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品

爆炸品

爆炸品一般指發生化學性爆炸的物品。本類化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熱、受壓、撞擊等),能發生劇烈的化學反應,瞬時產生大量的氣體和熱量,使周圍壓力急驟上升,發生爆炸,對周圍環境造成破壞的物品。

基本信息

定義

也包括無整體爆炸危險,但具有燃燒、拋射及較小爆炸危險的物品。或僅產生熱、光、音響或煙霧等一種或幾種作用的煙火物品。比如:火藥、炸藥、煙花爆竹等,都屬於爆炸品。

分類

爆炸品爆炸品
《國際危險貨物規則》(InternationalMaritimeDangerousGoods,IMDGCode)中對於爆炸品分為如下九類:
1.1類:具有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或物品,如起爆藥、爆破雷管、黑火藥、飛彈等。
1.2類:具有拋射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或物品,如無引信炮彈、照明彈、槍彈、火箭發動機等。
1.3類:具有燃燒危險和較小爆炸或較小拋射危險兩者之一,或者兩者兼有但無同時爆炸危險的物質或物品,如導火索、燃燒彈藥、煙幕彈藥、C型煙火等。
1.4類:無重大危險的物質或物品,如演習手榴彈、安全導火索、禮花彈、煙火、爆竹、手操信號裝置等。
1.5類:具有整體爆炸危險但極不敏感的物質或物品,如E型或B型引爆器、銨油、銨瀝蠟炸藥等。
1.6類:不具有整體爆炸危險的極不敏感的物質或物品。

特徵

(1)爆炸性爆炸品的爆炸性是由本身的組成和性質決定的。而爆炸的難易程度則取決物質本身的敏感度。一般來講,敏感度越高的物質越易爆炸。在外界條件作用下,炸藥受熱、撞擊摩擦、遇明火或酸鹼等因素的影響都易發生爆炸。
(2)殉爆當炸藥爆炸時,能引起位於一定距離之外的炸藥也發生爆炸,這種現象稱為殉爆,這是炸藥所具有的特殊性質。殉爆的發生是衝擊波的傳播作用,距離越近衝擊波強度越大。

銷毀處理

通常易燃易爆危險品都需要把其銷毀掉,如廢舊炮彈,炸藥雷管航彈、各種恐怖爆炸物等。但是其危險性極高,處理過程及其複雜,一般的方式無法解決,爆炸物都怕高溫、震動、火花。針對這種情況人們研究出各種銷毀設備,如水炮、雷射遠程致爆等。但是其最終都是使爆炸物爆炸失去危險性。進而衍生出新的處理設備:爆炸物無危險銷毀系統。此類設備在國際上得到廣泛認可,為水切割類產品。目前國際上也只有少數幾個國家可以生產,國內目前只有一家生產,銳迅安防特種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經過數年的研製,開發出了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攜帶型爆炸物水切割銷毀系統,此系統僅重110公斤較國外同類產品還輕,使國內爆炸物處理有了自主的產品。

運輸規定

船舶運輸爆炸品應按運輸危險品規定輸,其注意事項如下:
1)裝運爆炸品時,應選用非沖燈式液體燃料發動機並裝有避雷設備的船舶。配裝位置應遠離船員臥室、機艙、電源、火源、熱源和受震動部位。
2)船舶上應懸掛國際信號“B”字旗一面,夜間懸掛紅色環照燈一盞。在裝卸時,白天垂直懸掛“RY”慢車信號旗一組,夜間垂直顯示綠、紅光環照燈各一盞。
3)配裝爆炸品艙內的輸電線路必須全部封閉,拆去保險絲。艙內應有良好通風設備,通風斗應設有防火星的銅絲網。
4)裝卸過程中不得進行加油、加水、拷鏟等作業,開關艙蓋不得使用鐵撬棍、鐵鉤等鐵質工具猛烈敲打,必須使用時應採取防護措施。裝卸搬運中不能摔碰、撞擊、拖位、翻滾。裝卸機械工具應有防火裝置,作業中應按規定負荷量降低25%.起爆器材和炸藥的裝截高度不得超過1.8米。
5)如船舶中爆炸品與普通貨物混裝時應做到最後裝,最先卸,裝畢後即離港。
6)應配備相應原消防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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