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成品油市場管理規定

(十四)《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情況登記表》(附表4)。 (三)《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發放登記表》(附表7); (一)《成品油倉儲經營規劃確認申報表》(附表9);

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通知

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印發修訂後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場管理規定》的通知
閩經貿市場〔2007〕237號
各市、縣、區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
根據商務部《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2006年第23號令),我委對《福建省成品油市場管理規定》(閩經貿市場〔2005〕319號)進行修訂,現將重新修訂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場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福建省成品油市場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省成品油市場監督管理,根據《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2006年第23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境內(廈門市除外)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及零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各級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均須遵守《辦法》和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成品油批發經營是指以向再銷售單位轉售成品油的經營行為;成品油倉儲經營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儲服務的經營行為;成品油零售是指向終端用戶銷售成品油的經營行為。
零售的經營方式分別為:
(一)為機動車加油的加油站;
(二)岸邊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點(以下簡稱岸基加油點);
(三)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站(船)(以下簡稱水上加油站(船));
(四)向機動車、船除外的終端用戶零售柴油的配送企業(以下簡稱配送企業)。
面向農村只銷售柴油的加油點視同加油站(點)管理。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遷建是指成品油經營單位按原規模將所有設施從原地經營搬遷到另一地點的行為;擴建是指成品油經營單位增加經營品種或擴大儲油能力或增加加油機數量的行為。
第五條 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貿委)負責制定並公布本省加油站和倉儲行業發展規劃;負責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許可的初審;負責成品油零售經營的行政許可;依法組織協調本省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設區市經貿委(貿發局)負責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和倉儲經營規劃確認的初審;負責成品油倉儲經營設施建設項目竣工的實地核實;負責成品油零售經營條件經常性檢查;負責對各縣(市、區)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成品油市場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加強對本轄區內成品油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各縣(市、區)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成品油零售經營規劃確認的初審;負責成品油零售經營設施建設項目竣工的實地核實;加強對本轄區內成品油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規建設成品油經營設施與違規經營成品油行為。

第二章 成品油經營的條件

第八條 成品油經營網點的布局、規模必須符合行業發展規劃。批發經營網點的倉儲設施布局、規模,成品油倉儲經營網點的布局、規模必須符合福建省成品油倉儲行業發展規劃。成品油零售經營網點的布局、規模必須符合福建省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規劃確認按照本規定第四章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九條 申請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辦法》第七條所列的條件。
第十條 申請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辦法》第九條所列的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加油站應當具備《辦法》第八條所列的條件。
(二)岸基加油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技術規範要求;
2、具有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簽訂3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定;
3、設計、施工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並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
4、具備成品油檢驗、計量、儲存、消防安全等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
5、設計、施工應符合加油站標準或石油庫的最低標準,儲油能力不得超過1000立方米;
6、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關規定。
(三)水上加油站(船)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技術規範要求;
2、具有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簽訂3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定;
3、持有法定的船舶證書並按規定配備合格的船員和具備成品油檢驗、計量、儲存、消防安全等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
4、具有安全與防污染操作規程、應急措施、船舶油污保險,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關規定。
(四)配送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技術規範要求;
2、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註冊資本;
3、具有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簽訂3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定;
4、可供支配的具備準運成品油條件的運送油車;
5、具備成品油檢驗、計量、儲存、消防安全等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
6、符合國家安全經營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的申請與發放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成品油批發或倉儲經營資格的企業,申請人應當向省經貿委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書面申請材料原件1份、複印件2份(所有複印件均須由申請人簽名並蓋章),經省經貿委初步審查後上報商務部決定是否給予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許可。
(一)《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申請表》(附表1)或《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申請表》(附表2);
(二)申請人出具的申請檔案(申請檔案須說明企業基本情況、符合申請條件的說明、各投資方出資情況、油庫情況、成品油批發經營採購、銷售的具體方案或成品油倉儲業務開展方案等;股份制企業還應提交董事會的書面決議檔案);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註冊資本證明檔案或驗資報告(批發企業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倉儲企業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四)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相關證明檔案;
(六)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油庫《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使用批准確認檔案;規劃(建設)部門核發的油庫《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核發的油庫《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消防部門核發的油庫《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環保部門核發的油庫環境保護驗收合格檔案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氣象部門核發的油庫《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防雷裝置檢測報告;質檢部門核發的油庫用於貿易交接的計量器具驗收合格證書;由油庫的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共同驗收形成的綜合驗收報告;安全監管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上述證照所有人與申請人名稱不一致的,還應提交申請人全資或以50%以上(不含50%)控股擁有上述證照中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庫的法律證明材料(如法定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審計報告等)。
(七)擁有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公路收髮油設施或10000噸以上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所有權的法律檔案;
(八)省經貿委出具的油庫布局規劃確認檔案;新建油庫提供建庫前省經貿委出具的油庫規劃確認檔案;
(九)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油庫土地使用權的,還應提供設區市經貿委(貿發局)出具的同意申請人投標或競買的預核准檔案及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招標、掛牌)成交確認檔案;
(十)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商務部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批文;
(十一)申請主體是中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還應提交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檔案,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請的書面證明檔案、《成品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或《成品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法定機構出具的註冊資本證明檔案或驗資報告;
(十二)從事水上成品油批發經營的企業,應提供全資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擁有水上成品油儲運設施累計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證明檔案及與其所在地域航道條件、儲運能力相適應的成品油水運接卸設施所有權的法律檔案;
(十三)批發企業還應提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具有長期、穩定成品油供應渠道的法律檔案及證明材料:
1、自有煉廠的企業,需提供煉廠經國家依法批准建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萬噸以上、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汽油和柴油年產量在50萬噸以上的證明檔案;
2、成品油進口企業,需提供具有成品油進口經營資質的證明檔案;
3、與國內批發企業簽訂成品油供油協定的企業,需提供該成品油批發企業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複印件、成品油年經營量在20萬噸以上的證明檔案(稅務部門或會計事務所提供的法律證明檔案)及雙方簽訂的與各自經營規模相適應、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協定;
4、與成品油進口企業簽訂成品油供油協定的企業,需提供該進口企業的進口經營資質證明、成品油年進口量在10萬噸以上的報關單、海關統計證明及雙方簽訂的與各自經營規模相適應、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協定;
(十四)《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情況登記表》(附表4)。
第十三條 申請核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由申請人向所在設區市經貿委(貿發局)提出申請,並經初審後報省經貿委。
第十四條 申請核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的新建加油站和岸基加油點,申請人應向所在設區市經貿委(貿發局)提供以下第3項材料一式3份,其它材料原件1份、複印件2份(所有複印件均須由申請人簽名並蓋章、受理機關工作人員核對無誤後加蓋核對章並簽注核對人姓名。一份材料的複印件有兩張以上的核對人應在該份複印件的邊緣加蓋核對章。下同):
(一)《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申請表》(附表3);
(二)《成品油零售企業基本情況表》(附表5);
(三)《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發放登記表》(附表7);
(四)申請人出具的申請檔案(申請檔案須說明企業基本情況、符合申請條件的說明、加油站或加油點情況及經營的具體方案等);
(五)提交與年度檢查合格的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簽訂的3年以上的油品購銷協定或購銷意向書或合法成品油批發企業出具的同意供油證明及該批發企業加蓋公章確認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複印件;
(六)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相關證明檔案;
(八)規劃(建設)部門核發的加油站(點)《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核發的加油站(點)《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投資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證);消防部門核發的加油站(點)《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環保部門核發的加油站(點)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氣象部門核發的加油站(點)防雷裝置檢測報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加油機計量合格的《檢定證書》;由加油站(點)的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共同驗收形成的綜合驗收報告;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批准書》或用途是其他商服用地的《土地使用證》或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招標、掛牌)成交確認檔案或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註明屬申請人可以建設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設用地的證明;
上述證照所有人與申請人名稱不一致,屬於出資關係的,還應提交出資證明材料(如法定機構的驗資報告或審計報告等);屬於租賃土地、加油站設施的,應提交上述證照所有者與申請人簽訂的有效租賃協定。
(九)有關部門頒發的成品油檢驗、計量、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其中檢驗、計量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明若有關部門未開展頒發工作,可由專業人員本人提供相關資格依據,申請人擔保證明;
(十)安全監管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商務部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批文。
若提供《臨時用地許可證》,省經貿委頒發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將註明有效期,有效期的截止日不超過《臨時用地許可證》註明的截止日;申請人在有效期滿前30日應再次提供符合土地管理的有關材料並附上《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正副本後,按原申請程式換證。
第十五條 獲得規劃確認的企事業單位內部加油站在申請核發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時應提供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材料(但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的必須是《土地使用證》);部隊加油站或土地租賃給地方單位或個人的,獲得規劃確認後申請核發證書時應提供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8項國土資源部門的材料除外)所列材料,以及向部隊總部、軍兵種、軍區後勤(聯勤)基建營房部門(房地產管理局)申領的《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和《軍隊房地產租賃契約》原件1份、複印件2份。
第十六條 申請核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的水上加油站(船),申請人除提交本規定第十四條第3至7項和第9至11項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複印件2份:
(一)由管轄船舶水域的海事或漁監、內河港監部門簽署的《水上加油站(船)經營條件審核意見書》(附表8);
(二)船舶所有權證書及有效的檢驗證書,租賃船舶還應提供租賃契約;
(三)《水上加油站(船)情況登記表》(附表6);
第十七條 申請核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的配送企業,申請人除提交本規定第十四條第2至7項和第9至11項材料外,還應提交交通部門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車輛《道路運輸證》和《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租賃車輛應附租賃契約)原件1份、複印件2份。
第十八條 新建、擴建、遷建的成品油經營設施竣工,規劃確認申請人應向當地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核實建設內容與省經貿委布點規劃確認的有關內容是否一致,並相應在《成品油零售企業情況登記表》、《水上加油站(船)情況登記表》和《成品油批發(倉儲、專項用戶)企業情況登記表》上籤字、蓋章確認。縣級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所在地成品油零售經營設施進行實地核實後經設區市經貿委(貿發局)報省經貿委。設區市經貿委(貿發局)負責組織對倉儲設施進行實地核實後報省經貿委。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增加經營範圍或外商併購境內企業涉及成品油經營業務的,應按《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向省外經貿廳提出申請。省外經貿廳將企業申請情況向省經貿委徵求意見,由省經貿委審查其是否符合成品油網點規劃。對省經貿委認為符合規劃者,省外經貿廳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待商務部批准,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企業按本規定分別向設區市經貿委(貿發局)或省經貿委申請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符合《辦法》條件並依照《辦法》規定程式獲得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者方可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省經貿委對於申請核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的受理、審查、決定程式,按照《福建省經貿委行政許可實施及監管程式暫行規定》(閩經貿政法〔2004〕556號)執行。
第二十一條 需舉行聽證的,按照《福建省經貿委聽證程式暫行規定》(閩經貿政法〔2004〕554號)執行。
第二十二條 申請設立從事投資建設和管理加油站的管理型企業,但又不屬加油站的公司應提交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和申請檔案向設區市經貿委(貿發局)提出書面申請,由設區市經貿委(貿發局)轉報省經貿委決定是否給予管理加油站資格的批文。取得加油站管理資格的企業若在一年內未投資建設加油站或其所屬全部加油站的批准證書均被收回,而該企業在一年內又未重新投資建設加油站,由省經貿委在次年撤銷其管理加油站資格。

第四章 規劃確認的程式

第二十三條 從事成品油零售、倉儲、批發經營業務的企業建設加油站(點)、油庫必須符合我省加油站、倉儲行業發展規劃。申請人在申請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前應當按本規定申報規劃確認。經確認符合規劃的加油站(點)、油庫作為已布局的加油站(點)、油庫。
第二十四條 在同一等級內擴建加油站,不限制相鄰加油站的間距。在同一路段上經營汽油的加油站未達控制數(或通過合併減少所在路段加油站數量),且與其相鄰經營汽油的加油站間距在1.8公里以上的,可增加汽油經營品種或上升一個等級(城區不得升至一級站)。
遷建的加油站,其新址相鄰的加油站間距必須達到1.8公里以上。在新址路段上經營汽油的加油站未達控制數(或通過合併減少所在路段加油站數量),且與其相鄰經營汽油的加油站間距在1.8公里以上的,可增加汽油經營品種或上升一個等級(城區不得升至一級站)。
第二十五條 不同路段遷建加油站的,須占用規劃指標。申報加油站規劃確認須占用規劃指標和增加汽油經營品種的,須說明本路段在本縣(市、區)境內的道路里程長度、現有和在建的經營汽油的加油站總數。本路段加油站總數未超過規劃指標控制數的可予以確認。
第二十六條 申報成品油倉儲經營設施(含成品油倉儲企業和批發企業的油庫)新建、遷建、擴建規劃確認,由申報人向設區市經貿委(貿發局)提出,設區市經貿委(貿發局)受理初審,並在申報表上籤署意見、簽名、加蓋公章後報省經貿委;
零售經營單位申報新建、遷建、擴建規劃確認,由申報人向縣級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縣級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初審,並在申報表上籤署意見、簽名、加蓋公章後報設區市經貿委(貿發局);設區市經貿委(貿發局)在申報表上籤署意見、簽名、加蓋公章後上報省經貿委;
省經貿委依據我省公布的加油站、倉儲行業發展規劃,進行規劃確認,在申報表上籤注意見並通知申報人和市、縣、區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對申報人提出規劃確認請求,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場或於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報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初審機關應當受理並於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上報上一級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省經貿委必須於10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符合或不符合規劃的決定並通知申報人。
第二十八條 申報新建倉儲經營設施布點規劃確認,申報人應提交以下申報表一式4份,其它書面材料原件1份、複印件2份:
(一)《成品油倉儲經營規劃確認申報表》(附表9);
(二)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建設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
(四)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第二十九條 申報成品油倉儲經營設施擴建、遷建規劃確認,應提交《成品油倉儲經營擴、遷建規劃確認申報表》(附表10,一式4份)。屬於遷建的,應加附建設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原件1份、複印件2份)。屬於擴建或遷到路對面同一里程(證書經營地址不作變更)的,應同時附上《成品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正副本)。
第三十條 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商業用地,申報新建加油站(不含高速公路)或岸基加油點規劃確認,申報人應提交以下申報表一式4份,其他材料原件1份、複印件2份:
(一)《新設加油站(點)規劃確認申報表》(附表11)。
(二)分布示意圖:非城區的,提供建設地點前後10公里及交叉路3公里內相鄰的現有和在建加油站現狀分布示意圖:位於城區的,提供建設地點半徑3公里範圍內現有和在建加油站現狀分布示意圖。分布示意圖上要標出加油站名稱和間距,某方向10公里(或交叉路3公里內或城區半徑3公里)範圍內沒有加油站的也應註明“無站”,不能空白不填。
(三)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成交確認書,若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成交確認書上未明確土地用途為加油站的商業用地,則必須同時提供建設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或同意選址的檔案;若屬租賃的商業用地,還須提供土地租賃協定。
租賃部隊土地的,上款只須提供建設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或同意選址的檔案以及土地租賃協定。
(四)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五)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第三十一條 企事業單位和部隊現有內部自用的加油站(含岸基加油點)申請對外營業,申報人應提交本規定第三十條(第3、5項除外)所列材料。
第三十二條 申報新建高速公路加油站規劃確認必須符合省政府有關規定,並提交以下申報表一式4份,其他材料原件1份、複印件2份:
(一)《新建加油站(點)規劃確認申報表》(附表11);
(二)高速公路有權規劃部門的規劃檔案;
(三)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第三十三條 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加油站、油庫用地,應事先由市、縣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行文上報省經貿委進行加油站規劃確認,同時抄送設區市經貿委(貿發局),行文時必須附上第三十條第2項材料。對於由上一級國土部門授權可實行土地招標、拍賣、掛牌的區級國土資源部門批准同意的加油站建設用地,區級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同級國土部門的告知材料轉報設區市經貿委(貿發局),由設區市經貿委(貿發局)受理申報新建加油站規劃確認。
已取得商務部或省經貿委核准的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或批文者,可直接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參加新建加油站或油庫土地使用權的競買;尚未取得上述批准證書或批文的競買者的競買資格,屬於加油站土地的由縣級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確定,屬於油庫土地的由設區市經貿委(貿發局)審查確定。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競買時應附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符合上兩款要求,經招標、拍賣、掛牌依法取得加油站、油庫用地者,可以依法辦理後續建設手續。
第三十四條 申報加油站或岸基加油點遷建、擴建規劃確認,申報人應提交《加油站(點)遷、擴建規劃確認申報表》(附表12,一式4份),以及第三十條第2項材料。屬於遷建的應加附選址意見書。若屬擴建或遷到路對面同一里程(證書經營地址不作變更)的加油站(或岸基加油點),應同時附上《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正副本)。
第三十五條 申報新建水上加油站(船)規劃確認,申報人應提交《新建水上加油站(船)規劃確認申報表》(附表13,一式4份),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第三十六條 申報新設配送企業規劃確認,申報人應提供註冊資金為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營業執照》原件1份、複印件2份,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和法定機構證明其30萬元人民幣以上註冊資金的材料原件各1份、複印件各2份,以及《新建配送企業規劃確認申報表》(附表14,一式4份),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第三十七條 省經貿委對成品油倉儲、零售布點規劃確認檔案下達一年後,申報人尚未動工的,市、縣、區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可提出撤銷規劃確認的建議,經省經貿委批准後,由市、縣、區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通知原申報人。

第五章 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的變更

第三十八條 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申請變更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由省經貿委初審後上報商務部。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申請變更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由所在設區市經貿委(貿發局)初審後報省經貿委。
第三十九條 投資主體未發生變化的經營單位,申請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變更除提交《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變更登記表》(附表15,一式4份)和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正副本外,還應根據變更內容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位名稱變更的,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或船籍管理部門的船舶名稱變更證明、油庫或加油站及其配套設施的產權證明檔案。
(二)經營地址變更的,如不涉及油庫和加油站遷移的經營地址變更,應提供經營場所合法使用權證明;涉及油庫及加油站遷移的經營地址變更,還應提供省經貿委核發的油庫或加油站(點)規劃確認檔案和相關部門的驗收合格證明。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的,提供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任職證明及其身份證明以及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加油站租賃經營、合伙人出資比例調整等變更企業法人或負責人的,還應提供租賃契約、新的出資協定等法律證明檔案。
股份制企業還應提交董事會同意變更的書面決議。
企業法人分支機構還應提交隸屬企業同意其變更的書面檔案。
第四十條 經營單位投資主體發生變化導致控股權人發生變化的,原經營單位應辦理相應經營資格的註銷手續,填寫《成品油經營暫時歇業、註銷登記表》(附表16,一式4份),並附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正副本,新的經營單位應按成品油新企業設立條件,提交相應申請檔案重新申辦成品油經營資格。
若只涉及上述控股權人發生變化而不涉及擴建、遷建的零售企業,原經營單位應辦理相應經營資格的註銷手續,填寫《成品油經營暫時歇業、註銷登記表》,並附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正副本,新的經營單位除提供本規定第三十九材料外,還應當提供原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產權或經營權變動的協定書等合法文書;屬於公司制的加油站,還應當提交公司股東會議決議。
第四十一條 倉儲經營企業因新建、擴建、遷建需變更《成品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的,申請人還應提交本規定第十二條第6、8、15項材料,並由省經貿委報商務部批准變更。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新建、擴建、遷建油庫等倉儲設施建成後應提交本規定第十二條第6、8、15項材料,並由省經貿委轉報商務部備案。
第四十二條 加油站、岸基加油點因擴建、遷建需變更《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的,遷建申請人還應提交本規定第十四條第2、3、8、10項材料,擴建申請人應提交《成品油零售企業情況表》、《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發放登記表》及消防、環保、安監部門核發的有關證件。不必變更證書的,應將本條上述材料經設區市經貿委(貿發局)報省經貿委備案後發還原證書。
第四十三條 新建、擴建、遷建成品油經營企業,申請核發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時,申請變更規劃確認的企業名稱或法定代表人的,除按本規定第三十九條提交材料外,還須提交原企業或原申請者簽署的變更說明書;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的,還須提交原法定代表人同意變更的證明。
第四十四條 因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遺失、損壞,要求補發證書的,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原件1份、複印件2份,按變更程式上報。
(一)申請人關於證書遺失、損壞的書面說明檔案;
(二)工商營業執照;
(三)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提交註冊所在地省級以上報紙刊登的掛失聲明;成品油零售企業提交註冊所在地地市級以上報紙刊登的掛失聲明;
(四)設區市經貿委(貿發局)出具的證書丟失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書被盜證明。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省經貿委建立涵蓋各類成品油經營單位電子檔案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場管理信息系統,並在省經貿委網站上公示成品油經營單位的規劃確認和經營批准證書的核發、變更、撤銷、註銷情況。各設區市、縣(市、區)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都應當建立轄區內成品油經營單位檔案。
第四十六條 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工作人員違反《辦法》第四十一條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成品油經營單位有《辦法》第四十條所列情況之一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撤銷經營資格的相關證據材料和撤銷意見連同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逐級報省經貿委,其中:屬於批發、倉儲的經營企業,由省經貿委上報商務部撤銷行政許可,註銷其經營批准證書;屬於零售的,由省經貿委撤銷成品油經營行政許可,註銷其經營批准證書。
第四十八條 配送企業應當依照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儲存油品,除合法油庫外其它場所不得儲存油品。油品未儲存在合法油庫的,縣級以上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查處。
第四十九條 成品油經營單位暫時歇業(除已批准擴建、遷建外)或終止經營的,應於停業之日起1個月內提供下列材料原件1份、複印件2份辦理經營資格暫停或註銷手續。
(一)《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註銷申請表》(附表16);
(二)申請人出具的申請檔案(申請檔案需說明企業基本情況,申請歇業或註銷的具體原因;股份制企業還應提交董事會同意暫時歇業或註銷經營資格的書面決議);
(三)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的正副本。
第五十條 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辦理暫時歇業或終止經營的,向省經貿委提交申請。屬於歇業的,由省經貿委審核同意後在《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註銷申請表》上籤署審核意見、加蓋單位公章。屬於終止經營的,由省經貿委在2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及全部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辦理成品油經營資格的註銷手續。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辦理暫時歇業或終止經營的,向設區市經貿委(貿發局)提交申請。屬於歇業的,由設區市經貿委(貿發局)審核同意後在《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註銷申請表》上籤署審核意見、加蓋單位公章。屬於終止經營的,由設區市經貿委(貿發局)在2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及全部申請材料上報省經貿委,省經貿委審核同意後,在《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註銷申請表》上籤署審核意見、加蓋單位公章,辦理成品油零售企業的註銷手續。
暫時歇業的,批發、倉儲經營批准證書由省經貿委保管,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由設區市經貿委(貿發局)保管;經營批准證書註銷的,由省經貿委或商務部網上公示,並通告企業及工商、稅務管理部門。
第五十一條 成品油批發和倉儲企業歇業不應超過18個月,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歇業不應超過6個月。無故不辦理歇業手續或歇業超過規定期限的,縣級以上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應逐級上報,由省經貿委或商務部依法撤銷其成品油經營許可,註銷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網上公示,並通告企業及工商、稅務管理部門。
對因城市規劃調整、道路拓寬等原因需拆遷的成品油零售企業,需延長歇業時間的,應在申請歇業時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拆遷證明。
第五十二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歇業期結束後,可持省經貿委或設區市經貿委(貿發局)蓋章同意的《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註銷申請表》,到相應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領回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即可恢復經營。
第五十三條 取得經營證書一年以上的成品油經營單位應於每年1月至3月上報經營條件書面檢查材料。批發、倉儲經營單位的檢查材料由設區市經貿委(貿發局)受理初檢後,報省經貿委檢查。零售經營單位由縣級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初檢後,報設區市經貿委(貿發局)檢查。年度檢查的結果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經營資格年審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四條 企業進行成品油經營資格年度檢查,申請人應提供下列第1項材料一式2份,其他材料原件1份、複印件1份。
(一)《成品油經營企業年度檢查登記表》(附表17);
(二)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正副本;
(三)成品油批發企業及零售企業需提供有效期內、符合《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協定;
(四)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五)安全監管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副本;
(六)具有合法資質的審計部門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購進、銷售情況審計報告或報表,或者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成品油購銷納稅憑證或上年度第四季度某個月的批發企業購銷發票存根、倉儲企業代儲油品的收費發票或油品進出單、零售企業的進銷貨發票;
(七)油庫及加油站(點)的產權證明檔案(如房產證、法定機構的驗資報告或審計報告),屬於租賃加油站設施的,應增加提交有效租賃協定);
(八)油庫及加油站(點)基礎設施在上年度遷建或擴建的,需提供油庫及加油站(點)由省經貿委出具的規劃確認檔案及相關部門的驗收合格檔案(企業在辦理遷建或擴建變更手續時檔案已上報備案的可免交);
(九)企業上年度在質量、計量、消防、安全、環保等方面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情況的說明;
水上加油站(船)不必附第七項但要另附船舶所有權證書(租賃船舶增加提供租賃契約)及年度檢驗合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各1份。配送企業另附交通部門批准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車輛《道路運輸證》《行駛證》(租賃車輛應附租賃契約)原件及複印件各1份。
第五十五條 年度檢查合格的,由檢查機關在相對人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副本上加蓋“年檢合格專用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檢查不合格處理,並由檢查機關暫時收回其批准證書,並向相對人發出《成品油經營企業限期整改通知書》(附表18):
(一)第五十四條年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二)無故不按期提交檢查材料的。
成品油批發及倉儲經營企業整改時限為3個月,零售經營企業整改時限為1個月,安全生產不合格的整改期間不得營業。由於客觀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的,可憑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延期。對整改無效或拒不改正的,按本規定第四十七條處理。
零售企業年度檢查工作結束後,由設區市經貿委(貿發局)匯總檢查工作總結,填寫《福建省成品油零售企業經營條件年度檢查匯總表》(附表19),於每年4月中旬報省經貿委。
第五十六條 凡發現有私刻公章等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以及違反有關政策和申請程式,情節嚴重的,省經貿委對其申請規劃確認或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或初審不合格或不予批准的決定;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為同一事項再次申請,已取得規劃確認或成品油經營許可的,依法撤銷其確認或許可,並在省經貿委網站上公布。
第五十七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依法給予處罰: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的;
(二)成品油專項用戶違反規定,擅自將專項用油對系統外銷售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未經許可擅自新建、遷建和擴建加油站或油庫的;
(四)成品油批發企業向不具有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用於經營用途成品油的;
(五)成品油零售企業從不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的;
(六)違反有關技術規範要求的。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表1 :成品油批發企業經營資格申請表(略)
附表2:成品油倉儲企業經營資格申請表(略)
附表3:成品油零售企業經營資格申請表(略)
附表4: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情況登記表(略)
附表6:水上加油站(船)情況登記表(略)
附表5:成品油零售企業情況登記表(略)
附表7: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發放登記表(略)
附表8:水上加油站(船)經營條件審核意見書(略)
附表9:成品油倉儲經營規劃確認申報表(略)
附表10:成品油倉儲經營擴、遷建規劃確認申報表(略)
附表11:新建加油站(點)規劃確認申報表(略)
附表12:加油站(點)擴、遷建規劃確認申報表(略)
附表13:新建水上加油站(船)規劃確認申報表(略)
附表14:新建配送企業規劃確認申報表(略)
附表15: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變更登記表(略)
附表16: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註銷申請表(略)
附表17:成品油經營企業年度檢查登記表(略)
附表18:成品油經營企業限期整改通知書(略)
附表19:福建省成品油零售企業經營條件年度檢查匯總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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