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活性物質

精神活性物質

精神活性物質—psychoactive substance 攝入人體後影響思維、情感、意志行為等心理過程的物質。 精神活性物質濫用(psychoactive substance abuse)在DSM-4中,指一種適應不良的物質使用方式,特徵是:①儘管認識到對身體有害仍使用;②已造成社交、職業、心理,或軀體問題或使之惡化,仍繼續使用。診斷之前一般應優先考慮“成癮”的診斷。1969年WHO提出濫用是指持續或間歇性精神活性物質(酒或藥物)過度使用,與可接受的醫療措施不相稱或無關。CCMD-3採納兩者結合的描述性定義,即:指持續或間歇性精神活性物質(酒或藥物)過度使用,與可接受的醫療措施不相稱或無關。特徵是:①儘管認識到對身體有害仍使用;②已造成社交、職業、心理,或軀體方面的問題或使問題惡化,仍繼續使用;③診斷之前一般應優先考慮成癮的診斷。

分類

主要根據精神活性物質的藥理特性,將之分為以下種類:

1.中樞神經系統抑制劑(depressants) 能抑制中樞神經系統,如巴比妥類、苯二氮卓類、酒精等。

2.中樞神經系統興奮劑(stimulants) 能興奮中樞神經系統,如咖啡因、苯丙胺、古柯鹼等。

3.大麻(cannabis,marijuana)大麻是世界上最古老、最有名的致幻劑,適量吸入或食用可使人欣快,增加劑量可使人進入夢幻,陷入深沉而爽快的睡眠之中,主要成分為△9-四氫大麻酚。

4.致幻劑(hallucinogen) 能改變意識狀態或感知覺,如麥角酸二乙醯胺(LSD)、仙人掌毒素(mescaline)等。

5.阿片類(opiates) 包括天然、人工合成或半合成的阿片類物質,如海洛因、嗎啡、阿片、美沙酮、二氫唉托啡、哌替啶、丁丙諾啡等。

6.揮發性溶劑(solvents) 如丙酮、苯環己哌啶(PCP)等。

7.菸草(tobac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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