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不下庶人

禮不下庶人,來自於《孔子家語·卷七·五刑解第三十》中的 “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

基本信息

名句解釋

漢語拼音

lǐ bù xià shù rén

【名句原文】

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

【名句注釋】

禮不下達庶人。謂對庶人不必責求完禮。《禮記·曲禮上》:“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鄭玄 註:“為其遽於事且不能備物。” 游桂 註:“庶人不廟祭,則宗廟之禮所不及也;庶人徒行,則車乘之禮所不及也;庶人見君子不為容,則朝廷之禮所不及也。不下者,謂其不下及也。” 清 龔自珍 《春秋決事比答問第二》:“禮不下庶人者,禮至庶人而極。”

【名句出處】

選自《孔子家語·卷七·五刑解第三十》。

【名句譯文】

刑法不對於達官貴人,禮節不對於平民百姓。

【名句賞析】

這本是先古時代的一條法律條文,但在此孔子卻加以發展了。他認為達官貴人犯法後,不應對他們實行刑罰,老百姓也不需要學習過多的禮儀。孔子的這種思想為達官貴人為所欲為,觸犯法律開了綠燈,違反了君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法制原則,應該說是不健全的法律條文。

【作者簡介】

《論語》是儒家學派的經典著作之一,由孔子的弟子及其再傳弟子編撰而成。它以語錄體和對話文體為主,記錄了孔子及其弟子言行,集中體現了孔子的政治主張、論理思想、道德觀念及教育原則等。與《大學》《中庸》《孟子》《詩經》《尚書》《禮記》《易經》《春秋》並稱“四書五經”。

古語解釋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這句話,出自春秋時期成書的《禮記》。本意是說:對於被統治階層,應該以刑法來規範他們的行為;對於統治階層則應依靠禮來使他們自律,這裡的禮不僅是指禮貌,禮儀,也是一種道德意識。自秦漢以來,對這句話的解釋都是“庶人沒有資格受禮遇,大夫擁有特權不受刑”,把“下”作“下到”,“上”作“上到”解。這種解釋,與原話的本來意義是違背的,這是“以封建的特權觀念去解釋帶有原始性質的、以天神報這為根據、以血緣宗親行正義的遠古刑禮觀的一種誤解”。

首先,從先秦人的字句上看,“上”“下”二字,意作鄙視、重視。如“以高下下,以男下女”,其高下之之間的“下”與男女之間的“下”,均為卑賤意。《論語》的“惟上智下愚不移”,其“上”與“下”也作重輕意解。《禮記》的“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其“上”“下”二字取義,與上列句式相同,意為尊卑之意。

其次,從血緣宗親社會的刑禮觀上看,遠古時代,社會的所有成員,為了本血緣宗親的興旺發達,子孫繁衍,都要嚴守人所共循的禮制刑法,誰也不能特珠。堯舜時,舜讓鯀治理水患,鯀沒有治好,鯀就受到了死刑處分。舜讓位於禹後,禹對於執法刑父的皋陶不但重用,而且友情勝舊。當時刑禮保持公正與威嚴,即便是首領也不例外。所以這句話,應為“禮不卑庶人,刑不尊大夫”意思是不會因為大夫之尊,就可以免除刑罰,也不會因為是平民,就將他們排除於文明社會之外。

當然,這句話到了封建社會變成了因人論罪,禮成了尊上卑下、刑變為宥貴殘貧的封建特權階層的私器。但這句話是與後世的“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脈相承的。

其他釋義

古語中“上”和“下”做動詞,如果按照“禮不下達庶人。謂對庶人不必責求完禮。”則改變了孔子的本意,正確翻譯“禮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應為禮儀不把庶民置於下,刑罰不把士大夫置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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