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該法於1989年頒布,該條例是在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的基礎上修訂頒布。

基本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全法設總則、環境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責任及附則六章,總計四十七條,結構合理,內容較齊全,法律條文的語言也相對比較規範、嚴謹。該法確立了中國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在立法目的上採取了二元論,即保護環境資源和促進經濟建設。但是這一立法目的並沒有明確體現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思想。對於環境法意義上的“環境”的概念,該法在第二條以概括和列舉相結合的方式闡明了其內涵,即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為促進該法的實施,1992年1月31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了《關於正確理解和執行(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答覆》。1991年11月18日,中國國家環保總局制定了《關於(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有關問題的復函》,1996年5月13日制定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七條適用問題的復函》。

產生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境污染

18世紀末19世紀初的產業革命,使社會生產力大發展,也使大氣污染水污染日趨嚴重。20世紀後,化學和石油工業的發展對環境的污染更為嚴重。一些國家先後採取立法措施,以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一般先是地區性立法,後發展成廣泛性立法,其內容最初只限於工業污染,後來發展為全面的環境保護立法。隨著全球性的環境污染和破壞的發生,《國際環境法》應運而生。改革開放後,中國經濟建設迅猛發展,環境問題也日益突出,有必要對環境進行立法保護,中華人民政府在《國際環境法》的基礎上產生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該法第4條確立了環境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原則;第6條確立了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原則;第13條確立了環境保護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第24條確立了環境治理污染者負擔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章規定了環境標準制度(第9、10條)、環境監測制度(第11條)、環境規劃制度(第12條)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第13條),第四章規定了清潔生產制度(第25、30、33、34條)、“三同時”制度(第26條)、排污許可證制度(第27條)、排污收費制度(第28條)以及限期治理制度(第29條),確立了我國環境保護的基本法律制度框架。

關於環境保護法律責任,該法第五章專門規定了環境行政責任(第35—40條)、環境民事責任(第41、42條)和環境刑事責任(第43、45條)的內容。從而為落實各項環境保護原則和制度提供了保障。同時,該法在最後一章明確了《環境保護法》與有關國際公約的適用關係(第46條),體現了國際公約優先的原則。

適用範圍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產生原因

中國在20世紀初開始出現環境問題,經歷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的工業化階段,環境問題開始嚴重起來,中國的環境立法也從這時開始。 1979年中國在原則通過的基礎上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中國在試行法頒布十年之後,在總結經驗吸取教訓的基礎上,重新修訂並正式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該法的頒布標誌著中國環境保護事業走上了法制化的軌道。《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中國環境保護事業的一座豐碑。中國非常重視環境保護立法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中國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嚴重危害自然環境、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的行為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1979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則通過並頒布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自1982年以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先後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另外,國務院還頒布了一系列保護環境、防止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共6章,包括總則,環境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有:適用範圍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該法規定應防治的污染和其他公害有: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通過規定排污標準,建立環境監測、防污設施建設三同時,交納超標準排污費等制度,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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