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履歷
1971年2月參加工作後,歷任黑龍江省大慶團市委宣傳部幹事、副部長,大慶團市委副書記兼石油管理局團委書記,大慶石油管理局黨委常委,共青團黑龍江省委常委、辦公室主任等職務;
1987年09月至1994年12月,任共青團黑龍江省第八屆委員會副書記、黨組副書記。
1994年12月至1997年02月,任共青團黑龍江省第九屆委員會書記、黨組書記。
1997年02月至1998年12月,任中共黑龍江省鶴崗市委副書記,鶴崗市人民政府代市長、市長。
1998年12月至1999年01月,任中共河南省焦作市委副書記,焦作市人民政府代市長。
1999年01月至2001年02月,任河南省焦作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1年02月至2004年01月,任中共河南省焦作市委書記。
2004年1月,任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中共河南省委政法委副書記,河南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兼武警河南總隊第一政委、黨委第一書記。
2004年7月30日被授予副總警監警銜。
2011年03月——2013年01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中共河南省委政法委副書記,河南省人民政府殘工委主任,河南省殘聯第五屆主席團主席,河南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兼武警河南總隊第一政委、黨委第一書記(期間:2012年9月兼任河南省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副主任);
2013年01月——2013年02月,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河南省公安廳廳長兼武警河南總隊第一政委、黨委第一書記,河南省人民政府殘工委主任,河南省殘聯主席團主席;
2013年02月——2013年06月,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河南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兼武警河南總隊第一政委、黨委第一書記、河南省人民政府殘工委主任、河南省殘聯主席團主席;
2013年06月——2013年08月,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河南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兼武警河南總隊第一政委、黨委第一書記;
2013年08月——2013年11月,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武警河南總隊第一政委、黨委第一書記;
2013年11月——2014年09月,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
2014年9月,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2015年02月13日,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14年9月21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秦玉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4年9月23日,秦玉海已被採取雙規措施,並立案偵查。
免去職務
2014年09月26日,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秦玉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
雙開處分
2015年02月13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秦玉海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經查,秦玉海違反廉潔自律規定,長期占用公物,收受禮金,揮霍浪費公共財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與他人通姦。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秦玉海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嚴重違紀違法,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秦玉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5年02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秦玉海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提起公訴
2016年4月11日從最高檢獲悉,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秦玉海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開庭
2016年7月6日,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秦玉海受賄案。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秦玉海利用其擔任中共焦作市委書記、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兼河南省公安廳廳長、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38家單位或個人在企業收購、職務晉升、車輛年審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086萬餘元。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秦玉海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秦玉海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秦玉海的親屬、全國和山東省兩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民眾60餘人旁聽了庭審。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6年11月28日,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秦玉海受賄案,對被告人秦玉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秦玉海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秦玉海利用擔任中共焦作市委書記、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公安廳廳長、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086.1702萬元。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秦玉海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秦玉海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