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木稅

竹木稅

竹木稅,對竹、木販運所征的通過稅。一般徵收實物稅,所征貨物,供宮廷和官府使用,剩餘售賣。

簡介

竹木稅,對竹、木販運所征的通過稅。一般徵收實物稅,所征貨物,供宮廷和官府使用,剩餘售賣。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於諸道津要都會之處官,對來往商人計錢每貫稅二十文,竹木茶漆什一稅之。唐建中三年(782年)在各地商路要津,抽收過往竹、木的十分之一。這是竹木稅的開始。宋元明繼續徵收。名抽分或抽解主要抽取實物,元明兼收銀鈔。明洪武初(1368年)設竹木抽分局專門征管,對國內販運竹木等貨物征三十分之一。明初對進口貨物僅予收購而不抽分,正德年間始行抽分,稅率為十分之一。萬曆年間開始改徵銀兩。清仍征竹木稅,用銀兩繳納,後各地徵收厘金,竹木亦在其內。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