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形態

犯罪形態

犯罪形態是指故意犯罪在其發生、發展和完成的過程中的各個階段,因主客觀原因而停止下來的各種犯罪形態。從階段到形態理論上措辭的變化。本章是犯罪構成理論的補充,也可以說是修正的犯罪構成。儘管犯罪的未完成形態表面上不符合犯罪的基本構成要件,但因其行為本質上具有社會危害性,與此相反,排除犯罪性的行為表面上符合犯罪構成,但因其本質上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故不認為是犯罪。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

光明正義光明正義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一個行為,一個行為導致一個後果,一般是結果加重犯。

其次行為人實施了一個行為導致多個後果,這個是想像競合犯。

牽連犯一般是為達到某個後果,實施多個行為導致多個後果,比如為了殺人,先偷槍再殺人,一共兩個罪,為牽連犯。

異種數罪也就是普通的多個行為導致多個後果。

吸收犯也就是前行為的罪名吸收後罪名,行為人觸犯了一個罪名後又連帶觸犯第二個罪名,但是前罪包含後者,比如綁架後撕票是典型的吸收。

犯罪停止形態的存在範圍

(一)不能存在於過失犯罪中

1、過失犯罪的構成必須具備發生危害結果和刑法分則的明文規定,而犯罪的停止形態中完成形態當然不具備法定的危害結果,過失犯罪無犯罪未完成形態的存在,也就無犯罪完成形態即犯罪既遂形態存在的意。未完成形態是相對於完成形態而言的,對於過失犯罪而言,只存在犯罪是否成立的問題,而不存在犯罪既遂或者未遂的問題。

2、從主觀上來看,過失犯罪的罪過是疏忽大意的或者過於自信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其行為人意志因素上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故也無所謂犯罪停止形態中"為了犯罪創造條件,製造工具"以及"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或者"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的故意內容,否則就是故意犯罪。

(二)間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態

1、從主觀方面來看,間接故意犯罪行為沒有確定的犯罪意圖,與犯罪預備、未遂和中止的主觀特徵不符,"放任"心理談不上對完成特定犯罪的追求,更談不上其追求是否實現,而犯罪未完成形態存在著犯罪意志和心理追求。

2、從客觀方面來說,行為人所預見的危害結果發生與否都符合其放任心理,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只有發生了實際的危害結果才予以定罪,否則談不上定罪,當然不存在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故對其來說,也只是是否成立犯罪問題。

(三)並非所有的直接故意犯罪都存在著犯罪的停止形態

1、犯罪的停止形態分為完成形態和未完成形態,故意犯罪在其發生、發展和完成的過程中,往往經歷一個預備犯罪、實行犯罪和完成犯罪的階段。如果在這一過程中,由於某種主客觀原因停止下來而不再發展,就形成了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形態。

2、直接故意犯罪並非都存在犯罪的所有停止形態。因為有些犯罪一著手實行即告完成,還有些犯罪只存在犯罪成立與否的問題,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態。

主要有以下情形:

(1)舉動犯。舉動犯是指一著手實行即告完成的犯罪。如:傳授犯罪方法罪、煽動分裂國家罪以及煽動顛復國家政權罪,都不存在犯罪的未遂。

(2)刑法以"情節嚴重""情節惡劣"規定為構成要件的犯罪。這些犯罪除了要具備主體、客體和客觀方面的要件以外,還要有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為和特定情節兩要件。不具備這些情節即不構成犯罪,在實行行為基礎上又具備"情節",不但標誌著構成犯罪,而且也符合發展的全部構成要件,達到了法定的犯罪完成形態。故不存在犯罪的既遂有與未遂之分。如:關於虐待罪",刑法規定:情節惡劣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處以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結果加重犯和情節加重犯。這兩種加重犯也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如: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情形。這類加重構成犯的構成特徵,是在具備了基本的犯罪構成的基礎上,又出現了基本構成條款所不能包括而為加重刑罰條款所特別規定的嚴重結果或者嚴重情節,此一加重結果或者情節的有無,決定了加重構成是否成立,故對其來說,不存在犯罪的為未完成形態,也即其只有犯罪是否構成之分,而無犯罪的完成與未完成形態之別。如:破壞交通工具罪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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