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

管理人

是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同時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概述

【英文】 administer

【注音】guǎnlǐrén

【釋義】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徵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後,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管理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其處理事務的地址要予以通知和公告。

職責

根據2006年8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該法還規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有義務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並如實回答詢問。

並且,該法對管理人提出若干要求和限定。

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四)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執業責任保險。”

再如,“管理人依照本法規定執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並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

管理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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