鐘山記》“元豐七年六月丁丑”,即農曆六月九日;《登泰山記》“是月丁未”,指這個月的十八日。古人還單用天干或地支來表示特定的日子。如《禮記·檀弓》子卯不樂”,“子卯”,代指惡日或忌日。

(3)月相紀日法。指用“朔、朏(fei)、望、既望、晦”等表示月相的特稱來紀日。每月第一天叫朔,每月初三叫朏,月中叫望(小月十五日,大月十六日),望後這一天叫既望,每月最後一天叫晦。如《祭妹文》“此七月望日事也”;《五人墓碑記》“在丁卯三月之望”;《赤壁賦》“壬戌之秋,七月既望”;《與妻書》“初婚三四個月,適冬之望日前後”。

(4)乾支月相兼用法。乾支置前,月相列後。如《登泰山記》:“戊申晦,五鼓,與子潁坐日觀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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