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業合作協會

福建省工業合作協會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簡介

全 稱福建省工業合作協會
簡 稱:福建工合
英文譯名:FUJIAN INDUSTRIAL CO-OPERATIVE ASSOCIATION
縮 寫:FICA

機構發展


2013年12月福建省工業合作協會在廈門復會成立。作為省級的綜合性經濟類協會,福建工合總部設立在廈門,更具兩岸交流地緣優勢。福建省工業合作協會是福建省工業企業及工業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熱心工業合作事業的人士與組織,自願結成的具有行業性的非盈利社會經濟團體。本會接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協會宗旨

福建省工業合作協會將堅持先進性和代表性的統一,堅持國際性、統戰性、經濟型和民間性相結合。努力發揮自身優勢,認真履行職能,積極發揮作用。為促進會員企業健康持續發展,促進工業的蓬勃發展與整體形象的提升,促進福建省的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中國工業會合作協會介紹

中國工業合作協會,英文名:Chinese Industrial Co-operatives(簡稱:中國工合CIC),接受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代管單位中國輕工業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統戰工作接受中央統戰部的指導。名譽會長有周鐵農、顧秀蓮、李貴鮮和江丙坤等。
中國工合是我國成立最早、具有先進性、統戰性、經濟性、國際性的全國性社會經濟團體。歷史上曾為中國人民的解放事業做出過重要貢獻,受到毛澤東、周恩來、鄧小平、宋慶齡等老一代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高度讚譽,1983年經國務院領導批准恢復組織活動。中國工合作為國共兩黨共同參與創辦且仍在組織活動的經濟類社團,在推動兩岸民間交流和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上可以發揮獨特作用。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福建省工業合作協會(簡稱福建工合),英文名:FUJIAN INDUSTRIAL COOPERATION ASSOCIATION 簡稱“FICA”。
第二條 福建省工業合作協會是福建省工業企業及與工業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熱心工業合作事業的人士與組織,自願結成的具有行業性的非營利社會經濟團體。
第三條 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一切熱心工合事業的人士和組織,發揚工合優良傳統,組織、指導、協調,促進合作經濟及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為會員搭建共贏平台,整合國內外信息資源,提升會員企業運行質量和核心競爭力。加快現代化工業企業的發展,努力提高全行業的綜合競爭力。
第四條 本會接受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廈門思明區觀音山國際商務中心宜蘭路7號1108。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在會員與政府、會員與會員、會員與市場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會員之間的資源整合與團結合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提高自身的競爭力;傳達政府的方針政策,服務於福建工業經濟的發展。業務範圍主要包括:
  • (一)保護好、利用好、發展好福建工合組織資源,組織、指導、協調福建工合事業,推進福建城鄉各種經濟成分與多種組織形式的合作經濟共同發展;
  • (二)組織會員進行商務考察,開展工合組織會展、論壇,加強交流與合作,充分發揮工合組織的橋樑紐帶作用;
  • (三)組織人才庫,發展高科技,組織工合企業向科技企業發展,提高工合企業的科技水平,開展各項技術、經濟、金融諮詢服務;
  • (四)協助開展經營管理、職業技能、從業資格等方面的培訓,提高會員的綜合素質和競爭能力
  • (五)建立福建工合網站,發展工合網上業務,編輯出版工合書刊雜誌,傳播工合先進文化,宣揚福建精神;
  • (六)建立工合服務體系,對工合有關企業信用評估、品牌推廣、產品檢測,維護工合組織及會員的合法權益;
  • (七)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事項。

  •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兩類。
  • (一)單位會員:承認本會章程的工業企業,及與工業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等,提出申請,經批准可成為本會企業會員;
  • (二)個人會員:承認本會章程,熱心工業合作事業的專家、學者、企業經營者、行政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人士,提出申請,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 (一)申請人向本會秘書處提交相關資料;
  • (二)本會秘書處初審合格,報理事長或理事長授權常務副理事長批准,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發出同意入會通知;
  • (三)申請人繳納會費;
  • (四)本會秘書處入會登記,發放證書。

  •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 (二)有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 (四)獲得本會優先服務權;
  • (五)入會自由,退會自由。

  •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選舉和協調推薦理事、常務理事;
  •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 (四)決定終止事宜;
  •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有關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
  •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三)組織實施本會發展規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 (五)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十)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領導本會工作,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三、六、七、八、九項的職權,並負責處理對外各種重要事務。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正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報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 (三)提名秘書長,交由理事會決定;
  •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 (五)處理其他重大事務。

  •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 (二)組織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 (一)會費;
  • (二)贊助和捐贈;
  • (三)政府資助;
  •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 (五)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有關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有關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有關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X年X月X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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