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結構

社會結構

社會結構(social structure)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占有一定資源、機會的社會成員的組成方式及其關係格局,包含人口結構、家庭結構、社會組織結構、城鄉結構、區域結構、就業結構、收入分配結構、消費結構、社會階層結構等若干重要子結構,其中社會階層結構是核心。社會結構具有複雜性、整體性、層次性、相對穩定性等重要特點。一個理想的現代社會結構,應具有公正性、合理性、開放性的重要特徵。

簡介

社會結構社會結構
社會結構是一個在社會學中廣泛套用的術語,但是很少有明確的定義,最早的使用應該在20世紀初漢語社會科學的形成時期。在當前的漢語社會科學中,這個模糊的概念仍然被廣泛使用,廣義地講,它可以指經濟、政治、社會等各個領域多方面的結構狀況,狹義地講,在社會學中主要是指社會階層結構。
但是,在歐美社會理論語境中,社會結構常常還在更加抽象的層次上使用,用來指獨立於有主動性的人並對人有制約的外部整體環境,經常與“能動性”對立使用。一定意義上,這種對立類似於“社會VS個人”的對立。

主要指標

人口結構
人口結構是社會結構的基礎結構。1978—2007年,我國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長率分別從18.25%下降到12.10%,從12.00%下降到5.17%,人口死亡率保持在6.5%。這一較低水平上下。在此基礎上,中國人口的年齡結構、素質結構和空間分布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動。
家庭結構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我國家庭結構、結構模式及其社會整合功能發生了重大變化:一是家庭規模小型化;二是家庭類型多樣化;三是家庭結構模式變化
社會組織結構
改革開放以來,組織結構及其整合功能發生變化,尤其是社會組織開始發育,並發揮著國家與市場之外的社會整合功能。2008年全國登記註冊的社會組織達到約41.4萬個,吸納社會各類人員就業475.8萬餘人,已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整合力量。

就業結構

就業是民生之本。就業結構發生顯著改變,表現為勞動力在產業、行業、崗位等方面的配置變化。到2008年,非農就業人口占60.4%,非農產業就業人口超過農業就業人口,第三產業就業人口超過了第二產業就業人口。1978-2008年,第二、三產業從業人員平均每年增加1166.4萬人。
收入分配結構

收入分配結構問題不僅事關民生,而且關係到社會公平公正,更關係到國家長治久安。改革開放以來,收入分配製度改革不斷深化,收入分配體制和再分配框架發生根本變化,形成了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有力地促進了經濟社會發展。
消費結構
消費是重要的社會整合機制。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居民消費結構已從生存型、溫飽型走向小康型、富裕型。消費結構越來越呈現出現代社會消費結構的趨高級化重要特徵。
城鄉結構

我國城鄉結構變動首先表現為城市化,2008年城市化率達到45.7%,正在接近一般公認的城市人口占總人口50%的城市化水平。其次,城鄉二元結構有所鬆動。1978年—2008年,全國城鎮常住人口平均每年增加約1453萬人。
區域結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區域發展明顯分化。總體上看,在發展水平上東部最高、中部次之、西部最低,三大地區之間的發展差距明顯。區域發展不平衡是當前我國的基本國情,協調區域發展是調整社會結構的重要方面。
社會階層結構

改革開放30多年來,“兩階級一階層”結構逐漸解體,社會階層結構由簡單化到多元化,由封閉轉向開放,現代社會階層結構已基本形成。但必須注意到,我國社會階層結構的現代化轉型遠未完成,社會中下階層比重仍然很大,中層比重偏小,整個結構總體上呈現“洋蔥頭形”,與現代社會應有的“橄欖形”仍有一定的距離。

馬克思主義闡釋

廣義的社會結構,是指社會各個基本活動領域,包括政治領域、經濟領域、文化領域和領域之間相互聯繫的一般狀態,是對整體的社會體系的基本特徵和本質屬性的靜態概括,是相對於和社會過程而言的。在社會各種基本活動領域中,社會經濟結構對於社會政治結構、文化結構等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和制約作用。它是社會的經濟基礎,具有將其他社會領域結合為一個有機整體的作用。其餘的部分是在經濟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上層建築,包括政治法律制度以及各種意識形態。上層建築領域的各部分,具有相對獨立性和穩定性,並對社會經濟具有能動的反作用,直接或間接地影響社會經濟結構。
狹義的社會結構指由社會分化產生的各主要的社會地位群體之間相互聯繫的基本狀態。這類地位的群體主要有:階級、階層、種族、職業群體、宗教團體等。在階級社會中,階級結構是理解其他群體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礎,階級關係決定著整體社會和各個社會群體的發展方向。

社會建設核心

現實發展中的若干重要指標已表明,當前我國的經濟結構已進入工業化中期階段,有些指標甚至已進入了工業化後期階段。但是,社會結構並沒有隨著經濟結構的轉變而實現整體性轉型,多數社會結構指標仍處於工業化初期階段。如體現城鄉結構變化的城市化率在工業化中期階段應該達到60%以上,到2008年,我國城市化率為45.7%,與1978年相比,提高了近28個百分點,但仍滯留於工業化初期階段。就業結構、消費結構、中產階層規模等其他重要指標,亦表明社會結構變動處於工業化初期階段。
綜合社會結構這些重要指標,並考慮到近年我國經濟發展態勢等多種因素,當前我國社會結構滯後經濟結構大約15年左右。另外,社會結構內部各類子結構之間也存在偏差。如果不及時進行相應的社會體制改革,不加大社會建設的力度,那么,按目前的格局發展,我國社會結構的演變要到2025年左右才能進入工業化中期階段。
處於工業化中期階段的經濟結構,與處於工業化初期階段的社會結構不相協調,以及社會結構內部存在種種偏差和不協調,正是導致社會出現結構性緊張,產生社會矛盾和問題的主要根源所在。

路徑選擇

伴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社會結構也發生著深刻變化,人員流動性增強,個人與社會組織的依存關係大大減弱;同時社會事業建設與經濟發展存在著不協調的問題,既有的社會管理體系明顯滯後於經濟社會發展現狀。社會利益主體日漸多元化,而不同的利益需求必然導致權利意識的差異,導致不同社會利益群體之間矛盾的大量出現。因此,完善社會結構的最佳化配置,促使社會結構與經濟結構互相適應已成為當下中國的一項重大戰略任務。
社會結構落後經濟結構大約15年

中國社會科學院2010年1月發布的《當代中國社會結構》報告顯示,我國經濟結構已經達到工業化的中期水平,但由於對社會建設的投入不足,社會結構調整滯後,還處於工業化的初期。這是當前中國最大的結構性矛盾,也是產生諸多社會矛盾問題的重要原因。報告明確提出:目前中國社會結構落後於經濟結構大約15年。如果在近期不進行相應的社會體制改革,不加大社會建設,按目前的格局發展,社會結構的演變要到2025年左右才能進入工業化中期階段。
社會結構是“金字塔形”還是“倒丁字形”

各國的發展經驗表明,中等收入者占大多數的社會,即兩頭小中間大的“橄欖形”或“紡錘形”社會,是比較穩定的社會,也是理想的現代化社會結構。與之相對的則是傳統的“金字塔形”結構,即少數人居於社會上層,中間呈過渡狀,而下層很大的社會結構。不少學者認為,我國正處於“金字塔形”向“橄欖形”過渡的轉型期。
但清華大學教授李強通過“國際標準職業社會經濟地位指數”對中國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數據進行抽樣分析,結果令人驚訝,它反映的社會結構呈現的卻是“倒丁字形”,即約有64.7%的人處在分值非常低的位置上,其他群體則像一個立柱,群體之間有著非常鮮明的界限,在形狀上類似於倒過來的漢字“丁”字。
在中西部地區,“上下階層比重失衡、階層之間貧富失衡”的社會特徵更加突出。2009年底,重慶市社科院發布的對重慶社會結構的課題調查,以經濟、組織和社會文化資源的占有狀況為標準來劃分社會階層,劃分出11個社會階層,由高到低的排列是:國家機關、黨群組織、事業單位負責人,規模以上企業負責人,私營企業主,普通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辦事人員和有關人員,個體工商戶,商業服務業人員,產業工人,農業勞動者,無職業人員。同時,又將其分為5個等級,前3個構成上層,4、5是中上層,6、7為中層,8屬中下層,9、10、11構成下層。調查結果呈現出一個清晰的“倒丁字形”,構成其中一橫的是龐大的農村社會階層,而一豎則主要是代表規模不大的城市社會階層。
與“金字塔形”相比,“倒丁字形”的社會結構由於其下層群體數量更為龐大,而且下層與其他群體之間屬於一種兩極式的(或直角式的)連線方式,因而導致社會群體之間甚至整個社會處於一種“結構緊張”的狀態,社會矛盾更容易激化,社會問題和社會危機更容易發生。
中產階層是“被中產”還是“被消失”

從已開發國家經驗看,中產階層並不是一個簡單的財產概念,更多體現出的是一種主流的價值觀、生活理念以及政治態度。無論劃分標準有何不同,中產階層是現代化社會結構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是社會天然的“穩壓器”,卻是社會的普遍共識。
近年來,與國內中產階層加快成長相伴,一種“向下”的拉力也越來越強。住房、教育、醫療“新三座大山”讓發育中的中產階層不堪重負,不僅缺乏上升空間,還有“被消失”的可能。
和諧社會應暢通向“上”流動渠道

在社會轉型時期,社會階層的重新分化是必然趨勢,每個社會都存在一個地位較低的社會群體,但問題的關鍵不在於我國有沒有一個底層群體存在,而在於處在社會底層的人群日趨定型,缺乏改變自己命運的渠道和機會,無法實現公正、合理、開放的向“上”流動。
正常的社會流動,是社會充滿生機和活力的源泉,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特別是在建設和諧社會的關鍵時期,我國應進一步完善社會利益協調機制,不僅要保障失業人員、低收入者、進城農民工等底層人群的生存權利,更要為他們提供公平發展的機會,滿足他們向“上”流動的發展訴求,建立公正、合理、開放的現代社會流動機制。

由“傳統控制型”社會走向“現代開放型”社會
首先應當加快推進城鎮化的進程,不僅要減少農民,還要給農民以國民待遇。改革開放30多年來,對於農村來講,最大的變化不僅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確立,更重要的是將祖祖輩輩束縛在土地上的農民解放出來,形成了一個龐大的進城打工的農民工群體。現在在城市裡打工的農民工已經是“第二代”、“第三代”了,但是他們要成為城市人依然面臨諸多障礙,從某種程度上講,仍然處在城市的最底層。去年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把解決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逐步在城鎮就業和落戶作為推進城鎮化的重要任務,放寬中小城市和城鎮戶籍限制”,這是一個重要的舉措,但僅改革戶籍制度還難以把農民工變成真正的城市人,關鍵是要讓農民工享受國民待遇,享受與市民一樣的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
其次,要約束公權力,明確政府定位,打破“權力通吃”的局面。要把維護社會事業的公益性、保障人民民眾基本公共服務需求作為政府的主要職責。從基層來看,現在突出的問題是政府職能的異位、錯位。由於片面追求GDP和政績,一些地方政府行為“企業化”、“公司化”的問題比較突出,那些“權力+資本”的自利型集團,利用公權與民爭利,比如城市拆遷領域就表現得很突出。“權力通吃”不僅容易形成特權階層和既得利益集團,而且會擠壓其他社會階層的生存空間,使中產階層無法成長壯大。
此外,要轉變“社會控制”的思維,加大社會的開放度與自由度,把應該由社會和市場發揮作用的事情真正交給社會和市場。要進一步放寬準入,調動全社會參與社會事業發展的積極性,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立非營利性公益服務機構,有效動員和綜合利用社會資源來加強和改善基本公共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當前,應當放開對社會組織資源的壟斷,大力培育民間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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