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能低碳技術推廣管理暫行辦法

節能低碳技術組織申報單位應匯總整理符合條件的技術,填寫重點節能低碳技術匯總表(見附屬檔案1)並加蓋公章,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條 第二十條

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節能低碳技術推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改環資〔2014〕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經信委(經委、工信委、工信廳、工信局),計畫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有關行業協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26號)、《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41號)、《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的意見》(國發[2013]30號)規定和要求,為加快節能低碳技術進步和推廣普及,引導用能單位採用先進適用的節能低碳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促進能源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緩解資源環境壓力,減少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我們制定了《節能低碳技術推廣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屬檔案:節能低碳技術推廣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4年1月6日

辦法

節能低碳技術推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用能單位採用先進適用的節能低碳技術裝備,加快節能低碳技術進步和推廣普及,建立節能低碳技術遴選、評定和推廣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和《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的意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技術,是指促進能源節約集約使用、提高能源資源開發利用效率和效益、減少對環境影響、遏制能源資源浪費的技術。節能技術主要包括能源資源最佳化開發技術,單項節能改造技術與節能技術的系統集成,節能型的生產工藝、高性能用能設備,可直接或間接減少能源消耗的新材料開發套用技術,以及節約能源、提高用能效率的管理技術等。
本辦法所稱低碳技術,是指以資源的高效利用為基礎,以減少或消除二氧化碳排放為基本特徵的技術,廣義上也包括以減少或消除其他溫室氣體排放為特徵的技術。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發展改革委管理的《國家重點節能低碳技術推廣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申報、遴選和推廣工作。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重點節能低碳技術申報、遴選和推廣的組織工作,實行自願申報、科學遴選,堅持企業為主、政府引導、社會參與、重點推廣和動態更新的原則。
第五條 重點節能低碳技術申報、遴選、評定、推廣、培訓等,不向技術提供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重點節能低碳技術申報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定期印發通知徵集重點節能低碳技術,明確申報範圍、申報要求、申報程式、時限要求等。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經信委(經委、工信委、工信廳),計畫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國家節能中心,有關行業協會為節能技術組織申報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計畫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有關行業協會為低碳技術組織申報單位。
組織申報單位應根據通知要求,組織企業、研究機構等技術提供單位準備申報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節能低碳技術組織申報單位應匯總整理符合條件的技術,填寫重點節能低碳技術匯總表(見附屬檔案1)並加蓋公章,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技術提供單位也可通過國務院有關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申報材料。
第八條 申報技術應符合節能降碳效果顯著、技術先進、經濟適用、有成功實施案例等條件。重點節能技術提供單位應編寫重點節能技術申請報告(見附屬檔案2),以及重點節能技術申報表(見附屬檔案3),提交組織申報單位。
點低碳技術申報單位應填寫重點低碳技術申報表(見附屬檔案4),提交組織申報單位。
重點節能技術申請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技術概要;
(二)技術原理和內容;
(三)評價指標,包括節能能力、經濟效益、技術先進性、技術可靠性及行業特徵指標;
(四)推廣建議;
(五)結論;
(六)附屬檔案。

第三章 重點節能低碳技術遴選

第九條 重點節能低碳技術遴選採用定量與定性相結合、通用指標和特徵指標相結合的方式,重點節能低碳技術主要評價指標包括:
(一)節能減碳能力:預計能形成的節能量(建築、交通等行業主要參考節能率指標),預計能形成的二氧化碳減排量(其他溫室氣體減排量可根據附屬檔案5進行折算);
(二)經濟效益:單位節能量投資額和靜態投資回收期,單位二氧化碳減排量投資額和靜態投資回收期;
(三)技術先進性;
(四)技術可靠性;
(五)行業特徵指標。
第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重點節能低碳技術申請材料後,對申報材料是否符合通知要求進行核對。符合要求的,進入專家遴選環節;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組織申報單位補充完善,補充完善後還不能達到要求的或未按要求進行補充的,不進入專家遴選環節。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有關機構進行遴選:
(一)分行業初審。分行業對重點節能低碳技術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形成書面評審意見。審查重點是技術有創新性、節能減碳原理清晰、智慧財產權明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等。
(二)複審論證。召開專家論證會,對通過分行業初審的技術進行複審論證,分為交叉評分、集體討論、組長覆核等環節。重點節能低碳技術論證重點是節能減碳能力、經濟效益、技術先進性、技術可靠性、系統影響分析、行業特徵指標等。
(三)技術答辯。召開技術答辯會,對通過複審論證的技術,組織技術提供單位進行答辯,接受專家問詢,深入論證技術細節,進一步評價技術的節能減碳能力、經濟效益、先進性、可靠性等,形成答辯意見。必要時根據答辯問詢情況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調研論證,並形成論證意見。
(四)徵求意見。對通過答辯和現場調研論證的重點節能低碳技術,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向有關部門、行業協會等徵求意見,並根據相關意見進行修改完善。
(五)公示。根據徵求意見情況,提出擬入選《目錄》的重點節能低碳技術,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向全社會公示,對公示期內收到書面意見的技術,再組織專家論證,根據公示和論證情況確定入選《目錄》的重點節能低碳技術。
第十二條《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以公告方式向全社會發布,主要包括技術內容、套用案例和技術提供單位、技術評定情況等,供用能單位、碳排放單位和個人查詢使用。
第十三條《目錄》實施動態更新,根據技術進步情況,定期更新技術指標和技術提供單位,用先進的同類技術替換原有技術。
第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有關機構,就申報要求、遴選程式、遴選標準等內容,開展對組織申報單位和技術提供單位的培訓。

第四章 重點節能低碳技術推廣

第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優先支持技術提供單位新建、參與新建或改擴建重點節能低碳技術裝備生產線;優先支持用能單位使用重點節能低碳技術實施改造。
第十六條 鼓勵技術提供單位建立重點節能低碳技術示範推廣中心,展示宣傳重點節能低碳技術;鼓勵用能單位分行業集成套用重點節能低碳技術,建立教育示範基地,定期組織行業重點用能單位開展技術交流和培訓,推廣集成套用典型模式。
第十七條 各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負責部門在開展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時,鼓勵用能單位採用重點節能低碳技術;鼓勵節能服務公司在實施契約能源管理項目過程中採用重點節能低碳技術。
第十八條 鼓勵能源審計單位在開展能源審計時,參照重點節能低碳技術能效水平,在審計報告中提出相應改造措施建議;鼓勵各級節能監察機構在節能監察中參照重點節能低碳技術能效水平,對高耗能行業企業建議採用重點節能低碳技術進行改造。
第十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有關單位編制重點節能技術最佳實踐案例,包括重點節能技術基本情況、節能改造前後情況、第三方機構檢測報告、用戶意見反饋等,對節能效果突出的案例進行重點宣傳。
第二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有關單位組織召開重點節能低碳技術的現場推廣會及技術對接會,開展技術提供單位與用能單位和節能服務公司交流。
第二十一條 重點節能低碳技術提供單位要制定推廣方案,每年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上年度推廣情況,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有關機構進行整理分析,跟蹤評估推廣效果,適時發布推廣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1.重點節能低碳技術匯總表(略)
2.重點節能技術申請報告(略)
3.重點節能技術申報表(略)
4.重點低碳技術申報表(略)
5.二氧化碳減排量估算方法及參數選擇(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