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保險行業協會

suran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甘肅省保險行業協會成立於2001年3月12日,是甘肅省民政廳批准的保險業自律性社團組織,上級主管單位為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甘肅監管局,社團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是甘肅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會員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甘肅省內依法登記註冊從事商業保險經營的省級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及市、州保險行業協會。協會現有會員單位52家,其中壽險公司9家,產險公司13家,中介機構16家,市州協會13家。協會有常務理事席位22個,會長1名、副會長3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5名,秘書處現有專職工作人員10名。
甘肅省保險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確認由各會員單位根據分配名額所推舉的理事,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會是協會的核心領導集體。常務理事為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總經理(董事長)或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各地市協會秘書長為省協會理事。
協會設專職秘書處,處理日常工作。秘書處設專職秘書長。 秘書長由會長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協會法定代表人。
協會下設財產保險協調委員會、機動車輛保險協調委員會、人壽保險協調委員會和保險中介協調委員會四個專業協調委員會及甘肅省消費者協會保險工作站、蘭州仲裁委員會保險分會,各協調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交流經驗,溝通情況,研究問題,協調解決相關事宜。“一站一會”負責各項投訴的處理協調工作。
協會制定有《甘肅省保險行業自律公約》,各專業協調委員會根據“甘肅省保險行業自律公約”制定了《甘肅省財產保險自律公約》、《財產保險規範經營自律承諾書》、《財產保險自律倡議書》、《機動車輛保險自律公約》、《人身保險規範經營自律承諾書》、《人身保險自律倡議書》、《人壽保險自律公約》、《甘肅省保險行業銀行、郵政代理人身保險業務自律公約》、《甘肅省保險行業短期意外險、健康險業務自律公約》、《甘肅省保險行銷員業內流動自律公約》、《保險中介自律公約》、《機動車輛招投標暫行辦法》、《甘肅省保險行業協會自律保證金制度》等。
甘肅省保險行業協會的工作宗旨是: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工作核心是服務;基本職責是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
協會設辦公室、財產保險工作部、人身保險、保險中介工作部、宣傳部、培訓考試中心。協會與學會合辦《甘肅保險》內部刊物,向省、市(州)、縣級分支機構及省級黨政機關、全國各保險行業協會贈閱。

歷史沿革

2001年3月12日,經甘肅省民政廳批准,甘肅省保險行業協會召開會員大會,通過《甘肅省保險行業協會章程》,選舉人保財險甘肅省分公司總經理張金城為協會理事長,人保財險甘肅省分公司副總經理高興華為協會秘書長,李同三為專職副秘書長。協會辦公地址在蘭州市慶陽路222號。8月13日,省民政廳正式頒發《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2001年5月30日,甘肅省保險行業協會組織各省級保險公司負責人簽訂《保險行銷員從業行為管理公約》,並通過《蘭州晚報》公告社會,接受各界監督。當年因貪污、侵占、挪用保費等嚴重違反公約行為的13名行銷員被列入“行銷員黑名單”,禁止各公司聘用。
2001年10月16日,經省民政廳同意,協會成立甘肅省保險行業協會財產保險協調委員會、甘肅省保險行業協會人壽保險協調委員會、甘肅省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輛保險協調委員會,主任分別由閆廷奇、王運倉、徐加合擔任,負責專門研究和處理產險、壽險和機動車輛保險業務技術問題,協調各會員之間業務矛盾、爭議及共同利益問題,同時組織各省級保險公司負責人簽訂了《甘肅省保險行業自律公約》,通過《甘肅日報》公告全省,接受社會監督。
2002年12月12日,協會常務理事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甘肅省保險行業協會財產保險自律協定》、《甘肅省保險行業協會人壽保險自律協定》、《個人保險代理人執業守則和職業道德十條規定》和《甘肅省保險行業文明優質服務公約》,印發全省各公司執行。
2003年1月15日,省協會機動車輛保險協調委員會召集各財險公司負責人共同簽訂《甘肅省機動車輛保險行業自律公約》,在全省範圍內推廣執行。
2003年5月,《甘肅保險信息》正式創刊,主要刊登保險監管、業務發展、會員動態和國內外保險動向等信息,按月出刊,內部免費贈閱。
2003年5月14日,省協會組織各保險公司銀保業務負責人參加由中國保險學會在昆明舉辦的中法保險行業協會研討會,參會人員聽取了法國保險業聯合會專家就銀保合作問題進行的專題講座。
2004年3月15日,協會組織各省級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在蘭州市東方紅廣場舉辦了“全省保險行銷人員誠信服務承諾簽名活動”,參加活動的共有14457人。
2004年8月26日,協會對評選出的100名優秀從業人員授予“甘肅保險之星”榮譽稱號,並在《甘肅日報》上公告。
2004年12月20日,協會召開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人保財險甘肅分公司總經理張金城為會長,魏建邦為協會專職秘書長,確定魏建邦同志為協會法人代表。
2005年3月,省協會組織省內各保險公司編寫《2004年甘肅保險年鑑》,內容主要包括甘肅省200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與保險業有關的工業、農業、建築業、固定資產投資、交通運輸業、教育、衛生、國內貿易、對外經濟貿易、銀行、證券、人口及人民生活等綜合情況。
2005年6月,經甘肅省消費者協會批准,省協會成立“甘肅省消費者協會保險工作站”,負責受理保險理賠糾紛投訴。
2005年6月,甘肅省保險行業協會網站正式建立。
2005年8月5日,省協會建立《自律保證金制度》和《違約處理規定》。
2005年8月,省協會與甘肅省交通廣播電台合辦“保險進萬家”欄目,普及保險知識。
2006年6月,省協會籌建的“蘭州市新車保險中心”正式運行。
2006年7月,省協會在全省範圍內開展第二屆“甘肅保險之星”評選活動,全省18家保險機構和12家專業保險中介機構的100名從業人員獲此殊榮。
2006年9月5日,經與各公司多次討論,省協會制定出《銀行、郵政代理保險業務自律公約》,印發各壽險公司執行。
2007年4月20日,協會召開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根據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保險業社團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甘肅省保險行業協會、甘肅保險學會進行改革,學會與協會秘書處合署辦公,常設辦事機構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的辦會方針。協會會長為中國人壽甘肅分公司總經理王福祥,專職秘書長魏建邦。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甘肅省保險行業協會(英文全稱為 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Gansu Province ,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經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甘肅省社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社團法人,是由在甘肅省依法登記註冊從事商業保險經營的保險機構,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行業自律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依法開展活動,加強會員之間的自律和協調,維護保險市場秩序,創造公平的經營環境,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甘肅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甘肅監管局和社團管理機關甘肅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工作指導。法定代表人由協會秘書長擔任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地址設在甘肅省蘭州市。
第二章 職責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工作核心是服務,其基本職責為:自律、維權、協調、宣傳、交流。
(一)組織會員單位簽訂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約,督促會員單位依法合規經營,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組織制訂行業標準、指導性條款和從 業人員道德規範、行為準則;積極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誠信檢查與監督,對保險從業人員和中介機構進行自律管理;對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和管理制 度,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會員,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通報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
(二)開展市場調研,與政府和監管等部門溝通,參與政府和監管機構有關保險業發展改革及與行業利益有關的決策論證,提出政策建議,反映行業呼聲,維護行業利益;在會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代表會員與有關方面協調,維護會員利益。
(三)協調會員之間、保險業與其他行業和社會組織之間、保險業與保險消費者和社會公眾之間的關係,減少摩擦,增進合作,創造良好的內外部環境;及時處理信訪投訴案件,解決各種矛盾爭端。
(四)建立信息通在線上制,通過創辦信息刊物等形式,統計保險業務信息,反映業內動態,組織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促進信息資源共享;開展與國內外保險業及其他行業的友好交往,蒐集信息,引進技術,推廣經驗
(五)整合宣傳資源,宣傳保險知識,宣傳保險法律、法規、政策規章,適時進行輿論正確引導,制止針對保險業的惡意炒作;表彰、宣傳保險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先進事跡和典型經驗。
(六)接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第七條 凡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甘肅省內依法登記註冊從事商業保險經營的省級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及市州保險行業協會,承認和遵守協會章程,繳納會 費,均可申請加入甘肅省保險行業協會,經協會審議通過,即可成為協會團體會員(協會不設個人會員,以下簡稱“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審議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對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建議和監督。
(三)有權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協會決議,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二)關心協會的工作和建設,積極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承擔和協助完成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
(三)接受協會的諮詢和調查,並及時提供協會所需的有關資料。
(四)按期繳納會費,逾期三個月不繳納,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會議的代表,主要由各團體會員根據常務理事會通過的理事分配名額推薦產生。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大會。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
第十五條 協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並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負責。
第十六條 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會長提名;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其餘專職工作人員從社會公開招聘,實行職業化、專業化。
第十七條 根據保險市場需要,協會下設財產保險協調委員會、人壽保險協調委員會、機動車輛保險協調委員會、保險中介協調委員會和蘭州市工作委員會。各協調委員會為協 會內部工作機構,執行協會章程,接受協會領導,負責組織實施協會各項保險專業工作的市場調研、信息交流溝通、行業自律、協調和提出處理意見等服務工作。
(一)各協調委員會的主任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表決通過,任期同協會理事會任期一致。
(二)各協調委員會的委員由省級會員公司相關業務主要負責人擔任,任期同協會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及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由會長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指定人員參加會議,並授權其代行理事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理事會的決議並向其報告工作;
(二)確定本會內部辦事機構的設定、撤銷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三)審批會員的入會、退會或除名;
(四)制定本會的工作計畫,討論並通過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預、決算報告;
(五)制定本會內部各部門管理的規章制度;
(六)籌備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提出下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協會內部各機構組成人員的候選人名單;
(七)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或傳閱、簽發檔案的形式決定問題。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由會員單位推選產生,副會長從常務理事中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
在任期內,如遇會長不在會員單位擔任主要負責人時,由該會員單位的繼任領導出任會長,但必經常務理事會選舉,如常務理事會不予通過,可以另選他人,任期為 本屆理事會期滿;如遇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不在會員單位擔任主要負責人時,應自然免去其所擔任的協會職務,由繼任者接替,經秘書處核實,報會長簽發,經 甘肅保監局批准後,以協會名義發文。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專職常設職位,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其人選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甘肅保監局核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公正廉潔,政治素質好;
2、熱心協會工作,具備良好的品行、專業知識和組織協調能力;
3、從事金融保險工作五年以上並在市級以上保險機構擔任過主要領導職務,有一定威信;
4、任期內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
(二)組織研究本省保險市場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向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簽署協會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協會副會長協助、配合會長做好各項工作。在會長缺席時,依次主持協會工作。受會長或常務理事會委託,代表協會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協會秘書處日常工作,起草、簽發協會日常檔案、函電,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計畫;
2、協調各專業協調委員會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人選,提交常務理事會表決;
4、為保險行業的省級新聞發言人;
5、決定秘書處和各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並提出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實施方案,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後實施。
6、負責召開全省市州保險行業協會秘書長聯席會議;
7、作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協會出席有關會議,承辦協會各項工作;
8、完成甘肅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收入。
(二)特別費用:對於經常務理事會議批准,而事先又未列入年度財務預算的大型活動所需要的特別費用,由各會員單位分攤交納。
(三)利息。
(四)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協會秘書處應每年度編制全年預算交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年度財務決算報告需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審議通過。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時,接受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聘用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應參照當地保險業的平均水平,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險以及離退休制度,按照《勞動法》和所在地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會員單位退出協會,不退入會費和已交費用,如協會解散,則根據實際收支情況退回結餘款。
第六章協會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甘肅省保險行業協會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甘肅省保險行業協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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