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汛防颱風應急預案

福建省防汛防颱風應急預案

福建省防汛防颱風應急預案於2014年8月12日起正式實行。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暴雨 暴雨
201601號“尼伯特”颱風 201601號“尼伯特”颱風

做好暴雨、洪水、颱風的防範與處置工作,提高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置能力,保證防汛抗災工作有序、高效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及《福建省水法實施辦法》、《福建省防洪條例》和《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福建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結合。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省發生暴雨、洪水、颱風災害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時的預防和應急處置。

根據本預案啟動的應急回響主要用於規範省級的防汛抗災行動,市、縣、鄉各級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自主決定啟動或調整應急回響的時間和等級。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組織機構

福建省人民政府設立福建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省防指),負責領導全省防汛抗災工作,其辦事機構為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防辦),設在省水利廳;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防汛抗災工作;有關部門、行業根據需要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部門、本行業的防汛抗災工作。

2.2 省防指組成(略)

有防汛防颱風任務的有關部門為省防指的成員單位。

2.3 組織機構職責

2.3.1 省防指職責

(1)統一指揮全省防汛抗災工作,宣布啟動或者調整省防指防暴雨、洪水、颱風應急回響。

(2)在省人民政府和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領導下,貫徹執行相關決定、指令。

(3)組織召開省防指成員單位和相關地區防汛抗旱指揮部參加的防汛抗災工作會議,分析評估暴雨、洪水、颱風災害,安排部署防災救災工作,制定防災救災應急措施。

(4)下達抗災搶險、大型水庫泄洪等調度命令,並對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5)組織協調應急隊伍開展搶險救災,必要時動員社會參與,指導災區恢復重建。

(6)組織氣象、水利、水文、海洋、國土等相關部門技術人員組成專家組,分析會商暴雨、洪水、颱風發展趨勢,提出防禦部署意見。

2.3.2 省防辦職責

(1)及時掌握汛情、工情、險情和災情,向省政府、省防指有關領導報告並對外發布汛情、災情。

(2)提出防暴雨、洪水、颱風的目標、重點和措施等建議意見,為省防指提供決策依據。及時傳達省防指的指令,完成交辦任務,督促各項防暴雨、洪水、颱風措施的落實。

(3)負責省級防汛搶險物資、器材的添置、儲備、調劑和管理,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搶險物資、器材的儲備、管理。

(4)負責省防指的日常管理工作。

2.3.3 省防指成員單位職責(略)

各成員單位應配備防汛聯絡人,負責與省防辦的聯絡工作。

3.預防和預警機制

3.1 預防和預警信息

省氣象、水文、海洋預報部門負責對暴雨、洪水、颱風、風暴潮、海浪的監測和預報,並將結果及時報送省政府和省防指,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信息。

省防指有關成員單位要加強自然災害信息共享機制建設。

3.2 預案準備

省防指有關成員單位應及時修訂完善城市防暴雨、洪水、颱風預案,以及漁業防颱風、山洪災害防禦、危險區域人員轉移、水庫防汛搶險、水庫洪水調度等各類預案方案。

3.3 預防行動

省防指有關成員單位汛前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做好安全檢查,備足搶險救災物資和救生器材,落實城市、水庫、堤防、水閘工程的防汛責任人和技術負責人,落實搶險隊伍,修訂水庫、重要水工程、重要地質災害點和山洪災害易發區的相關應急預案,開展防暴雨、洪水、颱風搶險演練,加強防汛宣傳。

汛期,省防汛、氣象、水文、海洋與漁業等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密切監視全省雲情、雨情、水情、風情,必要時實行加強值班,相互溝通,做好上傳下達。

3.4 回響級別

按暴雨、洪水和颱風的嚴重程度和範圍,將回響工作由低到高分為Ⅳ、Ⅲ、Ⅱ、Ⅰ四級。

4.回響工作

4.1總體要求

4.1.1堅持依法防汛、科學防汛、合力防汛,堅持省防指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統一調度。

4.1.2進入汛期,省防指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全程跟蹤雨情、水情、風情、工情和災情,並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關回響工作。

4.1.3省防指成員單位按照省防指的統一部署和職責分工開展工作並及時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4.2防暴雨或防洪回響

4.2.1 級回響

4.2.1 .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省防指啟動防暴雨或防洪Ⅳ 級回響

(1)省氣象局(台)發布暴雨黃色警報,且暴雨可能對我省造成災害。

(2)根據水文預報,預計閩江、九龍江(西溪)、晉江幹流控制站之一將發生2~5年一遇的洪水;或者閩江的主要一級支流(建溪、富屯溪、沙溪、尤溪、大樟溪、古田溪)、九龍江北溪、晉江東溪、晉江西溪、汀江、木蘭溪、賽江的主控制站之一將發生5~20年一遇的洪水;或其他流域面積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溪河之一將發生20~30年一遇的洪水。

(3)中小河流堤防或小型水庫出現險情。

4.2.1.2應急回響行動

(1)省防指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會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水的發展趨勢,部署防禦暴雨洪水工作。

(2)省防辦加強值班力量,由辦領導帶班;密切監視雨情和水情,分析洪水現狀及發展趨勢,了解重點防洪工程的運行情況,收集險情、災情;掌握髮洪區相關水庫的運行情況,並對其他大型水庫的運行情況進行監視。必要時組織指導相關水庫實施防洪調度。根據會商意見,向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通報汛情,發出防禦暴雨洪水的通知,並向社會發布汛情信息。

(3)省氣象局(台)加強降雨監測,滾動發布短歷時暴雨信息,預報發洪地區未來降雨發展趨勢,發布暴雨警報,並及時向省政府、省防指及有關部門報告和通報。

(4)省水利廳組織和督促各地加強水利工程安全檢查,及時處理安全隱患。

(5)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加強洪水監測和預報,分析洪水發展趨勢,發布洪水訊息或警報,及時向省防指報告暴雨、洪水實況和洪水預報。

(6)省防指相關成員單位適時啟動防禦暴雨洪水預案,部署落實防禦暴雨洪水各項工作,傳達貫徹防禦暴雨洪水工作精神和上級領導指示,反饋應急回響動態。

4.2.2 回響

4.2.2 .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省防指啟動防暴雨或防洪Ⅲ級回響

(1)省氣象局(台)發布暴雨橙色警報,且暴雨已經對我省造成較大災害。

(2)根據水文預報,預計閩江、九龍江(西溪)、晉江幹流控制站之一將發生5~20年一遇的洪水;或者閩江主要一級支流(建溪、富屯溪、沙溪、尤溪、大樟溪、古田溪)、九龍江北溪、晉江東溪、晉江西溪、汀江、木蘭溪、賽江的主控制站之一將發生20~50年一遇的洪水;或其他流域面積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溪河之一將發生30~50年一遇的洪水。

(3)中小河流堤防或小型水庫出現重大險情。

4.2.2 .2 應急回響行動

(1)省防指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會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水的發展趨勢。根據會商意見,發出防禦暴雨洪水的緊急通知,部署防洪工作。組織做好發洪區相關水庫的防洪調度工作。

(2)省防辦密切監視雨情、水情,分析洪水現狀及發展趨勢;了解重要防洪工程運行狀況,收集發洪地區險情、災情;對發洪區大型水庫的運行情況進行嚴密監視。部署防洪工作的具體措施和要求,並向社會發布汛情信息。

(3)省氣象局(台)加強加密暴雨監測、預報工作,發布暴雨警報,並及時向省政府、省防指及有關部門報告和通報。

(4)省水利廳督促各地加強水利工程特別是水庫大壩、重要江海堤防的巡查監測與險情處置,落實險工險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搶險隊伍、物資和設備。

(5)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加密對江河洪水的監測、預報,並及時向省防指及有關部門報告和通報。

(6)根據洪水發展趨勢,省防指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召開防禦暴雨洪水工作會議,部署低洼地、危房、地質災害隱患點等危險地帶人員的安全轉移工作,提出防禦重點和具體要求。

(7)各類搶險隊伍按部署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各級、各部門組織運送搶險物資器材。駐閩部隊、武警部隊和公安現役部隊根據了解掌握的實時重大汛情、險情和災情,協調和部署所屬部隊投入抗洪搶險救災工作,並向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和省防指報告各部隊投入抗洪搶險救災力量及進展情況。

(8)各成員單位和相關地區指揮部要加強值班,在省防指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部署和開展防汛抗洪工作。

(9)省軍區、武警福建省總隊、省氣象局和省委宣傳部根據需要視情派員進駐指揮部開展工作。

4.2.3 回響

4.2.3 .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省防指啟動防暴雨或防洪 級回響

(1)省氣象局(台)發布暴雨紅色警報,且暴雨已經對我省造成較嚴重災害。

(2)根據水文預報,預計閩江、九龍江(西溪)、晉江幹流控制站之一將發生20~50年一遇的洪水;或者閩江主要一級支流(建溪、富屯溪、沙溪、尤溪、大樟溪、古田溪)、九龍江北溪、晉江東溪、晉江西溪、汀江、木蘭溪、賽江的主控制站之一將發生50~100年一遇的洪水;或其他流域面積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溪河之一將發生50~10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

(3)閩江、九龍江、晉江幹流堤防或大中型水庫出現險情;或中小河流的重要堤段發生決口;或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發生比較嚴重內澇。

4.2.3 .2 應急回響行動

(1)省防指審議發布進入緊急防汛期的決議,緊急部署抗洪救災工作。召集省防指主要成員單位領導坐鎮省防指協同指揮,協調指揮駐閩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投入抗洪救災。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一步會商汛情,分析洪水的發展趨勢,做好大型水庫的防洪調度工作。

(2)省防辦及時收集發洪地區險情、災情,了解成員單位和相關地區的抗洪救災動態,提出重大防洪決策建議意見,適時向社會發布汛情信息。

(3)省氣象局(台)繼續加密做好暴雨監測、預報工作。

(4)省水利廳督促指導相關地區做好重點防洪工程、病險水庫和在建工程的防洪安全工作,以及水庫、堤防險情的應急處置工作。密切監視重要防洪工程、重點病險水庫和在建防洪工程的運行情況,並及時向省防指報告。提出重要防洪工程調度和搶險的建議意見。

(5)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逐時掌握江河洪水實況,滾動預報主要控制站洪水過程,並及時向省防指及有關部門報告和通報。

(6)省防指召集各成員單位召開抗洪抗災的緊急會議,提出全面防禦工作要求。

(7)搶險隊伍根據省防指的命令投入搶險救災。

(8)省民政廳緊急安置和救助災民。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派出醫療隊赴一線開展醫療救助。

(9)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支援受災地區的搶險和救災工作。受災地區防汛指揮部,在省防指的統一領導指揮下,組織開展本區域防汛抗洪工作。

(10)省委宣傳部協調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廣播影視集團和廣電網路集團等部門和單位,加強防汛宣傳報導工作。(略)

(11)省防指派出防汛抗旱督查專員及工作組,省監察廳(效能辦)派出督查組,深入防災一線,依據當地啟動的應急回響等級,對各級、各部門防汛責任人上崗到位情況和防暴雨、洪水部署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12)省軍區、武警福建省總隊、省國土資源廳、省氣象局和省委宣傳部派員進駐指揮部開展工作。

4.2.4 級回響

4.2.4 .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省防指啟動防暴雨或防洪 回響

(1)省氣象局(台)發布暴雨紅色警報,且暴雨已經對我省造成嚴重災害。

(2)根據水文預報,預計閩江、九龍江(西溪)、晉江幹流控制站之一將發生5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或閩江主要一級支流(建溪、富屯溪、沙溪、尤溪、大樟溪、古田溪)、九龍江北溪、晉江東溪、晉江西溪、汀江、木蘭溪、賽江的主控制站之一將發生10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

(3)閩江、九龍江、晉江幹流重要堤段發生決口;或大中型水庫發生垮壩;或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發生嚴重內澇。

4.2.4 .2 應急回響行動

(1)省防指審議並發布緊急防汛期的命令,協調部隊、部門、設區市的抗洪搶險救災行動。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一步會商汛情,分析洪水的發展趨勢,繼續做好大型水庫的防洪調度工作。

(2)必要時,進行全民緊急總動員,請求上級和有關方面支援。

(3)省防辦對重大防洪決策提出建議意見,反饋省防指各項決定和命令的落實情況,了解掌握重大險情、災情和由洪水引發的其他重大突發事件,並將工作情況報省政府和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

(4)省氣象局(台)繼續認真做好暴雨監測、預報工作。

(5)省水利廳督促指導相關地區做好水庫、堤防險情的應急處置工作,並針對重點防洪地域、保障部位、出險工程提出應急搶險技術意見。密切監視重要防洪工程、重點病險水庫和在建防洪工程的運行情況,並及時向省防指報告。

(6)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繼續做好洪水監測、預報工作,並及時向省防指及有關部門報告和通報。

(7)駐閩解放軍、武警部隊和公安現役部隊協調組織所屬單位部隊投入抗洪搶險救災,派出領導到省防指協助總指揮工作。

(8)各成員單位、有關部門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有關抗洪搶險的重大決策和部署,認真履行職責,組織開展防汛抗洪工作。

(9)省委宣傳部協調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廣播影視集團和省廣電網路集團等部門和單位,進一步加強防暴雨、洪水宣傳報導工作。(略)

(10)省防指派出防汛抗旱督查專員及工作組,省監察廳(效能辦)派出督查組,深入防災一線,依據當地啟動的應急回響等級,對各級、各部門防汛責任人上崗到位情況和防暴雨、洪水部署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11)省軍區、武警福建省總隊、省國土資源廳、省氣象局和省委宣傳部派員進駐指揮部開展工作;其他部門和單位,由省防指根據應急需要,通知其派員進駐指揮部、協助工作。

4.2.5 應急回響調整

當應急回響條件變化時,省防指應視情調整防暴雨或防洪應急回響級別;當應急回響條件消失時,省防指應視情宣布終止防暴雨或防洪應急回響。

4.2.6 災後處置

當降雨過程結束,江河主要控制站洪水退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後,各級防汛指揮部應把抗洪工作重點轉移到救災工作上來,抓好災民安置和醫療、防疫工作,確保災民有房住、有衣穿、有飯吃、有乾淨水喝,儘快修復災區水、電、路、通訊等基礎設施,組織恢復生產生活、重建家園等支援災區工作。

(1)省防指部署、協調救災工作,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告災情。

(2)省防辦收集災情,會同有關部門核實、匯總災情,並向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3)省水利廳組織指導水利工程水毀修復,確保全全度汛。

(4)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繼續嚴密監視並實時報告洪水動向,直到江河洪水位低於警戒水位以下,及時分析暴雨洪水的主要特性,論證最大降雨頻率和洪水頻率、成因及規律,並向省防指報告。

(5)省防指各成員單位要迅速部署落實搶險救災的各項工作,安排好災民生活,採取有力措施,儘快恢復正常的生活、生產秩序,修復水毀工程,保持社會穩定。同時,認真總結抗災救災經驗教訓,將抗災救災工作情況迅速報告省防指。

4.3防颱風回響

4.3.1 Ⅳ級回響

4.3.1 .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省防指啟動防颱風Ⅳ級回響

省氣象台發布颱風藍色警報,預計在未來72小時內熱帶氣旋可能登入或影響我省;或近海出現熱帶低壓,預計24小時內可能登入或影響我省。

4.3.1 .2 應急回響行動

(1)省防辦加強值班,由辦領導帶班,發出颱風情況通報。密切監視颱風發展趨勢和風情、雨情、水情、工情,做好上傳下達工作。

(2)省氣象局(台)做好颱風的監測和預報,省海洋預報台做好風暴潮、海浪的監測和預報,並及時向省防指報告。

(3)省水利廳負責督促各地加強水利工程安全檢查,及時處理安全隱患。

(4)海洋與漁業部門負責統計出海船隻與人員數量,並與海上作業單位和船上人員保持聯繫,通知做好防颱風準備。

(5)海事部門及時向海上船隻發布航行警告。

(6)省委宣傳部協調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廣播影視集團和廣電網路集團等部門和單位,開展防颱風宣傳報導工作。(略)

4.3.2 Ⅲ級回響

4.3.2 .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省防指啟動防颱風Ⅲ級回響

省氣象台發布颱風黃色警報,預計在未來48小時內將有熱帶風暴及以上等級的熱帶氣旋登入或影響我省。

4.3.2 .2 應急回響行動

(1)省防指主持召開防汛、水利、氣象等部門領導和專家參加的會商會,認真分析颱風特點、發展趨勢和影響,研究防禦的方案和措施,並報告省委、省政府和總指揮。

(2)根據會商意見,省防指或其辦公室發出防禦颱風通知。

(3)省氣象局(台)加強颱風的監測和預報,省海洋預報台加強風暴潮、海浪的監測和預報,並及時向省防指等部門報告。

(4)省防辦密切監視颱風發展趨勢和水情、雨情、風情、工情,做好上傳下達工作。視情況組織協調通信管理部門傳送颱風信息的手機簡訊。

(5)省水利廳督促各地加強水利工程特別是水庫大壩、重要江海堤防的巡查與監測,落實險工險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搶險隊伍、物資和設備。

(6)海洋與漁業、海事部門應對颱風可能影響的海域作出防颱風安全部署。

(7)省防指相關成員單位加強值班,密切注視颱風和風暴潮、海浪情況。

(8)省委宣傳部協調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廣播影視集團和廣電網路集團等部門和單位,積極開展防颱風宣傳報導工作。(略)

(9)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氣象局、福建海事局派員進駐指揮部,協助省防指工作。

4.3.3 Ⅱ級回響

4.3.3 .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省防指啟動防颱風Ⅱ級回響

省氣象台發布颱風橙色警報,預計在未來24小時內將有強熱帶風暴或颱風等級的熱帶氣旋登入或嚴重影響我省。

4.3.3 .2 應急回響行動

(1)省防指主持召開防汛、水利、氣象、水文、海洋與漁業、海事等部門領導和專家參加的會商會,分析颱風發展趨勢和影響,研究防禦的方案和措施。根據會商意見,省防指發出防禦颱風的通知,提出防禦颱風工作要求,必要時對有關大型水庫實施防洪調度。

(2)省氣象局(台)每隔3小時作出颱風預測預報,省海洋預報台加強風暴潮、海浪的監測和預報,並及時向省防指等部門報告。

(3)省防指召開相關成員單位領導參加的防颱風緊急會議,對防颱風工作進行緊急動員部署,並將情況迅速上報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

(4)省防辦密切監視颱風發展趨勢和水情、雨情、風情、工情,做好上傳下達工作。密切監視預報颱風影響區域內的大型水庫的運行情況,收集相關部門和相關地區防颱風的準備情況,視情況組織協調通信管理部門傳送颱風信息的手機簡訊,做好重大防颱風信息的上傳下達。

(5)省海洋與漁業廳督促指導相關地區做好海上漁船回港或就近避風工作、漁排和進港漁船人員的撤離工作。在7級風圈到來之前6小時,督促指導漁排和漁船上的老人、婦女、兒童和病弱者的撤離工作;在10級風圈到來之前6小時,督促指導所有44.1千瓦(60馬力)以下的漁船和漁排上人員撤離工作;在12級風力到達之前6小時,督促指導110.3千瓦(150馬力)以下漁船上所有人員撤離,110.3千瓦以上漁船除留守3~4人值班外,其餘人員全部撤離。同時向省防指滾動上報轉移上岸人數和回港船隻數量。

(6)省水利廳組織指導各類水利工程特別是水庫大壩、重要江海堤防的巡查與監測,落實險工險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搶險隊伍、物資和設備。

(7)省委宣傳部協調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廣播影視集團和廣電網路集團等部門和單位,加強防颱風宣傳報導工作。(略)

(8)全省各類搶險隊伍做好搶險救災準備工作。駐閩部隊迅速組織好搶險救災隊伍,接到省防指通知後,迅速投入搶險救災和協助當地政府做好民眾轉移工作。各級、各部門準備好搶險物資器材。

(9)省防指成員單位立即按照防颱風各項預案,部署落實防颱風各項工作,傳達省防指部署和上級領導指示,加強防汛值班和領導帶班。有關防汛責任人立即上崗到位,全面落實防禦措施。各有關部門及時將防禦部署落實情況上報省防指。

(10)省防指派出防汛抗旱督查專員及工作組,省監察廳(效能辦)派出督查組,深入防災一線,依據當地啟動的應急回響等級,對各級、各部門防汛責任人上崗到位情況和防颱風部署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11)省軍區、武警福建省總隊、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氣象局、省委宣傳部、福建海事局派員進駐指揮部開展工作。

4.3.4 Ⅰ級回響

4.3.4 .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省防指啟動防颱風Ⅰ級回響

省氣象台發布颱風紅色警報,預計在未來24小時內將有強颱風及以上等級的熱帶氣旋登入或嚴重影響我省。

4.3.4 .2 應急回響行動

(1)省防指主持召開防汛、水利、氣象、水文、海洋與漁業、海事、國土資源等部門領導和專家參加的會商會,分析颱風發展趨勢和影響,研究防禦的方案和措施。省防指召集成員單位對防颱風工作進行再動員、再部署,發出防禦颱風緊急通知。根據暴雨洪水發展趨勢,省防指做好預報颱風登入影響地區的大型水庫防洪調度工作。

(2)省氣象局(台)每隔1小時作出颱風和降雨區域、降雨量預測預報,省海洋預報台加強風暴潮、海浪的監測和預報,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及時作出洪水預測預報,並及時向省防指等部門報告。

(3)省防辦密切監視颱風發展趨勢和水情、雨情、風情、工情,收集相關部門和相關地區防抗颱風落實情況,繼續組織協調通信管理部門傳送颱風信息的手機簡訊。做好重要防颱風信息的上傳下達。

(4)省海洋與漁業廳督促指導相關地區做好漁船上人員撤離工作。在14級以上風力到來之前6小時,督促指導所有漁船上人員的撤離工作。同時向省防指滾動上報轉移上岸人數和船隻進港數量。

(5)省水利廳提出重點防洪地域、保障部位、出險工程的應急抗洪搶險技術意見。

(6)省國土資源廳組織指導地質災害防禦工作,組織應急專業隊伍,為防禦突發地質災害提供應急技術支撐。

(7)根據颱風發展趨勢,省防指有關成員單位根據職責作出以下應急措施:

①風景名勝區、城市公園、旅遊景點、渡口等適時關閉;

②中國小校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適時停課;

③高速公路、碼頭、機場、跨海大橋適時關閉;

④對部分地區適時實行交通和電力管制,停止臨海臨港工程作業施工。

(8)必要時,省防指可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動員全省人民投入到防颱風搶險救災工作中。

(9)必要時,除防颱風應急單位外,實行停止上班、停市等措施,確保人民生命安全。必要時,可緊急徵用、調用防抗颱風急需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

(10)省委宣傳部協調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廣播影視集團和廣電網路集團等部門和單位,進一步加強防颱風宣傳報導工作。(略)

(11)駐閩部隊搶險救災隊伍按省防指命令,趕赴災區,投入搶險救災和協助當地政府做好民眾轉移工作。

(12)全省各類搶險隊伍按照省防指要求,迅速投入搶險救災。各級、各部門的搶險物資器材準備就緒,做到隨調隨到。

(13)有關部門傳達貫徹全省防颱風會議精神和上級領導指示,及時將防禦部署落實情況上報省防指。有關防汛責任人全部上崗到位,全面落實防禦措施,發現險情及時處理並報告。

(14)省防指派出防汛抗旱督查專員及工作組,省監察廳(效能辦)派出督查組,深入防災一線,依據當地啟動的應急回響等級,對各級、各部門防汛責任人上崗到位情況和防颱風部署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15)省軍區、武警福建省總隊、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氣象局、省委宣傳部、福建海事局派員進駐指揮部開展工作;其他部門和單位,由省防指根據應急需要,通知其派員進駐指揮部,協助省防指工作。

4.3.5 應急回響調整

當應急回響條件變化時,省防指視情調整防颱風應急回響級別;當應急回響條件消失時,省防指視情宣布終止防颱風應急回響,並根據暴雨和洪水情況,啟動相應等級的防暴雨或防洪應急回響。

4.3.6 災後處置

(1)省防指發出通知,部署搶險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

(2)省防指組織有關成員單位赴抗災第一線指導協調抗災救災工作。

(3)根據受災情況,省防指組織有關部門向國家有關部委匯報災情。

(4)省防指各成員單位迅速部署落實搶險救災的各項工作,安排好災民生活,加強災區疫情防治工作,組織力量開展恢復重建工作,儘快恢復正常的生活、生產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同時認真總結抗災救災經驗教訓,將抗災救災情況迅速報告省防指。

(5)省防辦及時統計和評估相關地區受災情況,收集匯總各地各部門抗災救災工作情況,並上報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召開總結分析會,認真總結全省防颱風抗災救災經驗教訓,研究改進措施。

(6)省委宣傳部組織新聞媒體做好抗災救災宣傳報導工作。

(7)依照有關緊急防汛期規定徵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結束後應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結束後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有關地區人民政府對取土後的土地組織復墾,對砍伐的林木組織補種。

5.保障措施

5.1 通信與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運營部門都有依法保障防汛防颱風信息暢通的責任。

5.1.2省防指按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合理組建防汛專用通信網路,確保信息暢通。堤防及水庫管理單位必須配備通信設施。

5.1.3在通信幹線中斷或現有網路盲區,應利用衛星等通信手段,保障應急救援現場與省防指及有關部門的聯繫。

5.1.4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等媒體以及手機簡訊等手段發布信息,通知民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安全。

5.1.5省洪水預警報中心要做好省防汛指揮決策支持系統的保障工作,確保洪水預警報、遠程視頻監視、衛星雲圖接收等系統通信暢通和正常運行。

5.2 支援與裝備保障

5.2.1 隊伍保障

有關部門組成搶險突擊力量,負責承擔省防指下達的搶險救災任務。

5.2.2 供電保障

電力部門負責抗洪抗颱風搶險、搶排漬澇救災等方面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5.2.3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優先保證防汛搶險人員、轉移疏散人員、防汛搶險救災物資器材運輸。

5.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做好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抗災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的順利進行。

5.2.5 物資保障

省防指及相關部門建立防汛物資器材儲備管理制度,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管理,防止儲備物資被盜、挪用、流失和失效,確保救災物資供應,負責各類防汛搶險救災物資的補充和更新。

6.宣傳、培訓和演習

6.1 宣傳教育

省防指各成員單位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開展防汛防颱風、避險、自救等常識的宣傳教育,增強民眾防汛防颱風意識及能力。

6.2 培訓

6.2.1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省防指負責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防汛搶險技術骨幹和防汛專業搶險隊伍負責人的培訓,當各級防汛指揮人員大量變動時,省防指可直接組織培訓到縣(市、區)。

6.2.2培訓工作應做到合理規範課程、嚴格考核、分類指導,並結合實際,採取多種組織形式,保證培訓工作質量。

6.3 演習

6.3.1防汛專業搶險隊伍必須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有針對性地每年進行抗洪搶險演習。

6.3.2省防指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組織開展宣傳、培訓和演習。

6.3.3每2~3年舉行多部門聯合的專業搶險演習。

7.附則

7.1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防汛防颱風工作中表現突出、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不執行命令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相應處罰及責任追究。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省防辦負責解釋,並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適時修訂本預案。各設區市根據本預案制定本地區防汛防颱風應急預案。

7.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