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不經濟性

工礦企業為節省本單位的投資和運營費用,獲取更多盈利,將未經淨化處理或雖經淨化處理而不符合排放標準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排放到周圍環境,以及出於同樣目的,破壞性地開發和使用自然資源,給社會造成各種直接經濟損失和長遠的經濟損失。社會不經濟性又稱環境不經濟性,外部不經濟性。

正文

長期以來,人們把環境看作是能夠源源不斷地免費提供資源的“原料庫”,可以無限收納污物的“垃圾箱”。在現代化大生產和人口激增的情況下,這種看法已愈來愈同現實相悖。無償地利用環境資源和損害環境質量,為個別單位的內部經濟性而犧牲社會的經濟性,給當代甚至後代帶來了沉重的負擔,這正是環境質量惡化的重要經濟根源。使環境污染、資源枯竭等社會損失和保護環境、恢復資源等社會費用內在化,即由造成這些損害的單位或個人來負擔,是解決上述問題的有效途徑。為此,許多國家先後提出並以不同形式推行了污染者負擔原則或污染者付費原則。
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規定環境污染治理實行“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隨後,許多省、市、自治區採取了排污收費的措施。
參考書目
 日本環境廳國際課主編,李金昌譯:《日本的經驗──環境政策成功了嗎?》,化學工業出版社,北京,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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