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求恩醫學基金會

(二) (二) (二)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名稱:白求恩基金管理委員會
第二條 本基金的宗旨:諾爾曼.白求恩是偉大的國際主義戰士,著名的外科 醫生,在中國抗日戰爭最艱苦的時期,他遠渡重洋從加拿大來到中國,在烽火連天的抗日戰場上救助傷員,支援中國人民的抗日戰爭。他對人民高度負責,對工作極端認真,對技術精益求精,最後以身殉職,為抗擊日本法西斯獻出了寶貴的生命。為繼承白求恩的遺志,弘揚白求恩精神,發揮社會互助共濟機制,為群眾弱勢群體解除疾病痛苦,為國家和政府分憂解難,構建和諧社會。同時為海內外崇尚白求恩精神的仁人志士,創建一個獻愛心的園地,白求恩醫科大學北京校友會倡導設立白求恩基金管理委員會。
第三條 本基金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支持老少邊窮地區,尤其是白求恩同志工作和戰鬥過的地區人民的醫療 保健事業,改善那裡人民的就醫環境和就醫條件,資助確無能力就醫的急危重難病人,使那裡人民能享受到基本的和醫學科學發展的最新成果;
(二) 補助某些急危重病人,特別是見義勇為受傷者;
(三) 培訓基層醫務工作者,資助基層醫院技術建設;
(四)獎勵在以白求恩為榜樣,對技術精益求精,在醫學科學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
(五) 與國際友好團體、個人、境外人士友好交流、開展合作拓寬籌資途徑;
據專項基金捐助者達成的協定,支持開展有關項目。

組 織 機 構

第四條本基金管理委員會由九名成員組成基金管理委員會,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任期為四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五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資格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
(三)熱愛基金管理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條 本基金管理委員會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管理委員會成員由業務主管、發起單位提名並協商確定;
(二)管委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管委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出候選人,並組成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管委會;
(三)罷免、增補委員應由管委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委員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七條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並通過增補委員人選;
(二)參與並執行管委會的決議;
(三)參與決策重大事項。
(四)發揮個人優勢,積極為基金募集資金。
第八條本基金的決策機構是管委會,管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訂、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管理委員會的分立、合併和停業;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管委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管委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
委員提議,即可召開管委會會議.如主任委員不能召集,提議委員可推選召
集人.召開管委會會議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委員和監事。
第十條管委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管委會會議決議須出席
委員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委員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罷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的分立、合併。
第十一條管委會會議應有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
委員審閱簽名。管委會決議違反紀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委員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委員可免除責任。
第十二條本基金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委員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三條委員、委員的近親和財務人員(本會)不得任監事。
第十四條監事的產生與罷免
(一)監事由業務主管和發起單位選派;
(二)監事變更依照其產生的程式。
第十五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管委會遵守法
律和章程情況。
監事列席管委會會議,有權向管委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管委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十六條內部掌握,納入辦公予示。
第十七條本基金管委會委員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利益有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
宜的決策,管委會委員、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十八條基金管委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從委員中選舉產生。
第十九條本基金管委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基金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擔任本基金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
(二)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留或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 曾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消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法定代表人不兼任
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管委會會議;
(二) 檢查管委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基金管委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 擬訂基金的募集、管理、增值、投資和使用計畫;
(五)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 章程和管委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在管委會主任委員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管委會決議;
2 組織實施基金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3 擬訂基金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管委會審批;
4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管委會決定;
5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6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7 章程和管委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基 金 來 源 管 理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為公募基金,本基金收入來源於:
(一)國內外熱心於弘揚白求恩精神,愛心於扶助貧困地區衛生事業,致力於改善老少邊窮地區衛生條件的團體、企業、個人捐贈。
(二) 國際、國內(成功人士、團體、企業家、熱心公益事業)損贈的款物;
(三) 本基金存放銀行或購買有價證卷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四條本基金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
動的業務範圍。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
分、挪用。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
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質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宗旨用途時,可以依法拍賣或者
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的
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二十八條捐贈人有權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
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管委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捐贈人有權要求管委會遵守捐贈
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消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
途的使用方式。
第三十條本基金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
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職出納,會計人員
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
日前,管委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經費收入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通過年度檢查的,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
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查詢、監督。

停 止 和 剩 余 財 產 處 理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停止: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 基金分立、合併的;
(四) 基金設立人提出撤消的,公募無收入的。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停止,應在管委會表決通過的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
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
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
督下,通過下列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公益事業;
(二) 無法按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章 程 修 改

第四十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管委會表決通過的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2006年 3月 13 日管委會(籌)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基金管理委員會。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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