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長制

糧長制

糧長制,是中國明代在各州縣設定的由糧長負責征解稅糧的制度。始創於洪武四年(1371)。其法,每州縣按徵收糧額分為若干糧區,區設糧長。最初糧長先在糧區內納糧最多之大戶中公推。後為政府指派。行糧長制的目的,在於杜絕官吏之侵漁,便於民戶就地交納,以保證稅收。明初,還具有基層政治首領的職能,職權為率同里長丈量土地、編造魚鱗圖冊及黃冊制度、勸導農民耕種生產、檢舉逃避稅糧人戶、呈報災荒和蠲免事宜、揭發不法官吏和地方頑民等。有的還兼掌聽訟理獄之權。後糧長職權僅限於稅糧的征解。糧長制度是由明代朱元璋建立的一種賦稅制度,起初是指定一些大戶人家負責徵收糧食,並押送進京。後來由於成本大,大戶人家紛紛退出,強迫一些貧窮人家負責。梁方仲先生認為,糧長制大概實行於明帝國三分之二的省份和地區。

基本信息

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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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長制,是明代田賦制度中一個重要而突出的部分。洪武四年(1371)初行於江浙一帶,每納糧一萬石或數千石的地區劃分為一區,每區設糧長一名,由政府指派區內田地多、納糧多的大戶擔任。糧長的主要任務是負責本區的田糧催征、經收、解運諸事宜。洪武年間,糧長解運稅糧至京師(今江蘇南京),常蒙皇帝召見,一些糧長還被提拔為官。後來,在江西、福建、湖廣等地陸續設立糧長。其職權範圍也有所擴大,行使擬訂田賦科則、編造魚鱗圖冊、檢舉流人戶等職責。嘉靖後,實行一條鞭法,裁糧歸里,糧長的職責由里長擔任。

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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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在各州縣設定的由糧長負責征解稅糧的制度。始創於洪武四年(1371)。其法,每州縣按徵收糧額分為若干糧區,區設糧長。先行於南直隸和浙江、江西,有漕各省曰漕運糧長,其他各省曰賦役糧長,蘇、松等府兼征白糧的州縣專設白糧糧長。10月初糧長先在糧區內納糧最多之大戶中公推。後為政府指派。行糧長制的目的,在於杜絕官吏之侵漁。取締豪右包攬,便於民戶就地交納,以保證稅收,杜絕中飽。

明初,糧長除征解稅糧外,糧長還有基層政治首領的職權,率同里長丈量土地、編造魚鱗圖冊和黃冊、勸導農民耕種生產、檢舉逃避稅糧人戶、呈報災荒和蠲免事宜、揭發不法官吏和地方頑民等。有的地區糧長還兼掌聽訟理獄之權。後糧長職權逐漸縮小,僅限於稅糧的征解。憲宗成化(1465~1487)以後,漕運改行兌運,解運由衛所軍擔任,故漕糧長只負責稅糧的催征,而江浙兼征白糧州縣仍由糧長徵收解運。

關於糧區的劃定,有漕州縣原以納糧數千石至一萬石為準,但也有少至數百石者。每一糧區所轄里數,則因地區而不同。浙江蕭山縣,宣德年間(1426~1435)平均每區管轄十六里;安徽懷寧縣,嘉靖年間(1522~1566)平均每區僅轄六里,江蘇上元縣則平均每區管轄二十一里。轄區既大,糧額自多,徵收稅糧任務繁重,糧長以下乃採行里甲分層負責制,由里甲催征,糧長收解,州縣監收。糧區並設徵收解運等機構。蘇松等府糧長下設知數(司計算)一人,斗級二十人,糧米運夫約千人。運糧時,政府委官一人協運,糧長先到京師領取勘合,然後還鄉辦糧,督同里長甲首運糧交倉。成化年間改行兌運,裁撤運夫,雖糧長催征制依舊,但運輸制度已有了改革。

評價

“糧長”這種有權無職的地方辦事人員,之所以有著很強的誘惑力,主要是因為能夠從徵收稅糧的過程中撈取灰色利益。除了依託納糧來撈取灰色收入,一些糧長還想出各種辦法中飽私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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