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面積單位]

甲[面積單位]
甲[面積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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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音為jiǎ, 上半部為日,再加一豎即為甲 甲亦可做計量單位,即為田地的計量單位! 在台灣,甲是計算田土面積的基本單位。相傳明末清初,荷蘭人竊據台灣,曾以甲征租,於是相沿成習。黃叔璥《台海使槎錄》云:“蓋自紅夷至台,就中土遺民令之耕田輸租,以受種十畝之地為一甲,分別上中下則征粟,其陂塘堤圳修築之費,耕牛農具耔種皆紅夷資給,故名曰王田。”按:“紅夷”,即指荷蘭殖民者。清朝政府統一台灣後,於雍正九年(1731)下令,台灣田園化甲為畝,並規定比照內地同安則例:6尺丈弓,240弓為1畝。這樣,每甲折合面積大致:“東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長一丈二尺五寸,計一甲約內地十一畝三分一厘零。”

甲 是中國台灣農民計算田地面積之單位,換算成公制1甲為9699平方公尺,即0.9699公頃,比1町略少。甲這個單位,源於荷蘭人統治台灣時的“morgan”,台灣人以台語取其音。1甲為625平方戈(即邊長25戈的正方形面積),1戈約為2.5弓,1弓為5營造尺(1營造尺約合32公分)。在台灣荷西殖民時期,甲就是土地的面積單位,鄭氏王朝和清治時期也沿用了這一制度,台灣日治時期之後,逐漸採用甲和日制單位坪通用,1甲約合二千九百三十四坪。後來台灣全面採用公制度量衡,面積單位改為“平方公尺”和“公頃”。但在習慣上,台灣民間一般都使用坪和甲來表示面積,其中“坪”多用於城市、房屋面積,“甲”多用於農地和山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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