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旅遊局

烏魯木齊市旅遊局,政府部門,組織全市旅遊資源的普查;引導旅遊業的社會投資和利用外資工作。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烏魯木齊市委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烏魯木齊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市黨發〔2002〕8號)精神,設定烏魯木齊市旅遊局(以下簡稱市旅遊局)。市旅遊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旅遊工作的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旅遊行業行政法規、行業標準規範,並結合烏魯木齊市實際擬定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研究擬定全市旅遊業發展的政策和規劃;擬定旅遊業管理的地方性法規並監督實施。
(二)研究擬定旅遊市場開發戰略,開拓國際、國內旅遊市場;組織烏魯木齊旅遊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和重大促銷活動;組織、指導重要旅遊產品的開發。
(三)組織全市旅遊資源的普查;引導旅遊業的社會投資和利用外資工作;組織擬定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指導旅遊設施建設和旅遊區(點)的規劃、開發建設;協助有關部門提出旅遊專項資金分配意見;負責全市旅遊統計工作。
(四)對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進行行業管理。負責經營國內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和外地旅行社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三星級(含預備三星級)以下飯店的評定與覆核工作;負責對全市旅遊購物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負責優秀旅遊城市、最佳旅遊城市創建工作;指導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
(五)監督、檢查旅遊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受理旅遊者投訴,維護旅遊者合法權益。
(六)指導旅遊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旅遊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制度和等級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
(七)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市旅遊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秘、檔案、保密、財務、信訪、綜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宣傳貫徹旅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推進和監督依法行政工作;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議案、提案;負責行政複議、應訴等工作。
(二)政治處(紀檢監察室)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黨群、組織人事、機構編制、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負責機關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三)旅遊促進處
擬訂旅遊市場開發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承辦旅遊企業參加各類旅遊交易會、國內巡迴促銷和展會等活動;組織烏魯木齊旅遊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工作;組織、策劃旅遊節慶、旅遊會展及相關旅遊專題活動;指導重要旅遊產品的開發及推廣工作;指導旅遊交流與合作。
(四)旅遊規劃處
擬訂我市旅遊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旅遊資源的普查、規劃、開發和相關保護工作;負責旅遊景區開發建設和保護規劃的審核工作;負責旅遊景區(點)的管理工作,指導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提出旅遊專項資金分配意見;引導旅遊產業的社會投資和利用外資工作;承擔特種旅遊、紅色旅遊、特色旅遊等旅遊項目的規劃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對A級景區(點)、S級滑雪場、星級農家樂評定、覆核和推薦上報工作;指導全市旅遊商品、旅遊紀念品生產經營活動。
(五)質量規範處
組織實施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服務質量、維護旅遊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工作;指導旅遊行業誠信體系建設,規範旅遊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經營和服務行為;組織實施星級飯店的評定和覆核工作;擬訂飯店和旅行社地方服務標準;負責監督指導星級飯店和旅行社的經營與管理;負責旅行社設立服務網點和分支機構的備案管理工作;承擔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許可權內導遊人員管理和旅遊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工作;指導、監督旅遊意外險和旅行社責任險投保工作;承擔全市旅遊統計及行業信息發布工作;承擔旅遊安全和應急救援的綜合協調工作。

事業單位

烏魯木齊市旅遊執法支隊(烏魯木齊市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為隸屬於市旅遊局管理的事業單位。
其主要職責為:
(一)宣傳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負責處理管轄範圍內的旅遊投訴案件;
(二)負責受理並處理有關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案件;
(三)根據委託授權,開展旅遊市場檢查工作。
烏魯木齊市導遊管理服務中心,為隸屬於市旅遊局管理的事業單位。
其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規、規章,保障社會導遊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負責社會導遊人員的註冊登記,代辦導遊資格證、導遊證、導遊等級證和IC卡等證卡,並負責其日常管理。
(三)負責組織社會導遊人員參加年度審核、年審培訓和日常政治業務培訓。
(四)制定對社會導遊人員服務管理質量的考核監督辦法和獎懲制度。
(五)為社會導遊人員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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