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公所

區公所

區公所最初是為地方自治團體。民國初年,縣以下機構一般均稱“地方自治團體”,只設一級組織,其名稱沿用清末《地方自治章程》的規定,凡府、廳、州、縣治所在的城廂地區,稱城;人口聚居滿5萬以上的村莊、屯集稱鎮;人口不滿5萬的村莊、屯集稱鄉。城、鎮、鄉均隸屬縣,受縣知事的檢查與監督。袁世凱於1914年下令停辦地方自治而結束。但有些省仍自行規定了縣以下的基層制度,如山西的區、村兩級制,縣以下設區,置區公所,為縣政府的輔助機關。這一制度實為後來全國在縣以下設區的開始。

簡介

區公所 章區公所 章

根據南京國民政府於1928年9月頒布的《縣組織法》和1930年5月頒布的《市組織法》,區為縣或市以下設立的地方自治機構。但此後關於縣以下各級機構設定的規定常朝令夕改,紛繁複雜,“自治”自然也無從談起。1935年冬天舉行的國民黨“五大”不得不承認12年來地方自治的失敗,“因循敷衍,奉行故事,徒有自治之名而無自治之實”,地方自治變成了“土劣自治”。此後區的地位不再是政權的一個層級,而是縣政府之輔助機關,代表縣政府督導各鄉辦理各項行政及自治事務。

新中國成立後,區公所為縣或市政府的派出機關(五六十年代曾經一度改建為區人民政府),其行政地位介於縣和鄉鎮之間。絕大部分的縣將其行政區域劃分為若干個“區”,大縣有時超過10個。1個區平均管轄4至5個鄉、鎮,最高行政官員稱“區長”。區公所在計畫經濟時期為鞏固農村基層政權、管理農村社會經濟事務發揮了積極作用。2012年,全國僅有2個縣轄區(區公所),1個位於河北省(涿鹿縣南山區公所),另1個位於新疆(澤普縣奎依巴格區公所)。

2001年以後分省區分布變化

2003年2月20日,山東省長島縣撤銷8個區公所,改設為鄉鎮,至此山東省內不再有區公所設定。2005年06月,沅陵縣撤銷8個區公所,至此湖南省內區公所全部撤銷。2008年6月30日,新疆莎車縣撤銷所轄的7個區公所。

現存縣轄區

2001年以後 縣轄區 數分布變化情況
項目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6年 2008年
河北 1 1 1 1 1
山東 8
湖南 8 8 8 -
四川 32
甘肅 6 6
新疆 11 11 11 9 2
合計 66 26 20 10 3

截止2012年

河北省張家口市涿鹿縣:南山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澤普縣:奎依巴格區

隨著時代的發展,專區級省轄市(地級市)下屬的區公所逐漸演化為市轄區人民政府,成為與縣並列的行政區。縣、縣級市的區公所由於不適應縣域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紛紛隨著鄉鎮合併而消亡。在台灣地區仍有區公所的設定。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四章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六十八條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設立若干派出機關。

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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