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三)貫徹執行對外技術貿易、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推進我省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工作,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工作;承擔與對外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工作。 (七)服務貿易處貫徹執行服務貿易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擬訂並組織實施我省服務貿易的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措施;承擔國際服務貿易促進工作,建立服務貿易促進體系,推動服務外包發展和平台建設;負責技術進出口管理工作,承擔國際服務貿易的統計和分析。 (十)對外投資處貫徹執行國家對外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起草並組織實施我省對外投資發展戰略和規劃;依法核准我省企業在境外設立企業和機構(不含金融性企業),指導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管理和監督全省對外投資業務;負責對外投資統計及分析工作。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3號)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福建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閩委〔2009〕27號),設立福建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加掛“福建省人民政府口岸工作辦公室”牌子),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正廳級。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編報並執行機電產品配額年度進出口方案、對引進

福建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本數據來源於百度地圖,最終結果以百度地圖數據為準。

技術的再出口進行監督的職責。
(三)從原省口岸和海防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劃入口岸協調職責。
(四)從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劃入組織實施公民出境就業以及管理監督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的職責。
(五)承擔商務部下放的進出口企業經營資格備案職責。
(六)將貿易促進、投資促進、主辦國際性會展活動、閩台港澳經貿交流等的具體技術性、事務性、輔助性等工作交由事業單位負責。
(七)加強多、雙邊和區域經貿合作,推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維護公平的對外貿易秩序,為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和對外投資提供良好服務與保護。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對外經貿和口岸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我省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研究提出我省對外貿易經濟法規、規章、政策與國際經貿條約、規則之間的銜接意見。
(二)貫徹執行進出口商品、加工貿易管理辦法和進出口商品、技術目錄,擬訂我省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負責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年度配額的編報,負責國家下達我省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農產品進出口配額的二次分配等工作,負責各類進出口許可證和關稅配額證的發放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大宗進出口商品,實施我省國際品牌體系建設。
(三)貫徹執行對外技術貿易、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推進我省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工作,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工作;承擔與對外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工作。
(四)牽頭擬訂我省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並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對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進行指導、協調和管理。
(五)貫徹執行國別、多、雙邊經貿合作戰略和政策,推進我省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多雙邊經貿往來與合作,促進經貿聯繫;負責與國際多邊經貿組織駐華機構和外國(地區)駐華經貿組織(商務機構)的溝通、聯繫。
(六)負責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協助開展對外貿易調查和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負責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應對工作。
(七)指導、管理全省外商投資工作。參與起草利用外資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依法審核、審批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及相關事項,依法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契約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指導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工作,規範對外招商引資活動;按規定負責外商投資有關統計工作。
(八)負責全省國家級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和省級開發區的綜合協調、指導和日常管理工作;承擔國家級、省級開發區的設立、撤銷、擴區、區位調整、升級的審核轉報工作,負責開發區投資環境綜合評價和考核工作,監測分析開發區運行情況;擬訂全省開發區發展規劃和促進政策。
(九)負責全省對外經濟合作工作,依法管理和監督境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等;貫徹執行境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政策,承擔我省境外勞務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牽頭處置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管理監督對外勞務派出機構,負責多雙邊援助和對外援助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經貿規劃、政策,促進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商貿聯繫;組織實施對台經貿合作工作,參與處理多雙邊經貿領域的涉台問題。
(十一)起草並組織實施全省外經貿人才規劃;按照授權,組織、承辦或審批經貿類因公出國(境)人員及邀請國(境)外人員來訪等相關事宜。
(十二)起草並組織實施我省口岸工作的政策、規劃,負責協調口岸查驗機構,推動建立大通關工作機制,推進電子口岸建設。
(十三)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廳設2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廳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廳機關文電、政務信息、會務、機要、保密、信訪、檔案、新聞發布、對外宣傳、安全生產等工作;研究提出我省外經貿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起草外經貿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組織廳機關綜合性文稿的起草;牽頭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責廳機關財務工作、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和其他行政後勤工作;辦理省直單位處級及其以下人員經貿類出國(境)的有關手續。

(二)法規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我省外經貿立法規劃和計畫,參與起草涉外地方性法規、規章;負責廳機關相關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研究提出我省有關政策法規與國際貿易規則、協定之間的銜接意見,承擔整頓和規範外經貿經營秩序、外經貿領域信用建設的相關工作;根據商務部的授權承擔有關方面的反壟斷工作,指導我省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開展多雙邊競爭政策的交流與合作。

(三)計畫財務處

貫徹落實有關財稅、金融、價格等政策,負責全省外經貿運行狀況的監測、預警、分析工作,承擔有關統計及信息發布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外經貿促進政策;承擔由省外經貿廳負責安排的各類資金的具體使用和管理工作,負責編制部門財政預決算並組織預算執行;負責內部審計和直屬單位的資產管理等有關工作。

(四)公平貿易處(省公平貿易局)

承擔協調有關進出口公平貿易的具體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依法負責國際貿易摩擦應對,指導協調對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的應訴及相關工作;負責維護國內產業安全工作,開展產業損害調查、產業競爭力調查、貿易救濟效果評估等工作;負責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應對工作。

(五)對外貿易處

貫徹執行全省對外貿易發展規劃和國別貿易政策,負責組織參加境內外國際性展覽會等貿易促進有關工作,實施我省出口品牌體系建設,協調指導企業開拓國際市場;負責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外國及港澳地區非企業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等工作;編報全省進、出口商品配額、進口關稅配額年度計畫,負責出口商品配額、關稅配額的二次分配與管理;負責各類進出口許可證、雙邊協定項下的紡織品原產地證和關稅配額證的發放和管理;指導企業參加出口商品配額招標;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進出口動植物防疫、瀕危動、植物保護;指導出口商品基地建設和協調管理我省商品進出口經營秩序。

(六)加工貿易處

貫徹執行加工貿易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推動加工貿易發展和轉型升級的有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加工貿易管理和許可權範圍內的加工貿易業務審批;負責加工貿易統計與信息化工作;負責加工貿易項下產品的進口關稅配額管理

(七)服務貿易處

貫徹執行服務貿易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擬訂並組織實施我省服務貿易的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措施;承擔國際服務貿易促進工作,建立服務貿易促進體系,推動服務外包發展和平台建設;負責技術進出口管理工作,承擔國際服務貿易的統計和分析。

(八)機電和科技產業處

(省政府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
貫徹執行有關機電產品和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成套設備出口等政策和目錄,促進最佳化機電和高新技術進出口商品結構;承擔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貿易促進工作,承擔對外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工作,監督和協調機電產品國際招投標工作,指導機電和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基地建設;指導科技興貿創新基地建設,依法承擔兩用物項和技術、易製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工作。

(九)外資管理處

起草並組織實施我省吸收外資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溝通、聯繫國際多邊、雙邊經濟組織(機構),與境外國際投資促進機構、商協會建立投資促進合作關係,指導協調外商投資有關工作;承擔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契約/章程及其變更事項的審核;依據授權進行限額下項目的審批,負責出具《國家鼓勵發展的外資項目確認書》,負責外資管理相關工作,協助處理外商投資糾紛,建立全省外資項目招商管理系統,對重大項目進行跟蹤和促進;指導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工作,牽頭協調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工作,負責外資統計工作。

(十)對外投資處

貫徹執行國家對外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起草並組織實施我省對外投資發展戰略和規劃;依法核准我省企業在境外設立企業和機構(不含金融性企業),指導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管理和監督全省對外投資業務;負責對外投資統計及分析工作。

(十一)台港澳處

擬訂我省對台港澳地區經貿合作政策,負責閩港、澳、台經貿合作磋商;負責指導、管理對台港澳經貿促進工作,協調處理有關重大問題;貫徹執行對台直接通商方案,負責台灣地區非企業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的審核,依法審批對台小額貿易口岸和口岸企業小額貿易經營權以及與台灣地區金門、馬祖、澎湖直接經貿往來企業的經營權,協調處理有關多雙邊經貿領域的涉台問題,協調有關台商投資管理問題。承擔省對台經貿工作小組、閩台經濟合作促進委員會、閩港經濟合作促進委員會、閩澳經濟合作促進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二)信息化處

負責制定我省外經貿信息化建設規劃以及外經貿行業電子政務、電子商務的運用和推廣工作;負責廳網站、辦公自動化系統和計算機網路的建設、管理和安全等工作。

(十三)開發區管理處

負責開發區的指導、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我省開發區的發展規劃、促進政策和管理辦法;承擔國家級、省級開發區的設立、撤銷、擴區、區位調整、升級的審核轉報工作;指導開發區招商引資工作,監測分析開發區運行情況,承擔開發區投資環境綜合評價和考核工作;負責開發區有關統計工作。

(十四)投資促進處

指導開展投資環境測評工作,承擔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投洽會組委會的日常工作,承擔省外資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五)國際經貿關係處

(省政府WTO事務協調辦公室)
承擔WTO事務協調的有關工作,負責研究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和各回合談判的新議題、新規則,並開展相關宣傳、培訓、諮詢及應對工作;參與我省有關貿易和投資政策的審議工作,配合商務部進行的多邊、雙邊和區域經濟組織(含自由貿易區)談判,處理涉及我省的多雙邊和區域經貿關係中的相關事務,推進我省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工作。

(十六)經濟合作與境外勞務管理處

貫徹執行對外經貿合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起草並組織實施我省的管理規定;依法承擔對外勞務合作、境外就業、對外承包工程和對外援助的權益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外經濟合作的各項統計與分析,監督管理對外勞務派出機構;牽頭協調處理有關境外勞務、就業的突發事件。

(十七)自由貿易區事務協調處

貫徹執行國家與東協等的外經貿合作政策,研究中國與東協自由貿易區建設合作對福建外經貿發展的影響及對策;負責研究和提出福建與東協國家開展經貿合作的戰略、規劃、建議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管理福建與東協有關經貿交流活動;負責跟蹤推動福建對東協的重大投資項目,負責接待來訪的東協主要經貿團組,負責組織在東協的重大經貿交流活動,負責與東協主要經濟團體、中介機構和大商社的溝通、聯繫,促進企業及民間的經貿交流;負責與其他自由貿易區的聯絡、協調等事務。

(十八)口岸管理處

負責研究起草我省口岸管理有關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口岸發展規劃和年度開放計畫;負責全省口岸運行的協調管理,負責全省口岸開放、整頓、關閉和設立外貿作業點的協調、審核、驗收、報批,統籌協調並督促落實口岸查驗配套設施的規劃和建設;負責口岸工作有關統計和分析;負責協調和處理有關口岸事務中的爭議問題。

(十九)大通關協調處

負責組織推進和協調全省口岸大通關建設,負責全省口岸通關環境建設和大通關績效評估等有關工作,牽頭組織我省口岸資源推介和海西綜合通道區域通關一體化建設;負責全省口岸大通關熱線諮詢、投訴受理,負責協調對台口岸通關事務,負責福建電子口岸建設的管理協調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口岸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承擔省口岸大通關協調領導小組、電子口岸建設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十)機場辦事處

負責福州機場口岸現場通關的綜合管理工作;協調相關部門做好國(境)外航線的培育和境外旅遊包機、貨包機、加班機工作及口岸疏港、航班安全、正點等工作,組織協調福州機場口岸有關單位的業務開展、精神文明建設及對外、對台宣傳工作;負責口岸信息和客、貨運輸等有關數據的統計、分析,協調福州機場運營和查驗單位做好重要賓客的通關接待工作。

(二十一)聯絡處

負責聯繫國家有關部委,跟蹤推進國家有關部委支持我省外經貿發展、口岸工作的相關事項;落實我省重大利用外資項目的審批和爭取專項資金扶持等工作;負責聯繫在京的駐華使領館經商處、駐華經濟組織(商務機構)、跨國公司及國外商會。

(二十二)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擔國際商務專業技術資格有關工作,起草並組織實施全省外經貿人才規劃。
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承擔廳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機關行政編制為171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行政編制5名和駐外辦事處編制)。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5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6名(含駐外辦事處正處級領導職數2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處長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8名(含駐外辦事處副處級領導職數)。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26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司機編制4名)。

五、其他事項

(一)關於反壟斷的職責分工: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根據商務部的要求,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指導我省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工作,開展多雙邊競爭政策交流與合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負責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省物價局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
(二)閩台經濟合作促進委員會辦公室、閩港經濟合作促進委員會辦公室、閩澳經濟合作促進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具體工作由台港澳處承擔。省外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組委會辦公室設在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具體工作由投資促進處承擔。
(三)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牽頭,會同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等部門建立有關境外勞務人員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進一步加強配合、協作,共同促進境外就業發展,協調處理境外勞務突發事件。
(四)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設立駐上海、深圳等2個辦事處。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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