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院司法為民措施

一、立案信訪 1 、各級法院應在立案庭內安排導訴人員,接待來訪,指導訴訟。
2 、公開立案諮詢專線電話。在醒目位置公布法院受案條件、收費標準、訴訟流程、司法救助等內容。
3 、免費提供空白訴狀樣本。免費傳送《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訴訟指導書》、《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以及不同類別案件的舉證指導書,釋明法律,對民眾訴訟活動進行指導。
4 、方便農村民眾訴訟,基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設立值班法官,便於當事人在工作日以外時間提出立案申請。
5、 應行動不便的病殘者要求,人民法院提供上門立案服務。
6 、符合立案條件,手續齊備的案件,應當一次性辦完所有立案手續。
7 、對經濟確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下崗職、工外地民工和國家規定的優撫對象等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費、養老金、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等案件,依法免交、緩交、減交訴訟費用,及時立案。
8、 各類來信來訪,限時回復。摘報來信來訪情況,及時反映和解決民眾關注的熱點、焦點問題。
9 、依法及時審查申訴和再審請求,符合立案條件的及時立案。
二、審判
10、 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庭設立簡易民商事案件調解室和速裁組,做到能依法調解的,當即調解;可以速裁的,當即速裁。
11、 實行排期開庭、定期合議、限期審結制度。因法定事由需延長審理期限的,經嚴格審批後,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
12 、當事人申請先予執行、訴前保全、證據保全、訴訟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及時派員採取措施。
13、 減輕當事人的訟累。依法擴大各類訴訟簡易程式的適用。加大訴訟調解力度。
14 、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刑事被告人,依法及時為其指定辯護人。杜絕超期羈押現象。
15 、法律文書可委託當事人所在地法院代為宣判或者送達,減少當事人訴訟成本。有條件的法院可以採用司法專郵辦法送達法律文書。
16 、落實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有關規定,為訴訟代理人查閱民商事案件材料提供方便。
三、執行
17 、當事人申請執行各類案件,不預交申請執行費。
18、 執行案件立案後,應向當事人發放聯繫卡,告知承辦執行員的姓名、聯繫電話等。
19、 當事人提供執行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立即派員採取必要的執行措施。
20 、案件中止執行,應當立即書面告知當事人中止情由。
21 、已經中止執行案件,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應當立即恢復執行,不得再行計算新案。
22、 執行到位的財、物,應在十日內全額發還給申請執行人。
四、人民法庭
23、 加強對人民調解組織指導。發揮人民調解組織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突出作用。
24、 人民法庭向轄區民眾公布聯繫電話,發放便民卡。
25、 人民法庭實行巡迴辦案,就地立案,當即審理。向轄區民眾公布巡迴審理的具體時間和地點,及時解決民眾糾紛。
五、其他
26 、案件審理、執行過程中涉及評估、拍賣的,一律公開進行。在法院及雙方當事人的監督下,以抽籤或者搖珠方式確定評估、拍賣機構。
27、 設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休息室、閱卷室以及其他服務設施。配置按國家標準收費的公用電話、複印機等。方便民眾聯繫及訴訟。
28、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民可以持身份證到法院旁聽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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