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特別收益金

石油特別收益金

石油特別收益金,指國家對石油開採企業銷售國產原油因價格超過一定水平所獲得的超額收入按比例徵收的收益金。實行5級超額累進從價定率計征,按月計算、按季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徵收比率按石油開採企業銷售原油的月加權平均價格確定。徵收特別收益金的目的主要為了控制石油業上游的超額收益。為了讓公眾有更形像化的理解,媒體常以“暴利稅”來詮釋。但石油特別收益金和傳統意義上的“暴利稅”還是有諸多不同之處的。

簡介

(圖)石油特別收益金石油特別收益金

石油特別收益金,指國家對石油開採企業銷售國產原油因價格超過一定水平所獲得的超額收入按比例徵收的收益金。從2006年3月26日起,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域和所轄海域獨立開採並銷售原油的企業,以及在上述領域以合資、合作等方式開採並銷售原油的其他企業,均應按規定對因原油價格超過40美元/桶所獲得的超額收入,按5級超額累進從價定率的方式,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按月計算、按季繳納,徵收比率為20%至40%。

出台始末

2005年5月26日,中國石化工業協會副會長潘德潤在“中國能源戰略高層論壇”上透露,國家稅務總局正在進行可行性調研,中國擬徵收資源暴利稅。

2005年5月28日,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巨觀經濟研究部研究室主任倪紅日透露,稅務部門已經將資源暴利稅提上議事日程。

2005年11月14日,國家財政部副部長樓繼偉在一次會議上指出,2006年起國家將考慮向石油公司開徵“利潤稅”或“暴利稅 ”。

2005年11月26日,中國財政部副部長樓繼偉表示,2006年起國家將考慮向石油公司開徵“特別收益金”(也就是俗稱的“暴利稅”),以考慮石油資源的長期可持續成本。

2006年3月25日,財政部發布關於印發《石油特別收益金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並指出辦該法自2006年3月26日起執行。

徵收範圍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域和所轄海域獨立開採並銷售原油的企業,以及在上述領域以合資、合作等方式開採並銷售原油的其他企業(以下簡稱合資合作企業),均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

與暴利稅的區別

(圖)石油特別收益金石油特別收益金

特別收益金與“暴利稅”的區別並非僅僅稱呼上的不同,依照《石油特別收益金徵收管理辦法》的規定,特別收益金是以“非稅收入”的形式出現的,而“暴利稅”則是稅。兩者直接決定了收益金最終去向的不同。

徵收“暴利稅”的目的是為了將企業的一部分超額利潤收歸政府,作為公共開支,由政府去完善公共事業,讓公眾從中受益。這種安排幾乎是所有徵收“暴利稅”國家的共同選擇。而且,稅收的用途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從納稅人角度看,稅收是其享受社會公共產品而向政府支付的價格;從政府角度看,稅收是政府提供公共產品以滿足公共需要的經濟來源。中國每年的財政收入90%以上來自稅收收入,遵循的基本原則就是“來自於民,用之於民”。
但是,“非稅收入”就不一樣了,“非稅收入”涵蓋著行政性收費,它與稅收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稅收的用途具有強制性,而“非稅”性收費就相對比較“靈活”。這就意味著,特別收益金難以保障被用於公共產品的支出,難以確保讓公眾從中受益。

起征點

[1]2012年1月5日,中國石化在港交所發布公告,依據通知中國財政部決定從2011年11月1日起,將石油特別收益金起征點提高至55美元。起征點提高后,石油特別收益金徵收仍實行5級超額累進從價定率計征,按月計算、按季繳納。 這五個等級分別是:55~60(含),60~65(含),65~70(含),70~75(含)以及75以上。在此之前石油特別收益金的起征點為40美元。

原油價格(美元/桶) 徵收比率 速算扣除數(美元/桶)
55~60(含) 20% 0
60~65(含) 25% 0.25
65~70(含) 30% 0.75
70~75(含) 35% 1.5
75以上 40% 2.5

作用意義

(圖)石油特別收益金石油特別收益金

石油特別收益金的作用是調節上下游部門之間的利益。因為,壟斷企業掌握著國家的資源,利用其壟斷地位獲取高收益。但下游煉油企業面臨巨大的成本壓力,消費者承擔著很重的成本。

通過對上游徵收特別收益金對下遊行業和弱勢群體進行補貼是必然。特別收益金主要是針對生產原油的企業,因為漲價因素帶來的那一部分收益,應該通過特別收益金收到國家去,把這部分利潤調節給下遊行業,利益會均衡一些。

通過徵收石油特別收益金,利潤來源能詳細、明確地分辨,使得政府與企業的權利與責任的界定和分配進一步明晰化,朝著更好、更明確的考核方向又向前邁進了一步。

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推動石油價格機制改革,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協調發展,規範石油特別收益金徵收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石油特別收益金,是指國家對石油開採企業銷售國產原油因價格超過一定水平所獲得的超額收入按比例徵收的收益金。
第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域和所轄海域獨立開採並銷售原油的企業,以及在上述領域以合資、合作等方式開採並銷售原油的其他企業(以下簡稱合資合作企業),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
第四條石油特別收益金屬中央財政非稅收入,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
第五條財政部負責石油特別收益金的徵收管理工作。中央石油開採企業向財政部申報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地方石油開採企業向財政部駐所在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申報繳納;合資合作企業應當繳納的石油特別收益金由合資合作的中方企業代扣代繳。
第六條石油特別收益金實行5級超額累進從價定率計征,按月計算、按季繳納。
第七條石油特別收益金徵收比率按石油開採企業銷售原油的月加權平均價格確定。為便於參照國際市場油價水平,原油價格按美元/桶計價,起征點為40美元/桶。
第八條計算石油特別收益金時,原油噸桶比按石油開採企業實際執行或掛靠油種的噸桶比計算;美元兌換人民幣匯率以中國人民銀行當月每日公布的中間價按月平均計算。
第九條石油開採企業集團公司下屬多家石油開採企業的,石油特別收益金以石油開採企業集團公司為單位匯總繳納。
第十條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的石油開採企業,應當如實填寫石油特別收益金申報表,各集團公司匯總後,在每季度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機關申報繳納。
第十一條財政機關對石油開採企業集團公司上報的特別收益金申報表進行認真審核,並以書面形式確認石油開採企業應繳石油特別收益金金額。石油開採企業應在接到書面確認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繳入中央金庫。
第十二條石油特別收益金繳庫一律使用財政部統一監製的“一般繳款書”。繳款書所列各項內容必須填列完整、正確。“財政機關”欄填寫“財政部”,“預算級次”欄填寫“中央級”,“預算科目”欄填寫第71類“其他收入”中第7113款“石油特別收益金專項收入”。
第十三條石油開採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足額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的,由財政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十四條財政機關不得擅自減征或免徵石油開採企業應繳納的石油特別收益金。
第十五條石油特別收益金列入企業成本費用,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第十六條石油開採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的,由財政機關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6年3月26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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