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惠措施

稅收優惠措施

稅收優惠措施,指國家對某些特定的納稅人或徵稅對象給予的一種稅收優惠條款。

簡介

稅收優惠稅收優惠

稅收優惠措施,指國家對某些特定的納稅人或徵稅對象給予的一種稅收優惠條款。種類頗多,像上海稅收優惠政策,應屆大學生創業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和促進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等。

相關政策

上海稅收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內外資企業享受同等國民待遇,取消了稅收減免優惠政策(部分鼓勵性行業或產品除外)。上海公司稅收優惠政策主要以返稅為主,即公司交納稅收後,再將部分稅收返還給企業,包括公司營業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上海市區與開發區,各開發區之間,返稅優惠政策差異很大。上海返稅優惠政策是大陸其它省份或城市難以比例的,是吸引國內及海外投資的重要因素。上海的稅收是各級分成的,除了國家部分的稅收保留外,地方稅收是由市政府、區政府、開發區、企業進行分成。

一、國家與地方稅收分成體系:

國家/地方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
國家財政75%0%60%
地方(省/市)財政25%100%40%

二、上海市稅收分成體制

上海市地方財政稅收分成體制:

區域市財政區財政開發區企業
崇明0%20-30%70-80%40%以上
其它郊區40%20-30%30-40%20-30%
市區40%20-30%30-40%15-22%

三、上海公司稅收返稅比例:

返稅等級區域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
最高返稅崇明區返10%以上返45%以上返18%以上
中等返稅金山、奉賢等返6-8%返15-30%返10-18%
最低返稅市區返1.5-4%返6-15%返2.4-6%

上述所說返稅比例是以實際交稅額為基數。以企業營業稅/增值稅交稅額100萬為例,企業在不同區域所得返稅具體數額:

區域增值稅交稅100萬,返稅額營業稅交稅100萬,返稅額所得稅交稅100萬,返稅額
崇明區10萬以上45萬以上18萬以上
金山、奉賢等6-8萬15-30萬10-18萬
市區1.5-4萬6-15萬2.4-6萬

備註

1、一般開發區或招商代理公司所宣稱的“返地方所得稅收的多少”,其實是很模糊的說法。地方所得稅收即可以指除國家外的地方稅收,也可指區所留稅收,還可以指開發區所留稅收,而且不同級別的開發區所留稅收是不一樣的。因而,在考慮註冊在哪個區或哪家開發區時,一定要明白其給企業真實的返稅是多少,一般用“返實際交稅額的多少”比較科學。

2、返稅一般是開發區或招商公司將稅收直接返給企業,一般按季度、半年度、年度返還給企業,先征後返。註冊公司前,需了解註冊所在地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便享受最優惠的稅收政策,節約公司成本。

應屆大學生創業稅收優惠政策

新優惠政策出台應屆大學生創業明年享稅收優惠

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國實施新的支持和促進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財政部2010年10月29日透露,我國將擴大享受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範圍。

扶持重點 主要針對個體經營者

財政部新聞辦公室方面介紹,就業是民生之本,為完善支持促進就業和再就業的財稅優惠政策,適應當前就業工作面臨的新形勢和新任務,進一步擴大就業規模,推動以創業帶動就業,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這次發布了《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新通知以現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為基礎,進行了調整和完善。新通知著重支持自主創業。在已出台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新的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針對個體經營者,積極扶持個人自主創業。

涉及人群失業超半年可享優惠

與以往按照特殊群體確定享受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範圍相比,新的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對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作為基本條件,即從下崗失業人員和城鎮少數特困群體,擴大到納入就業失業登記管理體系的全部人員。

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農民工、就業困難人員以及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等就業重點群體,都涵蓋在新的就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對象之內。

同時,為支持和鼓勵應屆高校畢業生創業,將畢業年度內的高校畢業生也納入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範圍。

此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曾規定,下崗失業人員是指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優惠期限享優惠政策確保滿3年

通知還規定,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為確保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順利實施,《通知》還規定,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制定和發布具體實施辦法。

支持和促進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就業是民生之本,黨中央和國務院高度重視就業工作,堅持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近年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不斷完善支持促進就業和再就業的財稅優惠政策,有力促進了就業規模擴大和就業結構完善,取得了明顯成效。為適應當前就業工作面臨的新形勢和新任務,進一步擴大就業規模,推動以創業帶動就業,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了《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支持和促進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通知》以現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為基礎,進行了調整和完善,主要包括:

一是著重支持自主創業在已出台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新的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針對個體經營者,積極扶持個人自主創業。

二是擴大享受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範圍。與以往按照特殊群體確定享受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範圍相比,新的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對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作為基本條件,即由下崗失業人員和城鎮少數特困群體擴大到納入就業失業登記管理體系的全部人員。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農民工、就業困難人員以及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等就業重點群體,都涵蓋在新的就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對象之內。同時,為支持和鼓勵應屆高校畢業生創業,將畢業年度內的高校畢業生也納入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範圍。

三是保持原有政策優惠力度。繼續沿用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的優惠方式。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四是進一步規範稅收優惠政策管理。以《就業失業登記證》作為享受優惠政策的主要依據,在享受對象上體現了普惠性,在管理方式上突出了規範性,並將公共就業服務職能與稅收征管緊密結合,適應了當前我國就業工作的新形勢和新要求。同時,通過設定行業限制、加強對《就業失業登記證》和《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管理等方式,進一步提高了優惠政策的操作性和可控性,避免產生稅收征管漏洞。

《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為確保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順利實施,《通知》還規定,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制定和發布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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