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溫津貼

低溫津貼

低溫津貼是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4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低工資規定》中提到了“低溫津貼”: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溫、低溫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介紹,所謂極寒地區津貼本質上屬於艱苦崗位津貼,由企業自主確定,國家沒有制訂統一政策。

基本信息

簡介

低溫津貼低溫津貼
勞動者在低溫之下從事較長時間的露天勞動,會被凍僵凍傷,從而誘發心腦血管、免疫系統中樞神經系統以及骨關節等多種疾病,甚至同樣可能危及生命。因此,在大冷天進行戶外作業的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比如享受“低溫假”,獲得低溫津貼。這其實不是福利,而是權利,這種權利本身就屬於休息權、健康權的範疇,不能打絲毫折扣。在氣候變暖的背景下,極端高溫、極端低溫、暴雪、乾旱、強降水都會出現,局部地區甚至會越來越冷。在往年冬天,中國一些地方極端天氣頻現,屢現多少年同期最大暴雪,氣溫屢創新低,就是一個明證。我們的切身感受也是,全球變暖導致的天氣更為極端,要么極熱,要么極冷。故而,從國家相關部門到各地,都必須將低溫條件下的露天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重視高度。

法律法規

在各類勞動保護的規章制度,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4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低工資規定》中提到了“低溫津貼”。其中第十二條中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介紹,所謂極寒地區津貼本質上屬於艱苦崗位津貼,由企業自主確定,國家沒有制訂統一政策。

2015年國家將“低溫”列為新增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之一,為勞動者低溫保護開了個好頭。

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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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少地區的室外作業人員根本就不知道有低溫津貼的內容,更不用說能夠獲得低溫津貼了。有的地方即便是落實了,也是相對較低。有部分環衛工表示,天氣冷了,就多穿些厚衣褲,把帽子拉下來。這樣純樸的話語,雖然沒有太多抱怨,卻戳中了勞動者權益保護之被動與無奈,也暴露出規章制度難以落地的困境。而從國家對低溫津貼的規定上,也僅是鼓勵性的引導,而不具有強制性,並且標準的不統一,也給低溫津貼的發放帶來了困難。再加上勞動監察部門對企業缺少嚴密的監察,低溫津貼只能成為凝固在窗戶上的冰凌花,好看而不實用。

如同勞動者享有高溫津貼一樣,低溫津貼的落實情況,在不同地區、不同單位落實情況仍然不一。國有企業相對較好,南方地區落實不理想,即便是北方的不少地區,落實低溫津貼也不理想。雖然部分室外作業者獲得了愛心企業的公益捐助,或者獲得了諸如提供愛心早晨之類的額外公益幫助,卻不能也不應代替低溫津貼這一明文規定的待遇。

實施難度

儘管勞動保障部門出台的相關規定對低溫津貼有明確要求,個別省份也制定了相關標準,但在實際中,這些福利只是“紙上權利”,並未落到實處。

低溫津貼最終不能得到全面徹底的落實,與規定津貼的本身法的位階高低有關,與相關執法部門執法不力也有關,再加上企業自身要負擔相當一個比例支付低溫津貼,企業自然沒有主動性來落實,勞動者也只能是看著紙面上的權利而興嘆了。這些在勞動力市場中處於低端位置的人們,通常在話語表達上也處於一種弱勢地位;而當他們的利益訴求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表達,低溫下的勞動權益保護就只能停留在文本里。

由於在室外作業者多為體力勞動者,作業工種相對較為低端,工資待遇本身就低,加上缺少低溫津貼的保障,就更加劇了勞動者自身的困境,間接地也加劇了社會公眾對這些室外作業人員的歧視可能。

實施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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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勞動者應有的低溫津貼,尤其需要通過法律的規定來實現。當前仍然是以規章的形式來規定勞動者的低溫保障。規章本身位階偏低,且是倡導性規定。只有將其修改為法律性條文的形式,方可變鼓勵、引導性內容為應然內容,勞動者的權益得到保護的幾率才會更大,才能避免室外作業人員用帽褲取暖的無助局面。公共部門只有想民眾所想、急民眾所急,不斷強化“問題意識”,建立強大的實施作業系統,讓社會規範更具有使用價值,才能讓“低溫津貼”從“看上去很美”轉變為“確實很好”。

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顯然不能只依靠媒體“發聲”。一方面,公共部門要完善制度設計,強化市場監督,讓“低溫補貼”得到全社會的文化認同和價值追求;另一方面,要暢通維權渠道,既要鼓勵普通勞動者“不說白不說”,也要用切實的舉措來保障他們“說了不白說”。此外,還要發放低溫勞保用具,提供取暖場所。只有多管齊下,低溫勞動者的身體和心理才會都溫暖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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