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津貼

疾病津貼是職工患病或非因工傷殘,除按規定比例發給職工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外,還應發給各項國家、省、市規定的各項生活補貼。

簡介

疾病津貼是職工患病或非因工傷殘,除按規定比例發給職工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外,還應發給各項國家、省、市規定的各項生活補貼。金額是雇員在12月前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果雇員工作不滿12個月則按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發放條件

疾病津貼發放給符合如下全部條件的社會保障基金的受益人:
1、在疾病發生的季度開始前十二個月內,已向社會保障基金供款至少六個月;
2、在可以獲得社會保障基金津貼的患病期間,不以實際工作收取任何薪酬者。

不能發放

不獲發疾病津貼的情況如下:
1、職業病
2、由工作意外引致的疾病;
3、由第三者引致的且應由其作出賠償的疾病;
4、本身故意造成的疾病。

職工病假待遇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傷殘,除按規定比例發給職工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外,還應發給各項國家、省、市規定的各項生活補貼,如上述的病假待遇低於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與各項生活補貼之和(現為97.44元),原則上按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與各項生活補貼之和的標準發給。

病假工資

1、對在12個月內病假累計不滿6個月的職工,本年的病假工資,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總額(簡稱月均工資)為基數,如超過上年度市屬(縣級市)職工月均工資,則以上年度市屬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連續工齡不滿5年,按45%發給,滿5年不滿10年,按50%發給;滿10年不滿20年,按55%發給;滿20年及以上,按60%發給;獲得各級政府授予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職工,按65%發給。享受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離休、退休待遇的職工,按70%發給。
2、對在12個月內病假累計滿6個月及以下的職工,本年的疾病救濟費,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資總額為基數,如超過上年度市屬職工月均工資,則以上年度市屬職工月均工資為基數,連續工齡不滿10年,按40%發給;滿10年不滿20年,按45%發給;滿20年及以上,按50%發給。獲得各級政府授予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職工,按55%發給。單位可根據本企業職工工資增長水平,適當調整長期病休待遇。
3、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可在上述計發比例的基礎上,提高5%-10%的比例計發病假待遇。
4、按上述標準計發病假工資後,如低於本市規定的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90%的,可給予補足,如超過本人年正常上班月(日)均工資收入的,按本人當年正常上班的工資收入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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