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管理機構

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是指負責社會保障法令的貫徹、監督和審查,維持社會保障制度正常運行而設立的權力和辦事機構。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的核心部分,是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沒有機構這一載體,社會保障就無法進行。[1]

類型

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組成,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1)按照管理職責和業務範圍劃分

①行政主管機構:即各級政府機構序列中管理社會保障事務的相關政府部門,負責全國社會保障政策的決策和協調管理,其主要職責是社會保障立法、監督檢查、貫徹實施。

②業務經辦機構:即隸屬於,又相對獨立於各級社會保障行政主管機構的一種公共事業部門,主要職責是社會保障參加者(受保人)的資格審定、登記、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社會保障基金的日常財務和個人賬戶管理,社會保障待遇的計算、發放,以及對投保人提供各種社會化服務。

③基金運營機構:是隸屬於,又相對獨立於各級社會保障行政主管機構的具有企業法人地位的金融部門,主要職責是進行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營運,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從行政層次上看,它和業務經辦機構應屬同一層次,因此在理論和實踐上各國把它和業務經辦機構合二為一,也有分開的。

④社會監督機構:是獨立於政府的公共事業部門,提供公共服務,機構成員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職工代表和專家學者組成,主要職責是對社會保障的政策法律執行情況、基金籌集、基金管理營運、待遇給付、服務質量等諸環節、諸機構,實施全面的監督,包括監督政府的行為。

(2)按照管理層次和管理許可權劃分

①高層管理機構:即中央級管理機構,屬於領導和決策層次,負責制定國家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全國規劃,制定社會保障政策、法規和法律,指導、統籌和協調社會保障事務,組織、貫徹和實施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對社會保障事務實施全面監督。

②中層管理機構:即省級地方管理機構,屬於輔助和傳遞層次,負責具體貫徹實施中央政府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決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地方性實施細則和補充規定,反饋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在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有益的經驗,以及地區內的社會保障基金調劑及業務執行隋況、處理有關申訴等。

③基層管理機構:即地(市)、縣(市)級地方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屬於社會保障事務執行和經辦層次,它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領導機關的指示,負責社會保障日常性工作的管理和經辦。具體包括社會保障費收繳、基金的管理、待遇的給付,以及提供社會保障事務的信息、諮詢和服務等。

設定

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是社會保障事業的具體實施、執行和操作部門,也是社會保障管理體制模式的外在表現。也就是說,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的模式只有通過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個體設定才能得以實際運行。同時,管理機構的設定又會對整個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目標的實現產生較大的影響。因此,管理機構的設定是否合理,是決定社會保障管理工作能否正常運行,是否協調高效的關鍵之一。

根據國內外的成功經驗,社會保障的管理體制中應設定以下四個層次的管理機構。

1.決策協調機構。這一層次的管理機構一般由政府權威機構擔任,主要擔當向立法機構提供依據,協助制定社會保障的有關法律,並根據法律導向制定有關政策、制定發展規劃,以及對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和預算的審議。同時,還負有對社會保障各項目管理部門進行協調的重任。

2.業務執行機構。這一層次的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不同的體制模式,由政府職能部門或事業單位及社團組織擔任。它實際是執行國家社會保障方針、政策的綜合職能部門,通常要接受中央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的雙重領導,並且負責執行政策法規、落實實施方案,以及具體經辦社會保障各項目費用的徵集、核算和發放工作。

3.資金運作機構。這一層次的管理機構可以由社會保障基金獨立運作,也可以委託專設的基金公司。它的主要職能是通過對社會保障基金的統一運作和保值增值,保證社會保障基金的需求。它與業務執行機構關係密切但同時處於平行關係,根據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的發展需要,可分別設定從中央到地方的資金運作機構。

4.監察監督機構。這一層次的管理機構應由中央或者地方政府領導下的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擔當,主要行使對社會保障各項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以及社會保障各項目基金的收支、營運和管理的監督權。監察監督機構的組成人員應包括政府部門負責人、社會賢達人士、公眾代表和專家。此外,監察監督機構還上連立法機構的法律監察,下通廣大民眾的社會監督,通過包括審計在內的多種途徑,使得社會保障工作在國家既定方針政策的軌道上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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