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法定繼承人

配偶 子女 父母 喪偶兒媳 養孫子女

人員關係

1、配偶。
即有合法婚姻關係的夫或者妻,已經離婚的或者尚未結婚的不是配偶,不享有繼承權;依據婚姻法的規定,構成事實婚姻的相互享有繼承權。
2、子女。
(1)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相互之間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2)養子女與其親生父母相互之間由於沒有法律關係,所以不具有繼承權。
(3)繼子女與其繼父母之間由於形成撫養關係而相互具有繼承權的,不影響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繼承權。
3、父母——與子女相對應。
4、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5、養孫子女與養祖父母之間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這裡所謂的養孫子女,是指由其養祖父母直接收養為孫子女的情形,而不是指由養祖父母的子女收養為子女從而形成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關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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