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是指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

(一)概念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是指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

(二)構成

1、罪體

主體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主體是郵政工作人員。這裡的郵政工作人員,是指國家郵政事業管理部門的營業員、發行員、分揀員、投遞員、接發員、押運員以及受郵政部門委託的代辦員、分郵員。
行為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行為是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這裡的私自開拆,是指傳遞中的郵件、電報,未經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同意而擅自予以開拆。隱匿,是指將郵件、電報非法截留、收藏而不向收件人遞交。毀棄,是指將郵件、電報撕毀、湮滅、拋棄,致使收件人無法查收。
客體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客體是郵件、電報。這裡的郵件,是指通過郵政企業寄遞的信件(信函、明信片)、印刷品、郵包、報刊、匯款通知等。電報,是指明碼電報、密碼電報、傳真等。

2、罪責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處罰

根據刑法第253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款規定,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264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轉化犯 犯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而竊取財物的,應以盜竊罪論處,這是關於本罪的轉化犯的規定。
(四)相關問題

(1)本罪與合法行為的界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郵電工作人員按照刑法機關的通知,將有關郵件、電報檢交扣押,是完全合法的行為,與私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有本質區別。但是,郵電工:作人員在司法機關通知不需要繼續扣押郵件、電報之後,而繼續扣押隱匿者,或者在依法扣押之後而不送司法機關,而是擅自開拆檢查、扣押郵件、電報的,也屬違法行為,仍而以本罪論處

(2)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沒有犯罪的故意、而是由於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所發生的誤拆、遺失郵袋、信件、包裹、電報的,不構成本罪。曲於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丟失郵件、電報,延誤投遞,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依照本法第397條的規矩,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此外,行為人雖屬故意私拆、隱匿或毀棄郵件、電報,但情節顯著輕微的,也不構成本罪,必要時可以給予紀律處分。

(3)本罪與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界限

它們在主觀上都是由故意構成,客觀方面都實施了私拆、隱匿、毀棄信件的行為。其區別在於:
1、犯罪的主體不同。本罪是特殊主體,必須由郵電工作人員構成;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2、犯罪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郵電部門的正常活動;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訊秘密的權利。此外,侵害的對象也不完全一樣。本罪侵害的對象是郵件和電報,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害的對象僅限於信件,範圍較前者狹窄。
3、客觀要件不同。本罪以利用職務之便為要件,屬於瀆職性質的犯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成立則與行為人的職務無關。如果郵電工作人員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私拆、隱匿或者毀棄信件,情節嚴重的,則構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而本罪則不以此為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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