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華

王同華,男,漢族,1973年8月出生,山東菏澤人,大學文化程度。1995年7月參加工作,1997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河津市委常委、宣傳部長。2015年6月1日,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立案審查。王同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本應牢記黨的宗旨,廉潔從政,但其無視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嚴重違紀違法。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運城市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運城市委批准,決定給予王同華開除黨籍處分;經運城市監察局報運城市政府批准,決定給予王同華開除公職處分。

人物履歷

1995.07-1998.12原運城地區化輕公司工作;

1998.12-2002.04原運城市勞動局監察大隊工作;

2002.04-2006.04運城市勞動保障局辦公室副主任;

2006.04-2008.11運城市勞動保障局辦公室副主任兼培訓中心主任;

2008.11-2011.05運城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副主任兼恆運公司董事長;

2011.05-2013.08河津市委常委、宣傳部長;

2013.08-2015.06河津市委常委,河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依法雙開

2015年6月1日,運城市紀委對河津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長、政府副市長王同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王同華違反組織人事紀律,向組織瞞報個人有關事項;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其中行賄問題已涉嫌犯罪。

王同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本應牢記黨的宗旨,廉潔從政,但其無視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嚴重違紀違法。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運城市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運城市委批准,決定給予王同華開除黨籍處分;經運城市監察局報運城市政府批准,決定給予王同華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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