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地區

1958年8月,將省直轄的牡丹江、雞西2市改由牡丹江專區管轄。 1965年6月,設定雞東縣,由牡丹江專區管轄。 1968年2月,將牡丹江市劃歸牡丹江地區管轄。

牡丹江地區
牡丹江地區 介於省縣之間的行政區,始稱專區,後改稱地區。1956年3月6日,經國務院批准,在省境東南部設立牡丹江專區,將原由省直轄的寧安、林口、雞西、密山、虎林、穆稜、東寧、尚志、延壽、方正10縣劃歸牡丹江專區管轄。牡丹江專員公署駐牡丹江市。同年12月,撤銷雞西縣,設定雞西市,由省直轄。1958年8月,將省直轄的牡丹江、雞西2市改由牡丹江專區管轄。1960年1月,虎林、饒河兩縣合併為虎饒縣,由牡丹江專區管轄。同年4月,將寧安縣劃歸牡丹江市領導。因市無力領導縣,1962年9月,又將牡丹江市領導的寧安縣劃歸牡丹江專區管轄。同年10月,恢復海林縣,由牡丹江專區管轄;11月,將虎饒縣劃歸合江專區管轄。1965年6月,設定雞東縣,由牡丹江專區管轄。是時,牡丹江專區共轄牡丹江、雞西2市和寧安、海林、林口、密山、穆稜、東寧、雞東、尚志、延壽、方正10縣。1966年2月,將牡丹江、雞西2市改由省直轄。1967年3月,經黑龍江省革命委員會批准,成立牡丹江地區革命委員會,牡丹江專員公署正式撤銷,牡丹江專區遂改為牡丹江地區。地區革委會駐牡丹江市,管轄原牡丹江專區所屬10縣。1968年2月,將牡丹江市劃歸牡丹江地區管轄。1970年4月,將尚志、延壽、方正3縣劃歸松花江地區管轄;將合江地區所屬的虎林縣劃歸牡丹江地區管轄。1975年8月,設定綏芬河市,由牡丹江地區管轄。1979年2月,根據新《憲法》的規定,將牡丹江地區革命委員會改為牡丹江地區行政公署,“由實變虛”,為省政府的派出機關,管轄2市、8縣。行政公署駐牡丹江市。1983年9月3日,國務院批准,撤銷牡丹江地區,與牡丹江市實行地市合併,牡丹江市由省直轄。將原牡丹江地區所屬的寧安、海林、林口、穆稜、東寧、密山、虎林7縣劃歸牡丹江市領導,綏芬河市由牡丹江市代管;將雞東縣劃歸雞西市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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