穀城縣水利局

協助局長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具體負責分工責任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協助分管局長認真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具體負責責任制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三)局紀檢組在局黨委的領導下,負責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指導本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機構信息

1.1機構名稱:穀城縣水利局
1.2辦公地點:穀城縣城關鎮橫街12號
1.3職能配置(三定方案)
穀城縣水利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穀城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襄文[2002]13號)和中共穀城縣委、穀城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穀城縣縣級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谷發[2002]8號)精神,設定穀城縣水利局,為縣政府組成部門,主管全縣水利、水電、和水產工作。

職能

一、穀城縣水利局職能調整
(一)劃入的職能
1、原地質礦產局承擔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職能。
2、原建委承擔的指導城縣防洪職能、城縣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的管理保護職能。
(二)轉變的職能
1、按照國家和湖北省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編制全縣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監測江河水庫的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有關數據和情況通報縣環境保護局。
2、編制全縣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綜合管理全縣節約用水工作。對城建部門負責的城市采水和管網輸水、用戶用水中的節約用水工作實施監督。
二、穀城縣水利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水利、水產工作的發展規劃及實施辦法。
(二)管理全縣城鄉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擬定全縣水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轄區內有關國家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
(三)編制全縣節約用水規劃,制定節約用水管理制度和有關標準,指導和監督全縣節約用水工作。
(四)擬定全縣水資源保護規劃和水能資源發展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水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負責限制排污總量的工作。
(五)負責全縣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調解和仲裁部門之間和鄉鎮之間的水事糾紛。
(六)擬定全縣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和監督管理;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及多種經營工作。
(七)編制全縣水利建設規劃、水利中長期發展計畫、水利建設年度計畫,綜合管理全縣水利建設項目和水利行業技術標準,指導水利科技、教育和技術推廣工作。
(八)主管全縣河道、水庫、堤防,負責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工作,指導江、河、庫、堰的治理和開發工作;負責全縣水利行業的質量管理工作;監管全縣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工作;履行谷城境內漢江、南北河堤防和重點堤防建設的項目法人單位的職責。
(九)主管全縣農村水利工作,協調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水電電氣化和鄉鎮供水工作。
(十)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制定全縣水土保持的工程規劃,對轄區水土流失實施監測和綜合防治。
(十一)負責全縣的漁政和船檢港監工作,對全縣水產養殖實行行業管理。
(十二)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十三)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水利局機關設定5個職能科室.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掛靠單位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人員編制

縣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4名(含掛靠單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委書記1名, 防汛抗旱辦公室主任1名(正科級);正股級職數5名,副股級職數1名。
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1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領導分工

劉德傳(黨委書記)主持水利局黨委工作,主管黨務、幹部人事等工作
賀天寶(黨委副書記、局長、防辦主任)主持水利局和防辦、南調辦政務工作,主管水行政執法、財務、審計、水利經濟等工作。
程傳明(黨委副書記)分管水行政執法,負責水利規費徵收和水價改革、機關工作,協管地電。
李傳軍(黨委副書記)協管黨務,分管思想政治、勞動工資、體制改革、水利招商、新農村建設、宣傳信息、共青團、婦聯、鄉鎮農水服務中心工作。
黃正建(黨委委員、副局長)協管水利局、南調辦政務工作,分管水利工程計畫與建設、項目爭取、水土保持、地電工作。
葉福基(黨委委員、副局長)主持潭口水管處全面工作。
徐世軍(黨委委員、副局長)抽調廟子頭電站工作。
劉功明(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水利普查工作。
劉志剛(副局長)分管水庫建設管理、質量監督工作。
文志新(黨委委員、防辦副主任)協助賀天寶同志完成防汛組織、防汛調度工作,協管水行政執法、水利規費徵收、水價改革工作庫。
章世凌(防辦副主任)協助賀天寶同志負責防辦日常工作,分管通訊信息、防汛值班、水雨情報、核災報災工作。
阮道明(總工程師)分管農村飲水安全、農田水利建設、水利科技、水利學會工作院。
安佰慶(黨委委員、副局長)

內設機構

辦公室:協助局領導組織機關日常工作,完成和督促檢查局黨組會、局務會和局長辦公室決定的事項,對各股室工作進行綜合協調;負責起草局重要檔案、報告和總結;負責接待、對外登記、秘書、公文、政務信息、檔案、保密、信訪和內部規章制度建設;負責機關安全保衛及文印等機關後勤行政管理工作。組織調查研究,掌握全縣水利工作動態;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戶口管理和計畫生育工作。
水政水資源科:主管全水利行業政策法規、水利執法工作;負責全縣水資源統一管理和保護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歸口協調鄉鎮間的水事糾紛,承辦水行政案件的複議工作;負責全縣節約用水和城鎮供水水源規劃工作;負責組織全縣水資源監測和調查評價;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跨鄉(鎮)的水量分配方案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搞好水利血防工作。
計畫財務科:組織編制全縣水利發展戰略、總體規劃、流域規劃、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擬定相應的投資政策;指導全縣水利行業的財務、會計管理;研究和制定全縣水利行業各項經濟調節措施;組織籌措水利建設和防汛抗旱資金,編制審查水利財務收支計畫,審查編報水利事業經費預算及資金的使用管理;負責全縣水利系統國在資產的監督管理;負責局屬單位和機關的財務工作。
政工科:負責局機關、基層單位黨建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本系統幹部考核、教育管理及所管許可權範圍內幹部選拔、考察、呈報、任用工作;主管本行業勞動工資、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福利和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黨員、幹部、工人及勞動工資年報等工作。
農村水利科:主管全縣農田水利、鄉鎮供水和農村飲水工作;編制全縣農村水利建設、灌排區建設的規程、規章、規劃和計畫,負責項目初審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農村節水工作。
水庫管理科:歸口管理全縣水庫工程和水庫灌區乾渠,制定管理規程規章;編制水庫加固、配套工程規劃和計畫,負責項目初審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庫工程管理單位對水庫大壩開展監測、維修、養護及白蟻防治等工作,對水庫大壩安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組織水庫供水工程建設、協調水庫水源供求矛盾。
地方水電科:制定和實施發展地主水電建設的具體政策和規章;編制全縣地方水電和農村初級電氣化縣發展規劃和計畫;負責水電工程項目初審並組織實施;負責電排灌站的建設和管理;歸口負責全縣地方水電及其自供區小電網和農村初級電氣化縣的行業管理;協調與大電網的關係;負責全縣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組織編制水能資源規劃和水電開發規劃,並對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
水產科:負責貫徹漁業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負責編制全縣漁業發展規劃,指導全縣漁業生產;負責全縣漁業科技推廣和水產養殖技術培訓;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漁業糾紛案件。
綜合經營管理科:負責制定全縣水利綜合經營發展規劃,制定有關發展水利綜合經營的措施,指導水利局所屬單位進行選項、論證、立項和申報水利綜合經營項目等工作。

下屬機構

水政監察大隊: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保護水、水域、水工程或其它設施,維護正常水事秩序;依法徵收水利規費,配合財政、審計等部門做好規費的使用、管理工作及檢查工作;加強水政監察隊伍規範化建設,負責對水政監察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負責與法務部門及其他行政機關的聯繫,協調好水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關係;負責水政監察的檔案管理及執法裝備的配置、使用、管理等工作;完成上級布置的任務,及時填制和上報各類報表。
漁政船檢港監管理站:監督、檢查漁業生產活動,及時處理漁業違法案件,保證國家漁業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監督檢查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開發和合理利用、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依法查處漁業污染事故,核發漁船牌照、船員證書和捕撈許可證,負責養殖證的發放與管理。負責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的徵收;維護漁港水域秩序,對漁港內航行的漁業船舶實施監督管理;進行漁業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擴大幹部和漁民民眾的法制觀念。
河道堤防管理處: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湖北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全縣境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對河道堤防管理範圍內的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全縣江河範圍內的水事違法案件,協調水事糾紛,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
水土保持試驗站: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組織實施有關水保預防、治理、開發、保護的方針政策;監督實施水保規劃;組織實施以工代賑項目和全縣水保重點治理區的項目建設;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工作;負責水土流失的監督,指導、監督開發建設和生產過程中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對有關法律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1.7廉政制度、工作制度
穀城縣水利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為進一步推動黨風廉政建設的深入開展,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廉政建設

1、局黨委對本局的廉政建設負全面責任。
(1) 領導和組織本局黨風廉政建設具體工作,負責簽定市委、市政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
(2)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結合實際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畫,並認真組織具體實施。
(3) 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確保各項任務的落實,加強監督、檢查和考核,年底向上級組織寫出專題報告。
(4)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組織黨員、幹部學習中央、省、市有關廉政法規,增強黨員幹部廉潔從政和遵紀守,法意識。
(5 )針對局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情況,制定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規章制度,並抓好督促落實。
(6)拓寬監督渠道,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履行監督職責,深入落實各項公開制度,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督。
2、局黨委書記廉政建設責任
局黨委書記對本局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1) 每半年召開一次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會議,對重要事項要及時組織進行研究。
(2) 組織對本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檢查、考核,督促黨風廉政建設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
(3) 堅持民主集中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辦理各種工作事項。
(5) 嚴格遵守各項黨風廉政建設制度,帶頭廉潔自律,教育並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員和身邊工作人員,防止發生違法違紀和不廉潔行為。
3、分管局長廉政建設責任
分管局長根據工作分工對分管處室(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領導責任,並在局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責任:
(1) 協助局長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具體負責分工責任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2) 抓好黨風廉政建設教育,強化公僕意識,樹立良好形象。
(3) 加強對責任範圍內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領導,狠抓各項制度落實,強化規範管理。準確掌握分管處室工作人員的思想、工作動態,抓苗頭,抓隱患。
(5) 積極參加主管處室(單位)工作會議,解決黨風廉政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6) 嚴格遵守黨風廉政法規制度
4、科室(單位)領導廉政建設責任
對本科室(單位)人員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並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1) 協助分管局長認真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具體負責責任制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2) 加強對責任範圍內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領導,督促並指導部屬認真學習廉政法規,增強廉潔從政和遵紀守法意識,保證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真正得到落實。
(3) 及時解決本處室(單位)工作中出現的違法違規問題,糾正“吃、卡、拿、要”現象,堅決做到“請吃不到、送禮不要”,帶頭遵守廉政規定。
(4) 每季召開一次廉政形勢分析會,研究解決黨風廉政建設中存在的問題,認真組織並帶頭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及時督促整改存在問題。

黨風廉政

穀城縣水利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的《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縣委有關規定精神,進一步推動全局的黨風廉政建設,樹立水利幹部隊伍的良好形象,保證水利工作任務的順利完成,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責任目標
全局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要達到以下目標:
(一)把黨風廉政建設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目標管理,與水利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檢查、一起考核,確保黨中央、國務院和縣委、縣政府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目標、法規得到正確貫徹。
(二)領導幹部以身作則,帶頭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自覺接受黨組織和民眾監督,做到公正廉明。
(三)做到黨風廉政教育經常化,提高全體黨員幹部的政治素質,增加拒腐防變能力,要求做到公正廉潔,模範遵守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無違法違紀案件。
(四)建立健全適合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規章制度,完善監督制約機制。
(五)堅持依法行政,敢於揭露和處理涉水領域中的違法違紀問題,無徇私舞弊行為。
二、責任內容
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應承擔以下責任:
(一)組織黨員幹部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學習黨風廉政建設法規,聯繫實際,深入進行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並作為經常性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內容。
(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縣委、縣政府以及省水利廳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工作計畫,進一步抓好落實。
(三)建立健全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規章制度,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四)監督、檢查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情況。
(五)按照有關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六)依法揭露、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和案件。
(七)加強對黨風廉政工作的領導,每半年分析一次黨風廉政建設形勢,研究解決重要問題,提出工作要求,支持紀檢監察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三、責任分工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檢組組織協調,職能部門各負其職的工作格局。做到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一)局黨委領導班子對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二)領導班子的正職對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三)局紀檢組在局黨委的領導下,負責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指導本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每半年向局黨委匯報一次黨風廉政建設情況。
(四)局機關處室(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管轄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
(五)局機關黨總支要把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作為黨的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並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認真抓好。
(六)按級查處案件。科以下幹部的違紀行為,由局紀檢組根據局黨委意見,負責組織調查,並向黨委報告,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按規定程式報批。
四、責任考核
(一)領導幹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為黨內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黨風廉政建設和執行《規定》情況的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業績評定、獎懲和選拔任用以及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
(三)局紀檢組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結果向局黨委和縣紀委、監察局報告。
五、責任追究
領導幹部不認真執行本辦法,違反其中有關規定,要追究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
(一)對局黨委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範圍內的事項不予辦理,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扣壓不查的,給予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二)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審批、資金分配及其他有關工作範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財產受到重大損失或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三)在審批項目、分配指標、安排資金、水利工程招投標及其他工作中發現問題,在查處過程中,有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對辦案人員、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以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況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四)領導幹部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報的,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包庇、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對忽視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發生違規違紀問題的單位,不能評為先進單位,個人不能被評為先進工作者或優秀黨員。在選拔任用幹部時,要把廉潔自律作為一項重要考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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