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洋經濟學會

第三章會員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學會簡介

福州市海洋經濟學會是由中共福州市委黨校、福州市海洋與漁業局共同主辦,福州市社科聯備案、福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學術社團,於2006年12月正式成立。學會下設秘書處,由秘書處負責學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會的主要功能

●開展海洋經濟方面的學術交流活動,組織相關理論研究的學術考察。
●普及海洋科學與海洋經濟知識,增強民眾的海洋意識。
●組織理論專家參與海洋經濟發展的政府決策諮詢工作。
●接受委託承擔海洋項目評估、海洋經濟成果鑑定和評審、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科學基金申請書的評審以及海洋標準的編審等相關工作。
●推進海洋高新技術產業化,推廣海洋成果。
●舉辦海洋經濟相關的繼續教育培訓活動。
●興辦與學會宗旨相符的民辦非企業實體。

學會章程

福州市海洋經濟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為福州市海洋經濟學會(包括英文譯名為 Society for Ocean Economy of Fuzhou(縮寫:SFOEF)。)
第二條,本會是由海洋經濟及其相關行業或機構社會科學工作者自願結合、依法登記成立的地方性、公益性、學術性、非盈利性的民眾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海洋經濟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引導海洋經濟行業科學管理,推動海洋經濟科技創新,發展我市海洋經濟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發展文化、教育和科學技術工作的基本方針,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繁榮學術研究,促進海洋事業和海洋產業的發展。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奉獻、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州市社科聯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福州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福州市下院3號,中共福州市委黨校院內,郵政編碼35001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一、開展海洋經濟學術交流;組織和參加重大及重點海洋經濟問題的研究和考察活動,促進學科發展;
二、開展民間與國際以及港、澳、台地區的海洋經濟學術交流活動,促進國內、外海洋經濟團體、工作者的交往與合作;
三、普及海洋科學與海洋經濟知識,傳播科學思想、科學精神、科學方法;宣傳海洋強國戰略,增強民眾的海洋意識;
四、組織海洋經濟工作者參與海洋經濟政策、海洋經濟發展戰略、海洋法規的制定和國家海洋事務的決策諮詢工作,為海洋行政管理提供科學支撐;
五、編印製作本領域經濟出版物(含音像製品);
六、對海洋科技與經濟的重大項目進行科學論證,提出對策建議;接受委託承擔海洋項目評估、海洋經濟成果鑑定和評審、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科學基金申請書的評審以及海洋標準的編審等有關任務;
七、堅持海洋科技創新,發展海洋高新技術,推進產業化;開展海洋經濟服務活動,提供諮詢和服務,推廣海洋成果;
八、組織評選優秀海洋經濟論著,表彰、獎勵在海洋經濟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工作者,推薦海洋優秀人才;
九、開展海洋經濟的繼續教育和培訓;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類活動;
十、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一、興辦與學會宗旨相符的民辦非企業實體。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學會的會員組成有:個人會員(包括普通會員、資深會員、名譽會員、學生會員、港澳台地區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凡承認本學會章程,願意參加本學會活動,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加入本學會,經過一定的審批程式,即可成為本學會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
一、個人會員
(一)普通會員
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海洋工作者或與本學會業務有關的科研、教育、管理、軍事和企業人員及海洋科技愛好者。
(二)名譽會員
年齡在70歲以上(含70歲),擔任過本會常務理事或具有副高職稱以上的會員。
(三)學生會員
高等院校海洋專業及海洋相關專業的在校生,以及有關科研院所的在讀碩士生和博士生。
(四)港澳台地區會員
長期居住在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從事海洋研究、教學和開發活動,具有相當於中級技術職稱資格以上或與海洋專業有關的人員。
二、團體會員
凡與本學會業務有關,具有一定數量涉海方面的經濟工作人員,願意參加本學會有關的活動,支持本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公益服務、經營開發等企事業單位,軍事和行政管理部門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個人會員
(一)普通會員
本人提交入會申請表,由學會秘書處或分支機構按規定的會員條件審批並登記。
(二)名譽會員
由本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根據提名授予。
(三)學生會員
本人提出申請,由本學會秘書處審批。
(四)港澳台地區會員
本人提出申請,由常務理事會審查,按規定報批備案。
二、團體會員
申請單位向本學會秘書處提出申請,由學會秘書處審批。
以上會員證及相關證書由本學會統一制發。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 個人會員
(一)普通會員
1.享有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參加本學會組織的學術和其他活動;
3.享有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權和監督權;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資深會員
1.享有普通會員的各項權利;
2.優惠訂閱本學會的出版物。
(三)名譽會員
1.享有普通會員的各項權利;
2.優惠訂閱本學會的出版物。
(四)學生會員
1.優先參加本學會組織的學術和其他活動;
2.享有對本學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3.減、免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交流會會議費;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5. 無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港澳台地區會員
1.優惠得到本學會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
2.可應邀參加本學會舉辦的學術會議及科普活動;
3.可應邀參加本學會組織的科學考察和展覽等活動。
二、團體會員
(一)優先參加本學會組織的活動;
(二)優惠獲得本學會的信息資料;
(三)優先享受本學會提供的科技諮詢服務;
(四)可要求本學會協助舉辦培訓班。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的義務
一、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積極參加本學會的有關活動;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本學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秘書處或分支機構,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本學會會員如有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本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或以通訊方式進行)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原則上理事會每1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全會,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梯隊結構,規模30人左右。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於三分之一。理事會理事應在充分醞釀、民主協商基礎上,採用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
第十九條 理事人選條件
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熱心學會工作的海洋領域的經濟工作者;熱心和支持學會活動的涉海部門和行政、企業、軍事單位的管理人員。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籌措本學會活動經費,監督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十一、決定本學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增補和罷免理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有2/3以上到會常務理事(或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議事。
第二十三條 本學會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學術和社會上有較大影響的專家、學者及活動家;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職最高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當秘書長為兼職時,應設專職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由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工作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工作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工作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學會設立辦事機構。學會的辦事機構在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負責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一般性開支由秘書長審批,大項目開支由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三十三條 對本學會有較大貢獻的學會領導及著名專家、學者,可聘請擔任本屆學會名譽理事長或顧問。由學會秘書處提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各界捐贈;
三、政府、單位、團體、個人資助;
四、在本學會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學會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已經本學會第一屆一次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提交本學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