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首巡防空識別區

二、位於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必須提供以下識別方式:(一)飛行計畫識別。 位於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或民用航空局通報飛行計畫。 三、位於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應當服從東海防空識別區管理機構或其授權單位的指令。

背景資料

20餘國家和地區已劃設防空識別區
防空識別區是沿海國家或地區基於海防空防安全需要,在面向海洋方向上空劃定的特定空域,實質是基於國防需要而劃設的預警區域。
自美國1950年首次劃設防空識別區以來,截至目前,世界上已有20多個國家和地區劃設了防空識別區。

相關新聞

國防部23日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二〇〇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宣布劃設東海防空識別區。具體範圍為以下六點連線與我領海線之間空域範圍:北緯33度11分、東經121度47分,北緯33度11分、東經125度00分,北緯31度00分、東經128度20分,北緯25度38分、東經125度00分,北緯24度45分、東經123度00分,北緯26度44分、東經120度58分。

相關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東海防空識別區航空器識別規則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根據中國政府關於劃設東海防空識別區的聲明,現將東海防空識別區航空器識別規則公告如下:
一、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東海防空識別區(以下簡稱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必須遵守本規則。
二、位於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必須提供以下識別方式:
(一)飛行計畫識別。位於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或民用航空局通報飛行計畫。
(二)無線電識別。位於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必須開啟並保持雙向無線電通信聯繫,及時準確回答東海防空識別區管理機構或其授權單位的識別詢問。
(三)應答機識別。位於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配有二次雷達應答機的應當全程開啟。
(四)標誌識別。位於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必須按照有關國際公約規定,明晰標示國籍和登記識別標誌。
三、位於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應當服從東海防空識別區管理機構或其授權單位的指令。對不配合識別或者拒不服從指令的航空器,中國武裝力量將採取防禦性緊急處置措施。
四、東海防空識別區管理機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
五、本規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負責解釋。
六、本規則自2013年11月23日10時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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