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低溫津貼法律法規
在各類勞動保護的規章制度,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4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低工資規定》中提到了“低溫津貼”。其中第十二條中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介紹,所謂極寒地區津貼本質上屬於艱苦崗位津貼,由企業自主確定,國家沒有制訂統一政策。
2015年國家將“低溫”列為新增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之一,為勞動者低溫保護開了個好頭。
落實情況
低溫津貼如同勞動者享有高溫津貼一樣,低溫津貼的落實情況,在不同地區、不同單位落實情況仍然不一。國有企業相對較好,南方地區落實不理想,即便是北方的不少地區,落實低溫津貼也不理想。雖然部分室外作業者獲得了愛心企業的公益捐助,或者獲得了諸如提供愛心早晨之類的額外公益幫助,卻不能也不應代替低溫津貼這一明文規定的待遇。
實施難度
儘管勞動保障部門出台的相關規定對低溫津貼有明確要求,個別省份也制定了相關標準,但在實際中,這些福利只是“紙上權利”,並未落到實處。
低溫津貼最終不能得到全面徹底的落實,與規定津貼的本身法的位階高低有關,與相關執法部門執法不力也有關,再加上企業自身要負擔相當一個比例支付低溫津貼,企業自然沒有主動性來落實,勞動者也只能是看著紙面上的權利而興嘆了。這些在勞動力市場中處於低端位置的人們,通常在話語表達上也處於一種弱勢地位;而當他們的利益訴求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表達,低溫下的勞動權益保護就只能停留在文本里。
由於在室外作業者多為體力勞動者,作業工種相對較為低端,工資待遇本身就低,加上缺少低溫津貼的保障,就更加劇了勞動者自身的困境,間接地也加劇了社會公眾對這些室外作業人員的歧視可能。
實施建議
低溫津貼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顯然不能只依靠媒體“發聲”。一方面,公共部門要完善制度設計,強化市場監督,讓“低溫補貼”得到全社會的文化認同和價值追求;另一方面,要暢通維權渠道,既要鼓勵普通勞動者“不說白不說”,也要用切實的舉措來保障他們“說了不白說”。此外,還要發放低溫勞保用具,提供取暖場所。只有多管齊下,低溫勞動者的身體和心理才會都溫暖起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