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強制收治

精神病強制收治

《精神衛生法》從1985年開始起草,已列入全國人大立法規劃的精神衛生法,精神病強制收治這種現象經常出現,不要將這種精神病院強制收治病人的做法合法化,正常人被當成精神病人強制收治,關係到公民人權,是一個法律問題,應該通過法律程式解決。

概述

中國專家建議對擬強制住院的“準精神病人”,醫生診斷後應增加一道覆核程式,對病情作全方位鑑定。英國的《精神衛生法》規定,正在發病的精神病人,如果沒有危害,在本人不願意接受治療的情況下,不可以強制。精神病學界目前對精神病的認識還非常幼稚,精神病的病因和發病機制仍然是一個謎,它並不像其他疾病一樣有堅實的科學基礎,很多精神病人無法找出其器質性的病變,醫生也無法通過腦電波、細胞遞質、基因等生物學上的客觀指標來判斷一個人是否屬於精神病人。

科學態度

精神病學界如果摒棄謙遜的態度就會給社會帶來災難,這是有歷史教訓的。比如同性戀曾長期被劃為病態,眾多同性戀者被污名化,既沒有普遍有效的藥物,也沒有行之有效的療法,甚至沒有一個醫生有足夠的把握說,他能治癒

精神病。這種無知,要求醫生保持極大的謙遜,“精神病人”這個標籤不能隨意貼。不經謹慎診斷就斷定誰有偏執型精神障礙,需要強制收治,這明顯缺乏精神病學常識,也缺乏基本醫德。對危害社會的人進行處置,要不要經過法律程式?希特勒時代的“社會衛生學”,主張把所有“不健康”的人都像醫生處理細菌一樣處理掉,豈不是更徹底。

中國1950年通過的婚姻法禁止未治癒的精神病人結婚,其中一個理由就是認為精神病有遺傳。但這只是統計學上的結論,並沒有可靠的依據,僅憑几個不能讓人信服的流行病學調查就剝奪人結婚的權利,野蠻而不人道,幸好後來修訂的婚姻法糾正了這一點。精神病學界對精神病的模糊認識,是導致正常人被強制收治的原因之一,但更重要的原因是精神病人強制收治的程式缺陷。

存在現象

中國法律並沒有關於精神病人強制收治程式的明確規定,民政、衛生、公安、部隊、共青團、殘聯等多個系統都有自己的精神病院,因為多頭領導,精神病院的管理也非常混亂,即使是未經法律程式的收治,各地醫院也沒有明確而統一的程式,全由精神病醫生個人來把握,如果精神病醫生水平不夠把握不準,或者不負責地違背個人意願將人強制收治,那我們每個個體都面臨被強制收治的威脅。從當前的情況來看,基本上只要家人或單位願意出錢,精神病院都會收治,根本不在乎送進來的是不是精神病人。把公民的自由交給精神病醫生來決定,而不是通過法律程式來保障,這與法治精神明顯背道而馳。

法律的缺位使精神病人的權利難以維護,而部門規範則為“強制收治”推波助瀾。2001年11月衛生部發出《加強對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竟然荒唐地把“拒絕接受治療或門診治療困難者”列為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這樣,被強制收治的人維護自己權利的最後機會也被剝奪了。如果你被送進精神病院,你會承認自己有病嗎?如果你不承認自己有精神病,拒絕治療,精神病醫生就說你沒有“自知力”,可決定對你“強制治療”;如果你反抗,會被醫生視為躁狂的特徵;如果你訴說遭到了不公正對待,醫生會認為你病得不輕,已經有妄想、幻覺了。

法制保障

未經法律審判,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剝奪公民人身自由,這是現代社會的基本原則,我們不能因為某個人生了病就隨意剝奪其自由,精神病人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公民,對其進行強制收治也必須通過法律程式。1991年聯合國大會

通過的《保護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則》規定:“每個精神病患者均有權行使《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殘疾人權利宣言》和《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的原則》等其他有關文書承認的所有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如果精神病人可以不經法律程式隨意被剝奪自由,正常人也難於倖免。即便鄒宜均的遭遇是這個時代荒誕的個案,也並不能確保這種遭遇不落在你我的身上。

如果一個精神病人並沒有危害社會,也沒有嚴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是不必要對其進行強制收治的。一個精神病人做出的錯誤決策、面臨喪失生活能力的困境、精神疾患治療本身,都不是強制精神病院安置的理由。在這方面,德國的做法值得借鑑,德國法律規定,只有精神病人的行為嚴重危害到公共安全時,政府相關部門才可以不經過漫長的監護權法庭程式,安排一個精神病院 (強制)安置。某個部門進行強制安置之後,必須無延遲地向法庭提交申請。在這個申請中,這個部門必須解釋,為什麼其他措施都不能奏效;同時必須解釋,為什麼不能等待法庭的裁決。強制安置必須在安置後的第一天結束之前,由法庭作出決定。在這個期限之後,沒有法庭的決定,醫院必須讓當事人出院。

強制收治

全國各地都有正常人被精神病院強制收治的報導,上海的陳立案、廣州的何錦榮案、西安的紀術茂案、南京的吳翔案,這其中有平凡百姓、億萬富翁,甚至還有精神病專家,他們被送進精神病院,僅僅是因為與家人或單位領導有矛盾。正因為精神病學界對精神病本身的模糊認識與精神病強制收治的程式缺陷,與我們一樣有正常思維能力的受害人被當做精神病人強制住院,而且受害對象不分年齡、不分性別、不論職業、不論地位。它就像一把懸在我們頭上的達摩克利斯劍,已經威脅到每個公民的人身自由。

《精神衛生法》已列入了全國人大的立法規劃。這部法律從1985年開始起草,至今已有二十餘寒暑,雖數易其稿,但草案卻從未向社會公布。最讓人擔心的是,由部分精神病學專家來主導這部法律的起草,這樣,精神病院強制收治病人很可能被合法化。與其讓一部惡法出台,或許還不如現在的模糊狀態——我們至少還有爭取權利的空間。

如何預防

在《精神衛生法》的調研中,精神病患的知情同意權,成為一個核心問題。作為一項公民權利,以法律形式予以確立,這點爭議不大。問題出在權利的行使上,也就是對病人知情同意能力的認定問題。雖然法官在確定病患是

否有能力的決策中,經常需要諮詢醫學意見,但不應該由醫生直接確定。即使一個人有精神疾病或精神遲鈍,但他仍可能有符合法律標準的責任能力接受或拒絕醫療處理。單純依靠親友或監護人的一面之詞,就限制一個成年人的自由,是很不科學的。

按照現行的精神衛生條例,監護人稱某人有精神疾病後,院方應將其收入到急診病房的觀察室內,在觀察72小時後,才決定是否要辦理住院手續。精神檢查是一個極為複雜的過程,它與軀體疾病的檢查不同,需要醫護人員對病人的精神活動進行認知、思維、情感、意志、行動等綜合判斷。眼下提出的“診斷覆核”,主要針對的就是一些非自願住院的病人。如果在這之前,有門診醫生僅憑一面之詞就為人戴上‘精神病’的帽子,那么確立了診斷覆核以後,醫療診斷將不再是一個簡單的醫療行為,它需要相對獨立的‘醫生倫理委員會’或者其他獨立機構進行覆核,隨便抓人的現象將被視為違法行為,予以嚴懲。此外,增加了診斷覆核後,對一些病況特徵不是很明顯,或者病人對自身病症有異議的情況,醫院會邀請其他醫院的專家進行會診,以求結果更加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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