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

禁毒

禁毒是指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的工作,或者說,運用行政法令和民眾監督的力量,促使吸食或注射鴉片和代用麻醉劑者戒絕癮癖,限制和取締種植、收貯、製造、轉運、販賣毒品和毒具行為的一項社會風俗改造工作,又稱禁菸禁毒。 2007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規定, “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基本信息

相關法律

禁毒禁毒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第347條);

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條);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條);

4、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第349條);

5、走私製毒物品罪(第350條);

6、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第350條);

7、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條);

8、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第352條);

9、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第353條);

10、強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條);

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條);

12、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355條)。

毒品介紹

一、毒品的危害性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1、嚴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

2、毒品問題誘發其他違法犯罪,破壞正常的社會和經濟秩序;

3、毒品問題滲透和腐蝕政權機構,加強腐敗現象;

4、毒品問題給社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二、染上毒癮的人一般有哪些跡象?

1、在家中或單位偷竊錢財、物品,或突然頻頻地向父母或朋友索要或借錢;

2、長時間躲在自己房間內,或遠離家人、他人,不願見人;

3、外出行動表現神秘鬼祟;

4、藏有毒品及吸毒工具;

5、遮掩收縮的瞳孔,在不適當的場合佩戴太陽鏡;

6、面色灰暗、眼睛無神、食欲不振、身體消瘦;

7、為掩蓋手臂上的注射針孔,夏季穿著長袖襯衣;

8、情緒不穩定、異常的發怒、發脾氣、坐立不安、

9、經常無故出入偏僻的地方與吸毒者交往。

三、導致吸毒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1、好奇心驅使,逐漸發展成癮;

2、思想空虛,尋找刺激;

3、不相信吸毒上癮後戒不了,結果不能自拔;

4、因不知情被欺騙、引誘吸毒;

5、親友間的相互影響;

6、精神苦悶,情緒低落,以吸毒麻醉自己,解脫苦惱;

7、因治療疾病,長期服用某種產生依賴性的藥物而成癮。

四、怎樣正確對待吸毒者?

吸毒者是社會的一個特殊群體,他們既是違法者,也是受害者。從醫學的角度看,吸毒者也是病人。因此,吸毒者具有雙重身份。要正確地對待吸毒者,既不要把吸毒者當作犯罪分子歧視他們,又要區別於一般病人,嚴格管理,依法科學戒毒。

五、為什麼要把青少年作為禁毒預防教育的重點?

青少年正處於生理、心理發育時期.好奇心重,判別是非能力不強,抵製毒品侵襲的心理防線薄弱,加之對毒品的危害性和吸毒的違法性缺乏認識,最容易受到毒品的侵襲。我省的吸毒者中,80%以上是青少年。因此,對青少年進行珍惜生命,遠離毒品的教育是禁毒預防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六、“無毒社區”的定位是什麼?

以城鄉社區(城市一般是街道內的社區,農村一般是鄉鎮)為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社區黨政組織統一領導,把禁吸、禁販、禁種、禁制各方面的工作分解量化,分階段提出明確的目標任務和落實措施,建立復蓋整個轄區的禁毒管理機制和工作責任機制,層層簽訂責任書,定期進行檢查評比,努力實現“四無”目標,最終達到“無毒社區”。

警示語

1、珍惜生命,遠離毒品;

2、吸毒害人害己害社會;

3、一日吸毒,一生戒毒,終生想毒;

4、敲開了毒品的門,挖好了自己的墳;

5、吸毒一口,掉入虎口。

6、一吸興奮,二吸上癮,三丟性命。

禁毒工作

虎門銷煙虎門銷煙

“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

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把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鼓勵對禁毒工作的社會捐贈,並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國家鼓勵開展禁毒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緝毒技術、裝備和戒毒方法。”

“國家鼓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予以保護,對舉報有功人員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禁毒(prohibition against drugs)

吸毒為世界許多國家嚴重存在的一個社會問題。吸毒造成了超越國界的社會犯罪增加和個人人格淪喪等嚴重後果,引起了國際社會的重視。1909年2月、1912年1月、1924年11月和1925年 2月份特別召開了上海國際禁菸會議海牙國際禁菸會議和第一第二次日內瓦國際禁菸會議,簽訂了《海牙禁菸公約》和《日內瓦禁菸公約》。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特別是70~80年代以來,戒毒和反毒品走私鬥爭在國際範圍內全面展開。歷史記憶

中國歷史上深受鴉片煙毒之害。清雍正五年(1727),英印殖民政府、東印度公司和鴉片走私商陸續向中國傾銷鴉片。道光十九年(1839),輸入中國的鴉片達 4萬箱。中國每年因吸毒耗費的白銀外流約 500萬兩。鴉片煙毒使中國的社會經濟、國防、人民健康和家庭生活深受破壞和摧殘。道光十八年,清政府再次下令禁菸,並派湖廣總督林則徐到廣東查辦。次年 3月到達廣州的林則徐嚴厲禁菸,掀起了著名的收繳鴉片、虎門銷煙的禁菸行動,但卻遭到帝國主義的反對和干涉。鴉片戰爭以後禁令從未實施。中華民國時期,國民政府曾經宣布禁菸禁毒,也沒有禁絕。一些官吏保護販毒活動,供給飛機、輪船和武裝,為販毒犯走私運毒提供方便,以致煙毒泛濫成災。

​常見毒品

1.鴉片

鴉片,又稱阿片,包括生鴉片和精製鴉片。將未成熟的罌粟果割出一道道的刀口,果中漿汁滲出,並凝結成為一種棕色或黑褐色的粘稠物,這就是生鴉片。精製鴉片亦稱“禪杜”,即經過加工便於吸食的鴉片。另外還有鴉片渣、鴉片葉、鴉片酊、鴉片粉都是鴉片加工產品,均可供吸食之用。長期吸食鴉片可使人先天免疫力喪失,引起體質嚴重衰弱及精神頹廢,壽命也會縮短,過量吸食可引起急性中毒,可因呼吸抑制而死亡。鴉片為一種黑褐色膏狀物,有一種特殊的嗆人的氣味,沒有嗅過的人如果近聞,可刺激你不自禁地打噴嚏。仔細嗅之,其氣味中包含蜜糖、菸葉及石灰水等雜味。

2.海洛因

海洛因(Herion)通常是指二乙醯嗎啡,它是由嗎啡和醋酸酐反應而製成的。海洛因被稱為世界毒品之王,是中國目前監控、查禁的最重要的毒品之一。海洛因品種較多,其中較為流行的有西南亞海洛因、中東海洛因、東南亞海洛因。所謂“3號海洛因”、“4號海洛因”即為東南亞海洛因中的兩種。對海洛因的分號,聯合國和中國均無特別的規定,而是香港、東南亞地區的一種習慣分法。3號海洛因的純度一般為30-50%;4號海洛因的純度為80%。吸食海洛因極易成癮,且難戒斷,長期吸食者,瞳孔縮小,說話含糊不清,畏光,身上發癢,身體迅速消瘦,容易引起病毒性肝炎、肺氣腫和肺氣塞,用量過度會引起昏迷、呼吸抑制而死亡。

3.嗎啡

嗎啡(Morphine)是鴉片中的主要生物鹼,在醫學上,嗎啡為麻醉性鎮痛藥,但久用可產生嚴重的依賴性,一旦失去供給,將會產生流汗、顫抖、發熱、血壓升高、肌肉疼痛和痙攣等明顯的症狀。長期使用嗎啡,會引發精神失常,大劑量吸食嗎啡,會導致呼吸停止而死亡。

4.大麻

大麻產自地球上的溫暖地區或熱帶地區,為一年生草本植物。法律所禁止的大麻的葉子、苞片和花朵中含有一種叫做四氫大麻酚的化合物。含這種四氫大麻酚的大麻主要產在印度、摩洛哥等地。今天世界上多數毒品大麻是在墨西哥和哥倫比亞種植的。長期吸食大麻可引起精神及身體變化,如情緒煩躁,判斷力和記憶力減退,工作能力下降,妄想、幻覺,對光反應遲鈍、言語不清和痴呆,免疫力與抵抗力下降,對時間、距離判斷失真、控制平衡能力下降等等,對駕車和複雜技術操作容易造成意外事故。

5.古柯鹼

古柯鹼是一種最強的天然產中樞神經系統興奮劑,是從古柯屬植物古柯灌木的葉中提出來的一種生物鹼。此類毒品主要有古柯葉、古柯膏、古柯鹼等品種。古柯鹼是具有高度精神依賴性的藥物,可造成吸服者精神變異,焦慮、抑鬱或偏執狂,身體危害表現為眼睛反應特別遲純,耳聾、口腔、鼻腔潰瘍,喪失食慾並導致營養不良,大劑量使用會造成嚴重全合併症甚至死亡。

6.冰毒

冰毒即甲基苯丙胺,又名甲基安非他明、去氧麻黃鹼,是一種無味或微有苦味的透明結晶體,形似冰,故俗稱“冰毒”。該毒品主要流行於日本、韓國、台灣、菲律賓等東亞國家和地區。由於該毒品可一次成癮,其商品各稱為SPEED(快速丸)。“冰毒”可造成精神偏執,行為舉止咄咄逼人,並引發反社會及性暴力傾向,還可引起吸服者、幻覺、情緒低落,同時嚴重損害內臟器官和腦組織,嚴重時導致腎機能衰竭及精神失常,甚至造成死亡。

7.搖頭丸

“搖頭丸”是甲基苯丙胺的衍生物,也是一種興奮劑,又稱“甩頭丸”、“快樂丸”、“瘋丸”等等,常製成顏色、圖案各異的片劑。近兩年,“搖頭丸”在中國漸呈泛濫之勢,其主要濫用場所為舞廳、卡拉OK歌廳等公共娛樂場所。“搖頭丸”具有強烈的中樞神經興奮作用,服用後表現為情感衝動、興奮異常、自我約束力下降、聽到音樂後搖頭不止,並有迷幻感覺和暴力傾向。使用數次即可成癮,輕者出現頭暈、乏力、體重減輕、失眠、噁心等症狀,長期服用除導致產生精神分裂外,還導致死亡。

8.杜冷丁

杜冷丁是嗎啡的人工代用品,具有與嗎啡類似的性質。藥理作用與嗎啡相同,臨床套用與嗎啡也相同,杜冷丁反覆作用也可成癮,不良反應與嗎啡相似。所以,無論從其藥理作用、成癮性對人體的危害來講,還是從法律檔案規定上講,杜冷丁都是一種毒品。

9.咖啡因

從咖啡提煉出來的毒品,吸食容易上癮。

10.k粉

K粉一般人只要足量接觸二、三次即可上癮,具有很強的依賴性,服用後會產生意識與感覺的分離狀態,導致神經中毒反應、幻覺和精神分裂症狀,表現為頭昏、精神錯亂、過度興奮、幻覺、幻視、幻聽、運動功能障礙、抑鬱以及出現怪異和危險行為。同時對記憶和思維能力都造成嚴重損害。

禁毒詩

1、煙槍一隻,打得妻離子散,未聞炮聲震地;

錫紙半張,燒盡田地房梁,不見火光沖天。

2、鴉片三分,蓋世英雄為絕路;

攤皮四粒,富家子弟入窮途。

3、因火為煙,若不撇開真是苦;

舛木為桀,全無人道也稱王。

4、陋習好改志為鑑;

頑症難治心作醫。

——這是愛國將領張學良的戒毒聯

5、《戒毒詞》

天生毒種太纏綿,劫數原知定在天。

不到此時終不悟,只差一念恨從前。

屋舍田園日漸空,可憐身世嘆飄蓬。

煙將志氣消磨盡,自問無顏見祖宗。

6、林公斷癮橘紅參,米殼復花炒棗仁。

名黨半夏炮姜炭,茯苓杞子益智仁。

——林則徐“斷癮丸”配方歌訣

7、寂寞寒窗空守寡,

逍遙通道返迷途。

8、勸我民,

莫吸菸,

五臟六腑都煎熬。

甘之如飴真鴆毒,

想一想,

速死由己不在天。

——戒菸歌

9、遠離毒品更心爽,

常守法規夢魂安。

10、自打自受傷,

多少英雄漢,

彈死在高床。

實例

自1987年以後,各國在每年的6月26日前後都要集中開展大規模的禁毒活動。

毒品是鴉片、嗎啡、海洛因、古柯鹼、大麻、杜冷丁等200餘種國際公約明令禁止的麻醉品與精神藥物的統稱,也包括近年來在美國等地流行起來的迷幻藥。國際上通常把毒品分為九大類,其中對人體危害最大的有鴉片類、古柯鹼類和大麻類,古柯鹼類被稱為“百毒之王”。毒品——白色惡魔。

目前,世界上有四大“毒窟”,分別是位於東南亞寮國、泰國、緬甸三國接壤地區的“金三角”;位於中、西亞的阿富汗、巴基斯坦、伊朗三國接壤地區的“金新月”;位於南美洲哥倫比亞的“銀三角”和黎巴嫩的“第四產地”。世界四大毒品產區和主要轉運地及運輸路線。

大量的毒品交易,巨額的毒資流動直接或間接地威脅國際經濟的正常運轉。聯合國毒品監督機構2003年3月公布的一份年度報告指出,全球毒品每年銷售總額8000億至1萬億美元,占全球貿易總額的10%,這一數字高於石油和天然氣工業的收入,與全球軍火貿易額相差無幾。目前全球經常性和偶爾性的毒品使用者已達2億之多;其中1.63億人吸食大麻,3400萬人食用安非它明,1400萬人食用古柯鹼,1500萬人服用鴉片製劑,800萬人食用搖頭丸。毒品蔓延的範圍已擴展到五大洲的200多個國家和地區,而且出現吸毒人群日益年輕化、女性吸毒者增加的趨勢。中國現有吸毒人員超過74萬,據聯合國官員調查指出說全球約有1.85億人濫用毒品。

各國措施

毒品是人類公害,毒品問題更與恐怖主義、洗錢和販賣人口等跨國有組織犯罪相互交織。遏制毒品生產、打擊毒品走私是國際社會的共同任務。國際上許多國家和地區採取了頒布更加嚴厲的反毒法律、建立專門反毒機構、擴大緝毒力量、有計畫開展掃毒行動、加強武裝緝毒和掃毒國際合作等措施來遏制毒品的蔓延。例如2001年8月和2002年5月,中國、寮國、緬甸、泰國四國禁毒合作部長會議和東亞次區域禁毒諒解備忘錄高官會議相繼在北京舉行,共商禁毒大計,南部非洲國家與歐盟決定聯合打擊越境非法走私毒品,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國規定凡攜帶一定數量毒品的人一經查獲就處以絞刑,泰國提出了以經濟作物代替罌粟的改植計畫,緬甸建立了肅毒組織和戒毒中心,摩洛哥制定了徹底根除大麻的計畫,俄羅斯制定了與非法毒品交易作鬥爭的綱要並成立了反毒專門委員會,美國等一些美洲國家也投入相當大的力量在國內展開掃毒運動。

2003年6月24日,昆明鐵路公安局幹警在昆明遠郊銷毀毒品

中國自上個世紀八十年代以來積極進行禁毒鬥爭,積極參與國際禁毒合作,並在全國範圍內圍繞國際禁毒日的主題開展了廣泛的禁毒專項鬥爭和民眾宣傳。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0年12月頒布《關於戒毒的決定》。2000年6月,中國政府發表了 《中國的禁毒》 白皮書。據公安部提供的訊息,1998年至2003年,全國共破獲毒品犯罪案件54.69萬起,繳獲海洛因51.03噸,剷除非法種植罌粟6400餘畝。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第三條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第四條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

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國家鼓勵對禁毒工作的社會捐贈,並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第八條國家鼓勵開展禁毒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緝毒技術、裝備和戒毒方法。

第九條國家鼓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予以保護,對舉報有功人員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國家鼓勵志願人員參與禁毒宣傳教育和戒毒社會服務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志願人員進行指導、培訓,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章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國家採取各種形式開展全民禁毒宣傳教育,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增強公民的禁毒意識,提高公民自覺抵製毒品的能力。

國家鼓勵公民、組織開展公益性的禁毒宣傳活動。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禁毒宣傳教育。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禁毒宣傳教育。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新聞、出版、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以及旅店、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負責本場所的禁毒宣傳教育,落實禁毒防範措施,預防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在本場所內發生。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禁毒宣傳教育,落實禁毒防範措施。

第十八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進行其他毒品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章毒品管制

第十九條:國家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實行管制。

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可以用於提煉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剷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剷除,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條:國家確定的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種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

國家確定的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的提取加工場所,以及國家設立的麻醉藥品儲存倉庫,列為國家重點警戒目標。

未經許可,擅自進入國家確定的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的提取加工場所或者國家設立的麻醉藥品儲存倉庫等警戒區域的,由警戒人員責令其立即離開;拒不離開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一條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管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實行許可和查驗制度。

國家對易製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實行許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儲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實行許可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對進口、出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依法進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

第二十三條發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被盜、被搶、丟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發單位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同時依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或者有證據證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應當及時開展調查,並可以對相關單位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禁止非法傳授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的製造方法。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或者發現非法傳授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製造方法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根據查緝毒品的需要,可以在邊境地區、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對來往人員、物品、貨物以及交通工具進行毒品和易製毒化學品檢查,民航、鐵路、交通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海關應當依法加強對進出口岸的人員、物品、貨物和運輸工具的檢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製毒化學品。

郵政企業應當依法加強對郵件的檢查,防止郵寄毒品和非法郵寄易製毒化學品。

第二十七條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娛樂場所內有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八條對依法查獲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違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於實施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設備、資金,應當收繳,依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可疑毒品犯罪資金的監測。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發現涉嫌毒品犯罪的資金流動情況,應當及時向偵查機關報告,並配合偵查機關做好偵查、調查工作。

第三十條國家建立健全毒品監測和禁毒信息系統,開展毒品監測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

第四章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條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

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

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檢測。

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

第三十三條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第三十四條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定,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

第三十五條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定,並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對違反社區戒毒協定的戒毒人員,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定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六條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

設定戒毒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戒毒治療應當遵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範,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戒毒治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做廣告。戒毒治療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可以對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進行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對在治療期間有人身危險的,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發現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在治療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八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定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第三十九條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吸毒成癮的,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的,可以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

對依照前款規定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社區戒毒,由負責社區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幫助、教育和監督,督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第四十條公安機關對吸毒成癮人員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製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在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前送達被決定人,並在送達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決定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查清其身份後通知。

被決定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一條對被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設定、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二條戒毒人員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時,應當接受對其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

第四十三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吸食、注射毒品的種類及成癮程度等,對戒毒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生理、心理治療和身體康復訓練。

根據戒毒的需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組織戒毒人員參加必要的生產勞動,對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支付勞動報酬。

第四十四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有嚴重殘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看護和治療;對患有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對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的戒毒人員,可以採取相應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不得體罰、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員。

第四十五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配備執業醫師。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執業醫師具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權的,可以按照有關技術規範對戒毒人員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業醫師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戒毒人員的親屬和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探訪戒毒人員。戒毒人員經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視配偶、直系親屬。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應當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以外的人員交給戒毒人員的物品和郵件進行檢查,防止夾帶毒品。在檢查郵件時,應當依法保護戒毒人員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七條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

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於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於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

第四十八條對於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

社區康復參照本法關於社區戒毒的規定實施。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開辦戒毒康復場所;對社會力量依法開辦的公益性戒毒康復場所應當給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幫助。

戒毒人員可以自願在戒毒康復場所生活、勞動。戒毒康復場所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參照國家勞動用工制度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第五十條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對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監執行刑罰以及被依法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

第五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鞏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區域愛滋病流行情況,可以組織開展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工作。

第五十二條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有關部門、組織和人員應當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對戒毒人員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五章禁毒國際合作

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開展禁毒國際合作。

第五十四條國家禁毒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組織開展禁毒國際合作,履行國際禁毒公約義務。

第五十五條涉及追究毒品犯罪的司法協助,由司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與有關國家或者地區執法機關以及國際組織的禁毒情報信息交流,依法開展禁毒執法合作。

經國務院公安部門批准,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與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的執法機關開展執法合作。

第五十七條通過禁毒國際合作破獲毒品犯罪案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可以與有關國家分享查獲的非法所得、由非法所得獲得的收益以及供毒品犯罪使用的財物或者財物變賣所得的款項。

第五十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可以通過對外援助等渠道,支持有關國家實施毒品原植物替代種植、發展替代產業。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傳授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或者易製毒化學品製造方法的;

(六)強迫、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財物的;

(二)在公安機關查處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

(三)阻礙依法進行毒品檢查的;

(四)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涉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財物的。

第六十一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紹買賣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吸毒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登記或者到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的,不予處罰。

第六十三條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進口、出口以及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活動中,違反國家規定,致使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四條在易製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活動中,違反國家規定,致使易製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五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實施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或者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提供條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娛樂場所經營管理人員明知場所內發生聚眾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販毒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六條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使用的藥品、醫療器械等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戒毒醫療機構發現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在治療期間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六十八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醫療機構、醫師違反規定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包庇、縱容毒品違法犯罪人員的;

(二)對戒毒人員有體罰、虐待、侮辱等行為的;

(三)挪用、截留、剋扣禁毒經費的;

(四)擅自處分查獲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凍結的涉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財物的。

第七十條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歧視戒毒人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同時廢止。

在2011年6月26日第24個國際禁毒日當天,溫家寶總理簽署第597號國務院令,公布《戒毒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戒毒條例》是禁毒法的配套行政法規,共7章46條,確立了政府統一領導,禁毒委員會組織、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戒毒工作體制以及戒毒治療、康復指導、救助服務兼備的工作體系;明確規定戒毒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戒毒、綜合矯治、關懷救助的原則。

《戒毒條例》在總結以往強制戒毒、勞教戒毒執法實踐經驗以及禁毒法規定的其他戒毒措施的試點經驗基礎上,全面規定了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戒毒措施的責任主體、工作機制、戒毒人員的權利義務以及保障措施。

《戒毒條例》的公布施行,充分體現了中國政府禁毒的決心和力度,將對規範戒毒工作,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普及“愛生命、不吸毒”禁毒意識,維護社會秩序,發揮重要作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戒毒工作,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統一領導,禁毒委員會組織、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戒毒工作體制。

戒毒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戒毒、綜合矯治、關懷救助的原則,採取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多種措施,建立戒毒治療、康復指導、救助服務兼備的工作體系。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戒毒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禁毒委員會可以組織公安機關、衛生行政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吸毒監測、調查,並向社會公開監測、調查結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對涉嫌吸毒人員進行檢測,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並依法實行動態管控,依法責令社區戒毒、決定強制隔離戒毒、責令社區康復,管理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持。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戒毒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會同公安機關、司法行政等部門制定戒毒醫療機構設定規劃,對戒毒醫療服務提供指導和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康復和職業技能培訓等指導和支持。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

第六條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需要設定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的,應當合理布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的建設標準,由國務院建設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

對戒毒人員戒毒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對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

第八條國家鼓勵、扶持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參與戒毒科研、戒毒社會服務和戒毒社會公益事業。

對在戒毒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自願戒毒

第九條國家鼓勵吸毒成癮人員自行戒除毒癮。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戒毒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對自願接受戒毒治療的吸毒人員,公安機關對其原吸毒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條戒毒醫療機構應當與自願戒毒人員或者其監護人簽訂自願戒毒協定,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個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章制度、終止戒毒治療的情形等作出約定,並應當載明戒毒療效、戒毒治療風險。

第十一條戒毒醫療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自願戒毒人員開展愛滋病等傳染病的預防、諮詢教育;

(二)對自願戒毒人員採取脫毒治療、心理康復、行為矯治等多種治療措施,並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範;

(三)採用科學、規範的診療技術和方法,使用的藥物、醫院製劑、醫療器械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依法加強藥品管理,防止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流失濫用。

第十二條符合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條件的戒毒人員,由本人申請,並經登記,可以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登記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的戒毒人員的信息應當及時報公安機關備案。

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章 社區戒毒

第十三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並出具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送達本人及其家屬,通知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第十四條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社區戒毒的期限為3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社區戒毒工作領導小組,配備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制定社區戒毒工作計畫,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社區戒毒人員報到後及時與其簽訂社區戒毒協定,明確社區戒毒的具體措施、社區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社區戒毒協定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七條 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社區民警、社區醫務人員、社區戒毒人員的家庭成員以及禁毒志願者共同組成社區戒毒工作小組具體實施社區戒毒。

第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和社區戒毒工作小組應當採取下列措施管理、幫助社區戒毒人員:

(一)戒毒知識輔導;

(二)教育、勸誡;

(三)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就學、就業、就醫援助;

(四)幫助戒毒人員戒除毒癮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條社區戒毒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履行社區戒毒協定;

(二)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三)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日以上的,須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社區戒毒人員在社區戒毒期間,逃避或者拒絕接受檢測3次以上,擅自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次以上或者累計超過30日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規定的“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定”。

第二十一條 社區戒毒人員拒絕接受社區戒毒,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定的,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 社區戒毒人員的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社區戒毒執行地的,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有關材料轉送至變更後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社區戒毒執行地變更之日起15日內前往變更後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社區戒毒時間自報到之日起連續計算。

變更後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與社區戒毒人員簽訂新的社區戒毒協定,繼續執行社區戒毒。

第二十三條社區戒毒自期滿之日起解除。社區戒毒執行地公安機關應當出具解除社區戒毒通知書送達社區戒毒人員本人及其家屬,並在7日內通知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四條社區戒毒人員被依法收監執行刑罰、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社區戒毒終止。

社區戒毒人員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社區戒毒中止,由羈押場所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釋放後繼續接受社區戒毒。

第四章 強制隔離戒毒

第二十五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所在地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與其就戒毒治療期限、戒毒治療措施等作出約定。

第二十六條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作出社區戒毒的決定,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進行社區戒毒。

第二十七條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2年,自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之日起計算。

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3個月至6個月後,轉至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執行前款規定不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共同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具體執行方案,但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第二十八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身體和攜帶物品進行檢查時發現的毒品等違禁品,應當依法處理;對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代為保管。

女性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二十九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設立戒毒醫療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配備設施設備及必要的管理人員,依法為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提供科學規範的戒毒治療、心理治療、身體康復訓練和衛生、道德、法制教育,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第三十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對吸食不同種類毒品的,應當有針對性地採取必要的治療措施;根據戒毒治療的不同階段和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表現,實行逐步適應社會的分級管理。

第三十一條 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患嚴重疾病,不出所治療可能危及生命的,經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主管機關批准,並報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備案,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允許其所外就醫。所外就醫的費用由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本人承擔。

所外就醫期間,強制隔離戒毒期限連續計算。對於健康狀況不再適宜回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向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提出變更為社區戒毒的建議,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經批准變更為社區戒毒的,已執行的強制隔離戒毒期限折抵社區戒毒期限。

第三十二條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脫逃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立即通知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並配合公安機關追回脫逃人員。被追回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應當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脫逃期間不計入強制隔離戒毒期限。被追回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不得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

第三十三條 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提出的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意見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對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的,批准機關應當出具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決定書,送達被決定人,並在送達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以及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四條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在解除強制隔離戒毒3日前通知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出具解除強制隔離戒毒證明書送達戒毒人員本人,並通知其家屬、所在單位、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將其領回。

第三十五條強制隔離戒毒診斷評估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被依法收監執行刑罰、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監管場所、羈押場所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強制隔離戒毒的時間連續計算;刑罰執行完畢時、解除強制性教育措施時或者釋放時強制隔離戒毒尚未期滿的,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第五章 社區康復

第三十七條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3年的社區康復。

社區康復在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執行,經當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復場所中執行。

第三十八條被責令接受社區康復的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康複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簽訂社區康復協定。

被責令接受社區康復的人員拒絕接受社區康復或者嚴重違反社區康復協定,並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的,強制隔離戒毒不得提前解除。

第三十九條負責社區康復工作的人員應當為社區康復人員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療和輔導、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以及就學、就業、就醫援助。

第四十條社區康復自期滿之日起解除。社區康復執行地公安機關出具解除社區康復通知書送達社區康復人員本人及其家屬,並在7日內通知社區康復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第四十一條自願戒毒人員、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的人員可以自願與戒毒康復場所簽訂協定,到戒毒康復場所戒毒康復、生活和勞動。

戒毒康復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為戒毒人員提供戒毒康復、職業技能培訓和生產勞動條件。

第四十二條戒毒康復場所應當加強管理,嚴禁毒品流入,並建立戒毒康復人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機制。

戒毒康復場所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應當參照國家勞動用工制度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公安、司法行政、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泄露戒毒人員個人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簽訂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協定,不落實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措施的;

(二)不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報告義務的;

(三)其他不履行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監督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侮辱、虐待、體罰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

(二)收受、索要財物的;

(三)擅自使用、損毀、處理沒收或者代為保管的財物的;

(四)為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或者違反規定傳遞其他物品的;

(五)在強制隔離戒毒診斷評估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六)私放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

(七)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強制戒毒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曾於1950年2月和1952年5月兩次發布了《嚴禁鴉片煙毒的通令》,在全國範圍內開始進行大規模的民眾性的禁菸禁毒運動。這一運動在普遍進行宣傳教育,發動和依靠廣大人民民眾的基礎上,採取禁絕種植、禁絕販運和製造、禁絕吸食同時並舉的方針,實行強制禁絕與自覺禁絕相結合的政策。

主要政策有:

①禁絕種植。動員民眾自覺不種植鴉片,對改種農作物有困難的,給以貸款、免費供應糧種和發放救濟糧款等項照顧。對不聽規勸的種植者,剷除其煙苗,處罰、制裁違抗禁令和組織種煙的首惡分子。

②禁絕販運、製造。在交通要道普遍設立檢查站,堵截販運,發動民眾檢舉販運和製造煙毒的犯罪分子,查封一切煙館和據點。號召販運和製造毒品分子到政府機關登記,交出毒品、毒具,對悔過自新並檢舉立功者,從輕或免予處置;罪行嚴重、拒不悔改者,給以嚴厲懲處。

③禁絕吸食。在進行調查登記,摸清菸民情況後,採用3種方式施戒:一是在家自戒,菸民登記後,訂出戒菸計畫,自己執行,由家屬和街道工作人員監督、檢查。二是成立民眾互助性的小型戒菸小組,把菸民集中施戒,加強對菸民的監督管理,提高其效果。三是政府成立戒菸所,主要吸收一些貧困的、菸癮大的或自戒不奏效的菸民。進戒菸所後給他們服用戒菸藥,組織他們學習和參加輕微勞動,進行監督教育,鞏固成效,防止反覆。到1953年底,全國普遍禁絕了種植鴉片、製毒、販毒和吸食鴉片煙毒的現象,400萬吸毒者陸續戒絕,禁菸禁毒運動勝利結束。中國的禁菸禁毒,挽救和改造了大批吸毒者,改變了不良的社會風氣,促進了社會改造工作的發展。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