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禁漁期制度

珠江禁漁期制度

經國務院同意,中國決定自2011年起在珠江水域實行禁漁期制度。珠江禁漁期制度由農業部統一部署,珠江流域6省(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2010年10月21日,農業部印發《關於實行珠江禁漁期制度的通知》,並以農業部通告形式向社會發布。

通知內容

《通知》規定,禁漁水域範圍包括珠江在江西、湖南、廣東、廣西、貴州和雲南六省(區)的幹流、重要支流及通江湖泊。禁漁時間為每年的4月1日12時至6月1日12時。禁止作業方式為禁漁期間在禁漁水域範圍內禁止所有捕撈作業。

《通知》要求,珠江流域6省(區)各級政府和漁業部門大力開展宣傳教育工作,切實做好制度的組織實施和執法管理,妥善解決好禁漁期間困難漁民的生活問題。

珠江禁漁期制度 珠江禁漁期制度

《通知》強調,實行珠江禁漁期制度涉及面廣、管理難度大、任務艱巨,希望沿江各級人民政府高度重視,有關部門積極配合,社會各界理解支持,切實保障珠江禁漁期制度順利實施。

作用

禁漁期制度是在天然水域主要經濟生物的繁殖期和幼魚生長期禁止捕撈作業,減少對水生生物產卵群體和幼體的損害,使水生生物資源得以休養生息,是一項直接、有效且國內外通行的水生生物資源養護措施。中國分別在1995年和2003年全面實施了海洋伏季休漁制度和長江禁漁期制度,為保護中國海洋和長江生物資源、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實行珠江禁漁期制度,將有效控制和減少捕撈強度,為養護珠江生物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促進珠江漁業可持續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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